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可以随时,司法只能依法
顾生最强有力的观点是那句远古的法律格言:“刑罚的轻重,应当紧随时代的波动。”在下并不打算反驳这句格言,也十分认同顾生对其真实含义的精彩辨析。但是很可惜,经文的精彩训释,并不能改变顾生对法律一无所知这个事实。因为他完全搞混了立法与司法的关系。
时代的波动,只能作为立法的考量因素;而凝固不变的法律,才是司法的唯一依据。
同样意思的古老法律格言,在下还可以继续补充。例如:“要为不同的人,设立不同的法。”又如:“人定的法律没有永恒的正义,而应追随不同时代的共识。”这当然都是对立法的要求。在立法的时候,必须认真考虑:女性是否应当特殊?老弱废疾是否应当优待?官员有无特权?尊长能否豁免?当特殊人群有值得区别对待的理由,而人群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那么立法便应遵循法律格言,分别给予特殊规定。顾生引用的那句法律格言中,值得立法区别对待的“时代的波动”,也是如此。
但是,立法工作一旦完成,一切波动必须凝固。这是法律的本质要求。法律文本一经生效,推行必须如四时交替般准确无误,执行必须如钢铁岩石般坚硬不可摧。任何法官都不能再在既定的法律之内,再说什么“为不同的人,立不同的法”,说什么“紧随时代的波动”。否则的话,就混淆了立法与司法各自的功能。
天下万事,唯变所适,时间长河,逝者如斯,没有一刻静止。严格来讲,任何法律写成之时,就是过时之日。司法如果“紧随时代的波动”,无异于取消法律。洞阴县的饥荒,我们都很同情,相关官员也必须依据法律,严肃追责。但问题是:一场饥荒,是否足以将王朝的一个县变为法外之地?如果是,那么无数的问题随之而来:什么程度、何等范围的饥荒,可以制造法外之地?可以成为“刑罚的轻重”应当紧随的“时代的波动”?饿死六千八百人的饥荒,饥民杀人,应当减刑几等?饿死一千八百人的呢?是否应当在法律之中预先规定轻重的幅度?这个幅度一旦定出,时代又波动了,怎么办呢?法律岂不成了古代名家悖论中那个永远追不上乌龟的捷足善走之人?
由此可见,顾生的主张存在严重的内在困难,根本没有操作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