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气候相关重要国际组织和会议介绍
1.3.1 重要机构
全球气候治理方面,最为人熟知的机构,主要为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气象组织和国际能源署。本节将对这四个机构进行介绍。除了以上这些政府间国际组织外,还有很多非国家行为主体以自己的方式为推动气候变化治理作出贡献。其中知名度比较高的包括世界自然基金会、世界资源研究所、绿色和平组织、国际地球之友、气候行动网络、国际环境法中心、皮尤全球气候变化中心、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等。
1)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
IPCC成立于1988年,是联合国评估气候变化相关问题的机构。该机构由世界气象组织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建立,旨在为决策者们制定关于气候变化相关政策时提供相关的科学信息支撑。IPCC对联合国和世界气象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开放,目前该机构拥有195个成员国。IPCC负责评审和评估全世界产生的有关认知气候变化方面的最新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文献。它不开展研究,也不监督与气候有关的资料或参数。
IPCC的组织架构为由三个工作组和一个专题组组成。第一工作组的主题是气候变化的自然科学基础;第二工作组的主题是气候变化的影响、适应和脆弱性;第三工作组的主题是减缓气候变化;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专题组的主要目标是制订和细化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计算与报告方法。除了工作组和专题组之外,为审议某个特定主题或问题,还可进一步建立有限或更长时限的专题组和指导组,例如气候变化评估数据支持任务组。
IPCC的出版物为定期发布的评估报告,除此以外,还会发布一些特定主题的特别报告,如极端事件和灾害、可再生能源、全球升温1.5C的影响及相关的排放路径、海洋与冰冻圈,以及土地利用等。
2)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
UNEP成立于1973年1月,其临时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后于1973年10月迁至肯尼亚首都内罗毕,是全球仅有的两个将总部设在发展中国家的联合国机构之一。所有联合国成员国、专门机构成员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均可加入环境署。现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该署的活动。
UNEP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环境规划理事会的各项决定;根据理事会的政策指导提出联合国环境活动的中、远期规划;制订、执行和协调各项环境方案的活动计划;向理事会提出审议的事项及有关环境的报告;管理环境基金;就环境规划向联合国系统内的各政府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等。
该机构的组织架构为理事会负责评估环境状况,促进国际合作并提供政策指导。理事会由大会选出的58个成员国组成,按洲分配名额。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和环境活动的协调,由联合国秘书长领导。该机构的出版物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新闻》(月刊)。
在气候变化方面,UNEP通过REDD+、气候和清洁空气联盟、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气候融资、推进水资源综合管理等举措,致力于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规模和影响。该机构在《2022年排放差距报告》中,提出了国际社会远远没有达到巴黎的目标,尚无可靠路径将升温控制在1.5℃以内,只有紧急进行全系统转型才能避免气候灾难的警告。
3)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
WMO的前身是国际气象组织(International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IMO)。1879年,在罗马召开的国际气象大会上,国际气象组织成立,它是一个非官方性机构。1951年,该机构成为联合国负责气象(天气和气候)、水文和相关地球物理科学的专门机构。现拥有国家会员187个,地区会员6个。
该机构是各国气象和水文部门国际合作平台,主要在天气、气候、水三大领域开展工作。除气象观测和研究外,WMO在全球实施各类项目,涉及农业生产、灾后重建、水资源开发、抗击干旱等方面。该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世界气象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4年期间召开一次特别大会,还设有执行理事会、区域协会、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
该机构的出版物包括《世界气象组织公报》(半年刊)、《世界气象大会报告》、《执行理事会报告》、《区域协会报告》、《技术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报告》。
4)国际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
IEA成立于1974年11月,是一个政府间的能源机构,是隶属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的一个自治的机构。其现有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在内的31个国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各成员国的能源部长或高级官员为代表的一名或一名以上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立了三个常设的委员会。常设小组的主要职权是为理事会准备报告、提出建议,目前有四个常设小组。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国际能源署的宗旨主要体现在《国际能源纲领协议》的序言中,具体内容为:保障在公平合理基础上的石油供应安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以满足紧急情况下的石油供应,如发展石油供应方面的自给能力、限制需求、在公平的基础上按计划分享石油等;通过有目的的对话和其他形式的合作,促进与石油生产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合作关系,包括与那些发展中国家的关系;推动石油消费国与石油生产国之间能够达成更好的谅解;顾及其他石油消费国包括那些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通过建立广泛的国际情报系统和与石油公司的常设协商机制,以在石油工业领域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通过努力采取保护能源、加速替代能源的开发及加强能源领域的研究和发展等长期合作的措施,以减少对石油进口的依赖。
