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与管理
总类
交通法规 调整交通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中国参加或承认的国际性交通法规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旅客联运协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万国邮政公约》、《国际电信公约》等。交通法规的作用是维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保障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交通秩序 为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基本内容是: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范和社会公德的指导下,行人行走、乘车、候车,骑自行车人骑车、停车,驾驶人驾车、停车、载客、载货,占路人占路施工、作业、搭建、堆物、设摊等活动时必须遵守的交通行为规范。
交通管制 为防止交通拥挤、阻塞,保障安全、顺畅通行而对交通的限制和管理。包括人员、车辆、船舶、飞机等的通行路线、时间、种类、顺序,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使用等的管制。
交通安全 交通领域中关系到人群生命、财产的安全。习惯上仅指道路交通的安全。保障交通安全的主要措施:(1)执法管理,制定和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加强对驾驶人和车辆管理,控制交通量、合理限制车速、科学组织交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和行人权利。(2)工程措施,改进车辆设计和保障车辆安全性能,改善道路设计和提供充分的安全设施。(3)安全教育,主要有学校和社会、社区等教育。
交通事故 在交通运输中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包括:人员(指参与交通的自然人),物资(民用车辆和货物、建筑物或设施),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在行车),道路(是法定的公路、城市道路),违法(指主观过失以及中国民法通则“无过错赔偿原则”所列情况,但自然灾害的事故除外)。中国由公安机关根据法规,对造成交通事故人给予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后果,将交通事故统计为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物质损失和事故次数四个指标。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四类:(1)轻微(轻伤 1~2 人);(2)一般(重伤1~2 人);(3 )重大(死亡 1~2 人);(4)特大(死亡 3 人或以上)。当事人责任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四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为:维护现场,抢救伤员;查明情况,认定责任;处置责任者,调解损害赔偿。减少交通事故措施有:健全法规,严格执法;提高交通管理水平;普及交通安全教育;增加和改善安全设施;加强车辆安全检测;改进急救系统和措施等。
交通肇事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发生事故,致使人身或者公私财产遭受损害的事件。中国刑法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广告 在交通工具内部或外表绘制、张贴的广告。随交通工具的运行,广泛接触乘客和沿途群众,是一种辅助性的广告形式。在国外和中国港澳地区比较普遍。中国内地一般允许在交通工具内张贴广告,但不提倡在交通工具外表绘制广告。
交通图 亦称“交通运输图”。反映交通运输布局状况的专业性地图。能形象揭示交通运输的空间分布状况,以及与其他地理要素的相互关系。一般包含运输线路、港站、枢纽等分布和吸引范围、客货流情况,以及地区间的运输联系等内容。按表示的地域范围,分为世界交通图、全国交通图、地区交通图和城市交通图;按反映的内容和特征,分为交通运输网分布图、交通枢纽图、客货流图及其他交通图;按运输方式,分为铁路图、公路图、航空图、航海图、内河航道图、运输管道图等。
交通运输管理体制 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在中国,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交通运输的宏观调控与行业管理行政领导体制。为国务院辖下的交通运输管理系统的诸机构,及其各自成系统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管理组织层次。(2)构成交通运输管理系统各机构的职能及权力、责任关系。交通运输管理系统各组织机构的职能,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其权责结构由职能体系所决定。这种职能、权力、责任通过集权与分权的方式实现,包括分地区、分部门和分行业的集权与分权以及部门和行业内部从上到下的集权与分权,形成“条块”结合的包括决策、协调、执行职能在内的管理体制形式。(3)交通运输管理系统中的政府、事业单位及企业之间的关系定位。
大交通管理体制 包括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管理组织在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是具有一定综合交通运输管理特征的管理体制,但缺乏打破各种运输方式行业界限的综合性的规章制度,是向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的过渡或早期体制形态。
交通行政管理 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交通事务的管理。范围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邮政、电信、城市交通等。基本内容是:制定交通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编制交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交通经济技术法规;收集、处理、发布交通信息;培养交通技术经济与行政管理人员。常用措施有:(1)行政方面,通过发布命令、指令、决定对交通进行管理、干预和控制。(2)法律方面,通过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管理社会交通事务。(3 )经济方面,依据经济规律,运用经济杠杆管理社会交通事务。
交通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中有关交通对环境影响的管理。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协调交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使交通发展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运输市场 运输产品交易的场所或经济关系。前者指各种营业处(所)、运输代理机构等;后者指一定区域内,运输供给和有支付能力的运输需求之间的关系。按运输对象,分为客运市场和货运市场;按地区范围,分为地方运输市场、全国运输市场和国际运输市场。特点是:运输产品不能进入市场独立销售;买者购买不是为了占有运输产品,而是实现其经济的或其他目的;卖者让渡的不是运输产品,而是运输工具使用权;在运输生产过程之前,货主办理托运,旅客在购票之后,交易即告成立。
运输管制 国家对运输企业经济行为强制性的监督和控制。于 19 世纪中叶在美国逐渐发展成熟,开始是对运输独占的管制,后来是对运输竞争的管制。在西方国家,是政府对运输个体经济行为的某种限制。内容主要有:对运输企业经营特许权及加入的控制,营业区域、路线与允许经营的服务方式的规定,禁止中断经营,核定合理运价,维护公众安全,以及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