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个法条可以置身法意之外
大司寇的观点,最令人震惊之处是:他试图将律学家们的不安,作为妨碍律令正常运作的有害杂质过滤出去。殊不知,这份不安正是《律》的灵魂。大司寇的过滤行为,无异于买椟还珠,必将令本朝的律令失魂落魄,成为徒具其表的“行尸走肉”。
在久远的春秋时代,孔子曾说:“以德行为引导,以礼仪为准则,民众将一心向善,具有耻心;以政策为引导,以刑法为准则,民众将一心逃避惩罚,丧失耻心。”
也许大司寇会嗤之以鼻,明确告知我:古人的言论不能作为刑事裁判的依据。那么,请允许我简略回顾大更化以来的法律史。
大更化后的第一期,据说是几个享寿五百年以上的黄金王朝。据史官考证,国祚绵长的秘诀是恪守大更化后残留的古代制度与文化。但是制度的残缺、文化的堕落,令最后一个黄金王朝崩溃为无数小国,历史进入第二期。那个时期,各国依照不同的国情,奉行不同的法律理念与制度,简直为后世积累了取之不尽的实验成果。数百年的战乱之末,一个奉行机械执法的国家迅速崛起,凭借强大的军力吞并了残存的几个大国,统一天下,这就是臭名昭著的亡朝。大司寇以不同凡俗的法律精英自居,但是据我所知,这样只认刑法、不知有他的法律精英,在亡朝比比皆是。法庭是他们的砧板,律令是他们的屠刀,嫌犯是待宰的牛羊。当天下民众意识到,每个人都有可能被送进那神秘的庖厨时,亡朝也就覆灭了。
前朝的圣宗皇帝,重新拾起上古的思想与制度,将失落已久的道德和礼仪注入冰冷的律条。这是近三百年来最激动人心的法律运动,大司寇竟然视若无睹。《律》的开篇是什么?大司寇一定会流畅地背诵:“《律·名例》第一条,关于五刑的规定。”错。“五刑”之前,还有一段长长的《律序疏》,似乎与判决无关,也不在明法科考试的重点之内,绝大多数律学生和刀笔吏都会选择跳过去。但是,请认真读一读这振聋发聩的句子吧:“道德与礼仪,是治理的根本;律令与刑罚,是治理的手段。二者就好像朝日与夕阳、阳春与寒秋,结合在一起才算完整。”
也许大司寇会反驳:这种浸贯道德与礼仪的法条,在《律》中是有限的,例如“留养其亲”和“亲亲相隐”。绝大多数法条,仍是纯粹技术性的。“杀人者死”的古老法条,自从亡朝以来,甚至大更始之前,就不曾变化过。不错,法条的躯壳没有变化,但当《律》全体浸贯了良善的法意,难道任何一个法条却可以置身事外吗?大司寇说太学生的知识构成中大约没有法律,那大司寇的知识构成是否只有法律呢?否则,怎么会对道德、礼仪、法律史,一概视而不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