IEA的定期报告包括:《石油市场报告》(月报)、《煤炭信息》(年报)、《电力信息》(年报)、《油气信息》(年报)和《世界能源展望》(每年出版)。国际能源署秘书处已经成为全球能源统计的权威,其每月发行的《石油市场报告》和一年发行两期的《世界能源展望》,在世界上都颇具影响力。
该机构于1996年10月开始与中国建立联系,它认为和中国应当在包括有效利用能源等多领域加强合作。2015年,中国成为IEA的合作国。
1.3.2 重要文件
在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中,达成了众多文件,其中比较重要的有3份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终极目标是将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在该水平上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险干扰不会发生。它于1992年5月9日通过,在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即里约地球峰会)期间开放签署,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截至2022年6月,加入该公约的缔约国共有197个。
公约的目的在第二条规定,但该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公约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该公约规定可在后续从属的议定书中设定强制排放限制。到目前为止,主要的议定书为《京都议定书》,后者甚至已经比本公约更加有名。
公约的核心内容包括:(一)确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二)确立了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等;(三)明确发达国家应承担率先减排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义务;(四)承认发展中国家有消除贫困、发展经济的优先需要。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减少对人类经济和社会效益带来不良影响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提供了应对气候变化进行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并成立了应对解决全球变暖所需要的国家之间合作的法律基础。自1995年起,该公约规定的签署国每年召开缔约方大会,分析每年气候变暖的数据,得到其中的进展,提出其应对方法。
2)《京都议定书》及其修正案
《京都议定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该条约是人类第一部限制各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法案。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55个国家”的条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55%”的条件在2004年11月18日俄罗斯通过该条约后达到,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的基本原则是全球各国对气候变化负有“共同而又有区别的责任”。这是因为发达国家从工业革命以来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应该率先采取行动减排。在此原则下,共37个欧洲国家被称为“附件1国家”,《京都议定书》为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具体标准。发展中国家暂时没有具体的指标,但要实行可持续发展。此外,《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ET)、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用于帮助发达国家履约。
至此,温室气体减排首次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截至2022年6月,全球有19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我国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并于2002年8月30日核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起对中国生效。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于1997年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目标为至2012年前比1990年减排7%。2001年3月美国政府宣布单边退出《京都议定书》。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成为继美国之后第二个签署后又退出的国家。
2012年多哈会议通过包含部分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量化减限排指标的《〈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第二承诺期为期8年,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2014年6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中国政府接受《〈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的接受书。
3)《巴黎协定》
《巴黎协定》于2015年12月12日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一届缔约方大会巴黎大会上通过。它是国际社会在气候问题上多年博弈后产生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新协议,确立了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制度的总体框架。该协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填补了《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12年到期后存在的空白。该协定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截至2022年6月,《巴黎协定》签署方达195个,缔约方达193个。
