本案的相关律条清晰无疑
《律·断狱》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法司审理刑狱的判决依据,必须是《律》的正文。违反的主审法官,笞刑三十。”
按照本朝的官制设计,大司寇属于最高法司,必须在《律》的范围内裁断。尽管对本案有种种不同看法,但在《律》的范围内,本府法官和与会律学家们的观点惊人的一致。
关于这桩离奇的案件,《律》的规定如大众所能预料的,毫无含糊之处。《律·贼盗》第二百五十六条明文规定:“凡是谋杀人,并且造成已经杀害结果的,处以斩刑。”
这就是本府拟判斩刑的依据。
可能引起人们猜测议论的,是本案是否可以适用“自首免罪”与“留养其亲”的减免规定。遗憾的是,在这两点上,我们也看不到任何疑难,因为律条的规定异常清晰。
首先,疑犯构成自首,但不适用自首免罪。《律·名例》第三十七条:“凡是犯罪还没有案发,主动自首的,都可以免去罪责。”按照《律疏》,“没有案发”指的是:一、无人向官府告发;二、官府尚未立案。所以本案疑犯构成自首。但是《律》规定:“凡是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便不适用自首免罪的规定。”《律》文接下来的举例,明确包括了“对人造成损伤”的情况。
本案疑犯谋杀被害人,并将之杀死,无法适用自首免罪。
其次,疑犯不适用“留养其亲”的规定。《律·名例》第二十六条:“凡是犯了死罪的人,如果其直系尊亲属已经年满七十岁以上,并且该尊亲属没有成年子孙,可以向皇帝提出减免刑罚的申请。”
据此:一、作案时陈父年六十八岁,今年六十九岁,均不符合年满七十岁的条件;二、陈父另有次子陈吉,不符合没有成年子孙的条件。所以本案疑犯不适用“留养其亲”的规定,无需向皇帝提出额外的申请。
当然,尽管无需依照“留养其亲”提出申请,但本案仍然通过奏谳程序提交到了御前。原因是本府集议时,虽然全部与会法官和律学家认为法律适用没有疑难,但超过半数的律学家仍觉得斩刑的拟判令人不安。
以上是本府前期工作情况的交代。以下,本人将以最高法司长官的身份,针对律学家们那高尚但失之天真的不安情绪,发表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