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之所谓公义,古之所谓残贼
大司寇热衷于侈谈“公义”,那在下不妨附庸风雅一番。众所周知,本朝的《律》并非民众集体制定的,这样的事情在大更化之后的历史上也几乎不曾有过。本朝的《律》,沿袭自前朝;而前朝的《律》是开国之初,由宰相领衔的一个立法班子制定,经太祖皇帝批准而通过的。据我所知,那个立法班子的成员绝不超过十五个人,其中大多数是亡朝的刀笔吏出身。大司寇凭什么认为十几个刀笔吏闭门造出的《律》,可以代表天下人的“公义”?因为太祖皇帝的批准吗?皇帝不过是一姓之私,凭什么可以成为万民之公呢?难道不是因为当年太祖皇帝吊民伐罪,推翻亡朝,拯救黎民于水火吗?
上天生育了万民,又多此一举,为他们设置了一名君主,是为了便利他们的生活,而非妨害他们的生活。
古典时代的明人黄宗羲,详尽描述了真正能代表“公义”的制度。他说:“上古的君王,知道天下的民众需要衣食,便给他们分了田地,让他们播种粮食与桑麻;知道天下的民众需要教化,便给他们开设学校,赋予知识;创制婚礼,防止淫乱。又增收最低限度的赋税,进行必要的国防建设,防止外族入侵。”
前朝太祖皇帝推翻亡朝,立刻兑现承诺,实行均田制度,给天下每个丁男都分配了耕地,给每个丁女都分配了桑麻地,并将这一制度白纸黑字写进了《令》典。
至今,本朝的《田令》仍可以轻易查到均田制度的原文。民众就是出于对本朝能够持续推行均田制度的信赖,才放弃了自谋生路、另立君主的权利,而冒着巨大的风险,把养育和教化的责任托付在君主手中。这才是太祖皇帝批准通过的《律》具有“公义”的根本源头!
历史已经过于久远,足以令人遗忘制度的本原。看看眼前的这个天下吧!建国之初的几任君主为了增收赋税、恢复元气,限令男女及时婚配。如今,随着人口的增殖、移民的迁入,天下人口早已从亡朝末年的四千万,繁衍到一亿三千万之巨!可是当初承诺的均田制度,早已经名存实亡。新增的人口无田可分,只能够一分一厘积攒钱财,掏空几代人的辛苦钱才能勉强购置一块田地。一旦买田,国家与法律便及时地出现了:入籍登记、交易税、田税、地税、青苗钱、地头钱……
唐代有篇文章,记载永州的郊野,有户人家以捕捉毒蛇为生,连续几代人都死于蛇毒,却仍乐此不疲。原因是:蛇毒只能毒死一个人,苛捐杂税却足以逼死一家人!但与今天相比,唐代的那点赋税真可谓小巫见大巫了!这样的制度,还有资格以“公义”自诩吗?《孟子》说:“今天朝廷的所谓理财专家,就是古人所说的‘民贼’啊!”套用同样的句式,岂不可以说:今天的所谓“公义”,就是古人所谓残害天下苍生的贼寇啊!
诸公可能觉得我扯得太远。接下来,我就向诸位揭示:以上论说绝非一个太学生的高调激论,而是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息息相关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