《巴黎协定》主要内容包括:(一)重申了全球温控的长期目标;(二)要求各国应每五年通报一次“国家自主贡献”,且每周期应比上一次贡献有所加强;(三)要求发达国家继续提出绝对量减排目标,鼓励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国情逐步向绝对量减排或限排目标迈进;(四)明确发达国家要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五)增强了对“透明度”要求;(六)确定每五年进行全球盘点定期盘点,并于2023年进行首次全球盘点。
中国于2016年4月22日签署《巴黎协定》,并于2016年9月3日批准《巴黎协定》。在减排承诺方面,中国提出了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等自主行动目标。
1.3.3 历次缔约方大会
缔约方大会(COP)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高机构,其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成果反映了全球气候治理的状态,也多次推动了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本节最后的表1-1整理了历次缔约方大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成果。
1)柏林气候大会(COP1)
本次会议于1995年3月28日—4月7日在德国柏林召开。本次会议的目的是商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实施细节。本次会议通过了《柏林授权书》等文件。会议决定立刻就2000年后应该采取何种行动来保护气候开始谈判,以期最迟于1997年签订议定书,该议定书应明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发达国家所应限制和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这直接推动了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署)。会议决定,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办事机构——常设秘书处设在德国波恩。
2)日内瓦气候大会(COP2)
本次会议于1996年7月8—19日在瑞士第二大城市日内瓦召开。本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就《柏林授权书》涉及的《京都议定书》起草问题进行讨论。会议做出了《日内瓦宣言》,支持IPCC的研究发现与结论,并要求订立具有法理约束力的目标与显著的减排量。在“议定书”起草方面,本次大会未取得一致意见,决定由全体缔约方参加的“特设小组”继续讨论,加速谈判,争取在1997年12月前缔结一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并向COP3报告结果。
3)东京气候大会(COP3)
本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11日在日本首都东京召开。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规定了自2008年到2012年年末之间,主要工业发达的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京都议定书》遵循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是,《京都议定书》通过后还需要各国签署,满足一定条件下才能生效。《京都议定书》是第一次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排指标,操作性很强,是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
4)布宜诺斯艾利斯气候大会(COP4)
本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14日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本次会议的目的是制定落实议定书的工作计划。大会达成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方案》,该方案包括七项决议,要求国际社会必须在2000年前解决温室气体减排的机制问题。本次大会决定采取措施推动《京都议定书》早日生效。
5)波恩气候大会(COP5)
本次会议于1999年10月25日—11月5日在德国波恩召开。本次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和商定《京都议定书》有关细节的时间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包括所列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温室气体清单技术审查指南、全球气候观测系统报告编写指南,并就技术开发与转让、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期国家的能力建设问题进行了协商。但在《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三个重大机制上未取得重大进展。
6)海牙气候大会(COP6)
本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3—24日在荷兰海牙召开。本次会议主要目的是决定公约下发达国家的减排任务。由于美国要求大幅度降低减排目标,会议无法达成预期的海牙议定书,故将原定于其后举行的公约工作会议作为COP6的续会。2001年3月,美国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理由是议定书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
2001年7月16—27日,第二期会议在德国波恩召开。本次会议达成了执行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的决议草案《波恩政治协议》,在资金、碳汇、机制、遵约等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该协议维护了议定书的框架,在美国政府拒绝批准议定书的不利背景下,防止了气候变化谈判进程的破裂。但是会议未能在落实该协议的具体技术谈判上取得一致,相关问题留待下一次大会解决。
7)马拉喀什气候大会(COP7)
本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9日—11月9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此次会议是2001年7月在波恩会议的延续。会议结束了《波恩政治协议》的技术性谈判,最终通过了《马拉喀什协定》,明确了《京都议定书》的执行指南和操作规则,为其生效铺平了道路。在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的背景下,该协定稳定了国际社会对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信心。
8)新德里气候大会(COP8)
