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定的公法高于无定的私善
律学家们感到不安,原因很简单。他们没有完全理解自己的角色,搞混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应当援引的依据只能是什么。这很容易理解,因为当四十年前我还只是一名初入公门的刀笔吏时,这种不安的情绪也曾充盈我的胸膛。
做一个简单的比较,就明白了。本府的法官,包括在《律》的范围之内作专业思考的律学家们,无一例外认同斩刑的拟判。但是拟判之后,半数左右的律学家迅速脱下法律的外衣,袒露出柔软善变的良心,啧啧叹惜。原因很简单,此时的他们是在以凡俗的视角打量一起专业法官才有能力评判的案件。让我们再看一下纯粹的凡俗的反应。就在我们热议之时,朝廷的北阙之下,太学的全体学生正在那里举幡示威。太学生的教材以经籍为主。在他们的知识结构中,律令是完全缺席的。
受过专业训练和实务历练的法官,全体认同拟判;只受过专业训练、缺乏实务历练的律学家,半数认同拟判;毫无法律素养的太学生,全体抵制拟判。事情还不够明显吗?如果诸位认为《律》是必要的,那就应当听从专业人士的意见;如果诸位认为太学生是对的,那就请废《律》,解散大司寇府,将每一个案件交给朴素、柔弱、善变的良心去解决。
到那时候,我想太学生们慷慨激昂的倡议高调,一定会变成七嘴八舌的无效争论,最后归于哑火吧。战国时代的慎子说:“法律即便不完美,也胜过没有法律。”
对我的属下而言,这是毋庸置疑的基本前提;但对在座的诸公而言,恐怕是惊世骇俗的奇谈怪论、泯灭良心的冷酷之言。所以,请允许我略做解释。
我不像在座诸位,直到今年偶然看到本案,才天真地惊呼:“原来我们的法律是不完美的!”四十年来,我每天都在经手案件,每起案件都在向我提示法律的不完美。几乎每个嫌犯都能讲出一个凄美动人的故事,表明自己的杀戮不是犯罪,而是义举;表明法律对他们的审判不是正义,而是罪孽。讽刺的是,只有那些真心悔过、一心求死的罪犯,反倒令法官判决得心安理得。
在无数案件的磨砺之下,我没有让自己脆弱的神经变得冷硬。恰恰相反,我学会了隐身在法律的背后,保留了公的律,取消了私的我。在生活中,我与诸位一样,也会悉心呵护自己的多愁善感。摘下獬廌冠
,我也会像律学家们一样感到良心不安,我也想和太学生们一起示威举幡,但在法庭上,我只能把一切交给法律,由它裁决,而不是我。
因为四十年的法司经历,令我明白:每个人都可以有每个人的私善,但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国家的公义。成文的礼典与律典,就是为了取得私善的最大公约数,集合凝固成重叠的公义。而公义一旦确立,必须义无反顾地抛弃私善。
依循既定的公法行事,便有秩序;凭借无定的私善行事,便无秩序。
有这样一个古老的故事:君王看到一头即将被杀、用于祭祀的牛,叫得很悲哀。他顿生怜悯之心,命令属下换成一头替死的羊,理由是“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他采取的对策并非大发愿心,从此不再杀生,而是远离屠宰场和后厨,再也不要听到动物的哀叫。
这位君王的怜悯很廉价,对策却远比阙下示威的太学生们明智。如今,我想说:没有接受过法律训练的人们,何必因为偶然目击的一头哀叫的牛,便大发慈悲,破坏后厨的秩序?这样的牛,后厨每天不知要宰杀多少呢。要么取消庖厨,从此不再食肉;要么收起你们廉价的怜悯,远离庖厨,把脏活儿交给专业人士,从此安心待在阳光之下,享受你们的岁月静好。
最后,为了预防可能的曲解,我还想做一点提前的辩护。我刚才说:“法律即便不完美,也胜过没有法律。”恐怕有人会以为,我认为与本案相关的《律》文并不完美。如果是这样,那就太冤枉了。《律》文五百条,几乎每一条都有古老的来源,但我认为第二百五十六条也许最为古老。这条律文曾被无数古人凝练概括为四个字:“杀人者死。”据说曾有一位极端厌恶法律的皇帝,废除了前朝的全部律条,仅仅保留了三款,第一款就是“杀人者死”。战国的荀子曾说:“杀人,应当偿命;伤人,应当处刑。这是任何君主也不可能改变的法条,古老得无法考察它们起源于何时。”
如此古老的法条,千百年来一定经历了远比本案更复杂、更离奇的严峻考验,历久弥新,如今却要因为一部分人少见多怪的不安情绪,断送在本朝吗?希望诸公掂量清楚这次集议的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