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仅由上举数端可以知道,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它的重要性和适用的普遍性等等,必定都远逊于西方,但是反过来,造成这种状况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原因,以及这种状况本身对于整个文化发展的影响,并不会因此而变得简单或者微不足道。它们无论在哪里都是同样的复杂、同样的重要。因此,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本章还只是一个开头,而作为头一个问题,我们选取了法即是刑的公式加以剖析,则不独是因为视法为刑、视法为禁、视法为“王者之政”构成了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根本特征之一,而且是因为,这种观念本身在五千年的中国文明史上据有一个特殊的地位,是我们理解中国文化性格的一项重要环节。
总结上文,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我们所谓传统的法律观,滥觞于青铜时代,与古人的国家观同出一源,带有古代文明所由形成之特殊程序的明显烙印。这种古老的法观念在春秋战国之际的社会变革中经受考验,保留了它的全部 本质特征 。最早就法的作用、意义展开论辩的儒法之争、实际只是任德与任刑的体用之争,全不涉及 法是什么 以及 法应当是什么 的本质问题,相反,这场论辩之所以可能,却正是以各家对于法的潜在共同意识作基础的。这一点尤其可以表明传统本身的性质。事实上,中国历史上敢于抨击苛政、反对滥杀的人代皆有之,但是对于传统的法律观提出质疑者却始终不能有一人。问题不在于是否有人 敢于 提出这种疑问,而在于根本没有人能够提出这种疑问。这是历史加于思想的界限,是任何个人无法逾越的文化范式。如果说,在一个不断发展的变化着的文化当中,总会有为数不多的神圣传统能够贯穿始终,且以隐秘的方式支配人心与社会而不受挑战的话,那么,这种视法为刑、视法为禁、视法为“王者之政”的传统便肯定是其中之一。这样一种传统一旦生成,不但对于中国古代法自身的性格和命运会有决定性作用,而且对于一般所谓中国文化的前途,也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些,我们将在下面各章逐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