本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11月1日在印度新德里召开。本次会议,对发展中国家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因为会议上抵御气候变化威胁的适应策略及与此相关的公平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会议最终通过了《德里宣言》,重申了《京都议定书》的要求,敦促工业化国家在2012年年底以前把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2%,并强调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与可持续发展仍然是各缔约国今后履约的重要任务,回应了京都议定书在2012年之后的目标的问题。
9)米兰气候大会(COP9)
本次会议于2003年12月1—12日在意大利米兰召开。本次会议的目的是评估全球在解决气候变化方面取得的进展及未来应对气候变暖的方案,并敦促各国政府针对气候变化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此外制定气候变化的专项基金的具体运行机制也是本次会议的重要议题。本次会议的议题更多集中在技术与操作层面,会议通过了约20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保决议。由于缔约方坚持各自诉求,总的来说,会议取得的成果十分有限。
10)布宜诺斯艾利斯气候大会(COP10)
本次会议于2004年12月6—17日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本次会议前,俄罗斯终于批准加入《京都议定书》使之最终生效,受到了各方普遍欢迎。本次会议上,与会代表围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10周年的相关议题,在资金、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等议题上进行了谈判,但进展不大,具体的减排行动更是收效甚微。
11)蒙特利尔气候大会(COP11)
本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8日—12月9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当年2月,《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本次会议也是《京都议定书》生效后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本次会议议题集中在能力建设、技术转让、气候变化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不利影响等方面。本次会议最终通过了双轨制的“蒙特利尔路线图”:157个缔约方启动2012年后的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同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基础上,189个缔约方就应对气候变化所必须采取的行动展开磋商。
12)内罗毕气候大会(COP12)
本次会议于2006年11月6—17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本次会议也是《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二次会议。大会的主要议题是“后京都”问题,即2012年之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本次大会达成了包括“内罗毕工作计划”在内的几十项决定,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并且一致同意将“适应基金”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具体的适应气候变化活动。
13)巴厘岛气候大会(COP13)
本次会议于2007年12月3—15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在本次会议前,限于对气候变化的认识,谈判仅以温室气体减排为重点。本次会议上首次将适应气候变化也作为重要的谈判内容。本次大会确立了“巴厘岛路线图”,要求在2009年前达成一份新协议,作出《京都议定书》首次承诺期到2012年到期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安排。自此,气候谈判正式进入了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和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并行的“双轨”格局。
14)波兹南气候大会(COP14)
本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12日在波兰波兹南召开。本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会议将总结今年气候变化谈判取得的进展,并为明年年底在哥本哈根达成新的温室气体减排协议做准备。大会总结了“巴厘岛路线图”一年来的进程,正式启动2009年气候谈判进程,同时决定启动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基金。
15)哥本哈根气候大会(COP15)
本次会议于2009年12月7—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并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会议通过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作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透明度等焦点问题达成广泛共识。但是,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资金的关键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被留置下一次气候大会上谈判。
16)坎昆气候大会(COP16)
本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9日—12月10日在墨西哥坎昆召开。在全球经济复苏依然缓慢的背景下,谈判进展艰难,最终未能完成“巴厘岛路线图”谈判。大会最终强行通过了《坎昆协议》,该协议汇集了进入“双轨制”谈判以来的主要共识,维护了“双轨制”谈判方式,并同意2011年就议定书第二期和“巴厘岛路线图”中未达成共识的部分继续谈判。
17)德班气候大会(COP17)
本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8日—12月11日在南非德班召开。本次会议的关键问题是《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存续问题。本次会议决定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即“德班平台”),在2015年前负责制定一个适用于所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的法律工具或法律成果。大会决定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正式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在德班大会期间,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遭到了各国的谴责。
