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关系的认定
【教学难点】
1.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
2.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
3.劳动者的资格条件;
4.用人单位的种类;
5.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
6.正确理解事实劳动关系概念;
7.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内容概要】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认识劳动关系是学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学》的前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有建立了劳动关系,形成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才得以开启劳动法的大门。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劳动关系及特征,劳动关系的建立及时间,劳动法律关系,理解劳动关系的主体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把握书面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都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第一节
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
劳动法的核心之一即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得以开启劳动法的大门。因此,认识劳动关系是学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前提。
劳动关系是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主体建立的,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从而产生一系列以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理论根据,可总结出劳动关系有以下特征:
1.劳动关系是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强调的是在劳动过程中人与物、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生产劳动过程。从而与“物与物”交换的实现过程相区别。物与物的交换,财产的流转关系是民法的调整范围。例如,农民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作家出版作品、将劳动报酬借给其他人等,尽管上述情形和劳动活动有所联系,但这些情形与生产劳动过程没有直接的联系,因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其体现在劳动者劳动力的消耗与生命过程的高度统一。但是劳动关系也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劳动自古以来都是人类谋生的手段,人类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换取生活资料,由此缔结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
3.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进行双向选择的过程就是双方协商的过程,当事人经过对劳动合同中一系列权利义务内容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平等的劳动关系还要求劳动主体,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者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法权益受到平等保护,平等的承担责任。劳动关系一旦确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将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受其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制约,这又体现出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质。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
(一)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为标准,不论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将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同等保护。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书面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实际用工之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劳动关系于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之前建立。
(二)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守的义务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解决现实中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当事人举证困难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遵守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一,告知应是如实告知,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的,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第二,告知的时间应是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招用劳动者时,而不能在其后才告知。第三,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应选择性告知,故意或者隐瞒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情况。
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过程中,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此时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若构成欺诈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一些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形,例如,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主要原因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以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
3.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名册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务等内容。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对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解决劳动争议有着重要的作用,相反,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图2.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的调整对象,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在法律上就有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同时,劳动者也应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并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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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劳动法律关系
从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之间建立的联系上看,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与当事人意志性的双重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指导的特征。实践中,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市场,制定了《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及其法律规范法规形成的,因此,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意志为基础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有互相选择的权利,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都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并达成一致。劳动法律关系也具有当事人意志为基础的特性。
【知识链接】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8日)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测题】
1.菜农老王经常为各大超市提供自己种植的粮食。老王与超市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蔡先生成功应聘到一家电子科技公司任职技术顾问,但该公司与蔡先生约定要经过3个月试用期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蔡先生是否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3.米先生是一位作家,利用业余时间完成自己的作品,常年投稿A出版社并出版。米先生是否与A出版社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某物业公司与崔某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吕某系崔某的丈夫,2013年6月20日,吕某到某物业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月薪2 7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日,该公司向吕某发放工作服和工作牌。吕某应公司要求开始值班,并在“值班记录”上注明岗位情况。该值班记录载明,交接物品要齐备、存在问题记录清楚;定人、定岗、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禁止串、离岗。2013年6月30日,吕某值班时间变更为早上6点至中午12点。同日,吕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7月,崔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吕某与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出具仲裁裁决书,确认吕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挥,保障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等相关权利,则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该公司发放吕某工作牌和工作服,并安排其每天从事门卫工作,要求其按照规定做好交接班记录,禁止串、离岗,同时结合门卫岗位较稳定的工作性质等事实,足以证实该物业公司对吕某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挥,因此,吕某与某物业公司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