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荒”是本案必须考量的因素
司寇府的法官们讨论本案,像是从案件血肉相连的细节中,摘取与冰冷律条相关的要件,拿进真空的实验室,进行纯粹理性的观察。他们只关心:本案有没有律条所谓“谋”与“杀”,有没有“已经杀害”的结果。至于案件其他有血有肉的细节,在他们眼中不过是无关无谓的干扰项而已。只有法盲才会被这些干扰项吸引目光,浪费感情。
我真不明白,这样机械简单的规定动作,大司寇为什么费了整整四十年才学会。要知道,看到法条之外广阔而复杂的世界,可比这难多了!
必须注意,本案的背景是本元二年五月以来,洞阴县那场可怕的旱灾造成的饥荒。离州府的报告显示,饥荒造成的死亡人口已经达到六千八百人以上,而洞阴县总人口不过十一万一千而已!为什么一场接近八个月的饥荒,会造成如此巨大的死亡?这是一场纯粹的、偶然的天灾,可能引发的结果吗?不妨翻一翻古老的《礼记》吧。
《礼记·王制》说:“一户农民耕作三年,除了平日吃穿用度,一定可以积攒下一年的余粮;这样计算,九年就能积攒三年的余粮,足以抵御连续三年的自然灾害。一个国家没有九年的粮食储备,叫作‘国用不足’;没有六年的储备,叫作‘危急’;连三年的储备都没有,那就没有资格称之为一个国家了!”
我做过调查,如果按照《田令》定额的均田制度与赋税制度,那么本朝农民耕作三年也能积攒一年的余粮。洞阴县已经连续十二年风调雨顺,理论上家家户户可以积攒四年以上的粮食储备。为什么仅仅八个月的饥荒,就将之打回原形?难道不是因为国家自己没有遵照《田令》分配田地、征收赋税的结果吗?民众拿不到分配的田地,只能掏空所有,自行购置田地。田地还没有拿到手,征税的官吏早已如逐臭之蝇,闻风而至。十二年下来,勉强温饱,家中连一担一石的储备都没有。饥荒发生,民众盼望朝廷的赈灾,犹如大旱之望云霓,结果迟迟未至。极端失望之下,灾民们只好冒着生命危险,穿越无人区。屋漏偏逢连夜雨,又被困在洞穴之中。望着垂危的老父,绝望之中,陈祥只好忍痛含泪杀死被害人。就在这时,执法官吏立刻出现,拿着《律》条,得意洋洋地说:“杀人者死。你必须为你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朝廷自乱典章不分田地、乱收赋税的时候,你们在哪里?饥荒连月,饥民腹无粒米、对赈灾队伍望眼欲穿的时候,你们在哪里?老父形销骨立、气息奄奄的时候,你们在哪里?为什么刚杀人,你们就来了?你们处心积虑挖一个大坑,埋伏窥伺,一旦民众失足跌入,立刻加以罪责,处以死刑。这种做法,难道不叫坑害民众?难道不叫谋杀无辜?这样的《律》也有资格称之为“公义”吗?也有资格叫作“法”吗?这样的朝廷、州府、县廷,也有资格冒充民之父母吗?骗谁呢?欺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