18)多哈气候大会(COP18)
本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6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中包括《京都议定书》修正案(即《多哈修正》),从法律上确保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在2013年实施,并以8年为期限。此外,大会还评估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工作组成果,并通过了有关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损害补偿机制等方面的多项决议。遗憾的是,加拿大、日本、新西兰和俄罗斯拒绝参加第二承诺期。
19)华沙气候大会(COP19)
本次会议于2013年11月11—23日在波兰首都华沙召开。本次会议的目的是落实“巴厘岛路线图”已确定的各项任务、共识和承诺,并开启德班谈判。在德班平台、资金和损失损害三个核心议题上,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歧严重,会议并未取得重大进展。会议取得的主要成果包括:重申了落实“巴厘岛路线图”成果的重要性,在绿色气候基金上达成了一系列安排,决定进一步推动“德班平台”。
20)利马气候大会(COP20)
本次会议于2014年12月1—14日在秘鲁首都利马召开。本次大会的主要目的是落实“巴厘岛路线图”成果和推进“德班平台”谈判。大会最终通过决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了各国须在2015年制定并提交2020年之后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并对2020年后国家自主决定贡献所需提交的基本信息作出要求;二是决定了国家可自愿将适应纳入自己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中;三是产出了一份巴黎协议草案,作为2015年谈判起草巴黎协议文本的基础。
21)巴黎气候大会(COP21)
本次会议于2015年11月30日—12月11日在法国首都巴黎召开。本次会议的目的是达成一项普遍适用的协议,并于2020年开始付诸实施。大会通过了《巴黎协定》,该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继《京都议定书》后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连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一起构成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变化制度的法律基础。《巴黎协定》规定,通过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方式实行“自下而上”的减排义务,灵活务实地确立了2020年后全球气候治理的总体框架,为徘徊多时的全球气候治理行动注入了强心剂。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于2017年退出《巴黎协定》,又于2020年决定重新加入《巴黎协定》。
22)马拉喀什气候大会(COP22)
本次会议于2016年11月6—18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本次气候大会也是《巴黎协定》生效后的第一次缔约国大会。会议目的主要是谈判落实《巴黎协定》规定的各项任务,同时督促各国落实2020年前应对气候变化承诺。本次大会通过了《巴黎协定》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决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2次缔约方大会决定和《马拉喀什行动宣言》,宣言重申支持《巴黎协定》,强调各方应深入落实2020年前行动目标。
23)波恩气候大会(COP23)
本次会议于2017年11月6—18日在德国波恩召开。本次大会的一个主要任务是落实《巴黎协定》规定的各项任务,为2018年完成《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谈判奠定基础。大会通过了名为“斐济实施动力”的一系列成果,达成了《巴黎协定》实施细则案文草案,明确了2018年促进性对话的安排,通过了盘点2020年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一系列安排。
24)卡托维兹气候大会(COP24)
本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15日在波兰南部城市卡托维兹召开。此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完成《巴黎协定》的实施细则,以便于接下来全面落实《巴黎协定》。来自全球196个国家的代表最终通过了《卡托维兹气候一揽子计划》。该计划是《巴黎协定》的实施细则,对各国国家自主贡献的信息进行了规范化的规定,建立了更有雄心的气候融资目标。此外,发布的“塔拉诺亚行动”与“公平过渡宣言”有助于推动迅速和公平的减排行动。
25)马德里气候大会(COP25)
本次会议原定于2019年12月2日在智利圣地亚哥召开。2019年10月,因智利政府宣布放弃主办,应西班牙政府提议,移至马德里举行,召开时间为2019年12月2—15日。
马德里大会是《巴黎协定》全面实施前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目的是解决协定实施细则遗留问题。本次会议的重点是探讨和交流如何加速世界经济“脱碳”,以将巴黎协定的目标付诸行动。因谈判各方分歧严重,大会最终决议通过的《智利马德里气候行动时间时刻》,未能就核心议题——《巴黎协定》第六条实施细则达成共识。该议题继上一年大会(COP24)讨论无果后被再次顺延,给原本就任务繁重的格拉斯哥气候大会增添了新的不确定性。
26)格拉斯哥气候大会(COP26)
本次会议于2021年10月31日—11月13日在英国格拉斯哥召开。本次大会是《巴黎协定》进入实施阶段后召开的首次缔约方大会。各缔约方最终完成了《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谈判,发布了《格拉斯哥气候公约》。公约首次提到了对化石燃料的安排,敦促发达国家在2025年前持续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并敲定了巴黎协定未决的碳市场规则。本届大会对于维护多边主义、聚焦《巴黎协定》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27)沙姆沙伊赫气候大会(COP27)
本次会议于2022年11月6—20日在埃及的红海度假胜地沙姆沙伊赫召开。本次会议的目的是就一系列对应对气候紧急情况至关重要的问题采取行动。本次大会达成了《沙姆沙伊赫实施计划》,决定了设立气候“损失与损害”基金机制,启动了一项致力于在发展中国家推广技术解决方案的机制,重申了将全球变暖幅度控制在1.5℃之内的目标。在逆全球化重新抬头,气候问题更加复杂的背景下,本次大会为推进各国气候行动与全球能源转型合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表1-1 历次联合国气候大会时间及主要成果一览表

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