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世的犯罪,责任主要在国家
大司寇的陈词,洋溢着一种沾沾自喜的语气,这令我不禁联想到春秋末期的一则故事。
曾子的一位弟子,被任用为法官。就任之前,他向老师请教:“担任法官,有什么要注意的吗?”曾子回答:“当今朝廷与政府已经丧失了正当的道义,所以民众易于背离法律,轻于违法犯罪。每一起犯罪,政府的责任多,嫌犯的责任少。所以你担任法官,必须本着悲悯之心定罪量刑,切勿因为破获真相而沾沾自喜。”
由此可见,两耳不闻窗外事的法官是不合格的。时代早已变迁,均田制度早已废弃,赋税制度早已变乱,洞阴县的府库空虚毫无赈灾的能力,法官却拿着几百年前与《田令》紧密配套的《律》,一丝不苟地机械执行,这是不知大体、不识时务。
上古时代有一则法律格言:“刑罚的轻重,应当紧随时代的波动。”
说到这里,我必须先做一点文献的考辨。因为这则古老的法律格言,被后世的解经家们窜乱了。他们常常用另一部出处可疑的古书《周礼》来解释这句格言。《周礼》说:“针对新国的刑罚,应当轻;针对平国的刑罚,应当轻重适宜;针对乱国的刑罚,应当重。”
魏晋一位假托孔子后代的不知名解经家,引用《周礼》说:“‘刑罚的轻重,应当紧随时代的波动’,意思就是‘新国用轻刑,平国用中刑,乱国用重刑’。”
这个讹误传了很久,到了明代,一位流民出身的皇帝用行政的权力,更简约、更直接地说:“治乱世,用重典!”
这句流俗的谚语,彻底改变了古老法律格言的原意。
“世”是时间概念;“国”是空间概念。《周礼》的时代,实行周天子封土建国的分封制度。《周礼》的意思是说:大司寇协助周天子,针对不同的诸侯国,采用不同的刑事政策。新成立的诸侯国,民众还没有得到教化,就用轻刑治理;成立已久的诸侯国,太平无事,就用中刑治理;如果发生暴乱,就用重刑治理。而治理的对象,也不是“民”,而是“国”,也就是诸侯和大臣。《周礼》的三种刑罚,是在同一时代,针对不同空间。
我刚才引用的那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则是在不同的时代,采取轻重有别的法律政策。所以,请让我们抛弃魏晋那位不敢实名的解经家,直接看一看先秦大儒荀子的看法吧。荀子说:“国家治理良好,民众却悍然犯罪,应当施以重刑;国家治理糟糕,民众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应当施以轻刑。因为在治世犯罪,国家已经尽到了治理的责任,个人的刑责就重;在乱世犯罪,国家没有尽到治理的责任,个人的刑责就轻。这就是《尚书》说的‘刑罚的轻重,应当紧随时代的波动’的意思。”
我的发言已经冗长,现在我将收束全部的思路。本朝的《律》与亡朝不同,不是孤立的、自足的体系,而是道德与礼仪的伴生品,就仿佛阴、阳和合,才是完整的“道”一般。这不是我的想象,而是《律疏》的明文。一切律条,必须基于这个法意来理解。本朝的《律》与《令》紧密配合,都是前朝开国之初,由宰相领衔的立法班子制定,太祖皇帝批准通过的。太祖皇帝由一家一姓之“私”人,得登君临万民之“公”位,合法性来自“树君以利民”。太祖皇帝深知这一点,所以即位之初,立刻颁布了种种物质“养”民、精神“教”民的制度,例如均田制度与赋税制度。这些制度至今规定在《令》中,而《令》的制度的有效推行,是《律》的刑罚得以实施的前提。可是在本案中,我们悲哀地看到:均田制度与赋税制度名存实亡,洞阴县民不但要自己购买田地,还要应付苛捐杂税,导致家无担石之储备,一旦荒年来临,又得不到及时的赈济,只能冒着生命危险,弃家逃生,陷入洞穴绝境。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必须明辨:在一起刑事犯罪中,政府应当分担多少责任,剩下的刑责才能落到可怜的嫌犯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