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刑法学 以现行刑法以及刑法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犯罪对策等。狭义的刑法学仅仅研究实体的刑法规范。通常所说的刑法学一般指狭义的刑法学。
刑法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基本法律之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单行刑法(如中国1997年刑法修订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附属刑法(如经济、行政性法律中涉及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狭义的刑法仅指刑法典。刑法在各种法律中起源最早,奴隶社会中已产生,曾长期把其他法律包容在内,后逐渐分化。参见“刑法典”。
单行刑法 广义刑法的组成部分。在中国,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中国共有23部单行刑法,是修改刑法的主要形式。1997年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颁布了多部单行刑法,对刑法的相关部分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参见“刑法”。
附属刑法 广义刑法的组成部分。指非刑事法律中涉及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是附属刑法。参见“刑法”。
刑事法律 涉及犯罪的认定、诉讼、刑罚的运用和罪犯改造的各种法律的统称。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刑事侦查技术与鉴定方面的法律等。
刑法典 经过系统整理,确立一定体系且内容较为完整,并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集中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它规定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刑罚及其具体运用,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认定和处罚。近代独立的刑法典,以1810年颁布的《法国刑法典》为最早。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之后该法典又作了多次修订或修正。
1979年刑法 习称“旧刑法”。指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1997年作了大幅度修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页)。
旧刑法 即“1979年刑法”。
1997年刑法 习称“新刑法”。指在1979年刑法基础上修订,于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后该刑法又多次作了修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页)。
新刑法 即“1997年刑法”。
刑法总则 刑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指对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刑法的任务、原则、效力范围等以及犯罪论和刑罚论。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由第1编规定,共5章101条。具体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
刑法分则 刑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指对具体犯罪的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由第2编规定,共10章350条。具体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附则 刑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如中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附则部分,规定了修订后刑法生效的时间以及刑法修订前23部单行刑法的效力。
刑法修正案 立法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已生效的刑事法律进行变更、补充或部分删除的法案。中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修正案成为修改刑法典的主要形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国通过的多个刑法修正案,对完善刑事立法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刑法 规定国际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制裁国际犯罪、维护各国的共同利益。包括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前者规定国际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处罚原则;后者规定刑事管辖、引渡、刑事司法协助等。国际刑法一般表现为国家之间签订或者认可的有关刑事问题的国际公约、条约。
罪刑擅断主义 犯罪与刑罚不是预先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而是由审判者凭个人意志定罪判刑的原则。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并确立的罪刑法定主义,是对封建专制的罪刑擅断主义的否定,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罪刑法定主义 审判者必须按照法律预先明文规定的罪名和刑罚才能作出判决的原则。通常概括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由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在1764年《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先明确提出。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其后,许多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事类推 对于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可以比照刑法中最相类似的规范去定罪判刑的制度。此制度由来已久,如中国秦汉时就有“比附援引”。资本主义初期,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等为反对封建司法的罪刑擅断主义,提出罪刑法定主义,否定刑事类推,对各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产生很大影响。但类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甚至无限制地适用,如法西斯德国1935年修改的《德国刑法典》,规定按照“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人民的健全正义感”来判处刑罚。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97年修订该刑法时废除了这一规定,实行罪刑法定原则。
心理强制说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之一。由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Paul Johann Anselm von Feuerbach,1775-1833)提出。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在决定是否实施犯罪时,人类会比较从犯罪中所得的快乐和因为实施犯罪所受到的处罚,当违法行为所蕴含的苦大于其中的乐时,人们就不会去实施违法行为,这就有可能在心理上产生一种抑制作用,使其不敢轻易去犯罪。主张必须预先把犯罪与刑罚用法律明文规定下来,使人们明了不得实施哪种行为,以便起到威吓心理的强制作用,不敢去实施犯罪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法的效力范围 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根据其适用范围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部分。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以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对刑法的空间效力,有不同的主张,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采取的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的综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的是综合原则。
属地原则 刑法空间效力的主张之一。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出发,以地域为标准确定刑法的效力的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根据行为实施地和行为结果发生地的不同,有行为地主义、结果地主义和行为地结果地择一主义三种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主义。其优点在于能有效维护国家主权,缺点在于不能解决在国外的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实施的危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专门规定了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11条还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属人原则 刑法空间效力的主张之一。以行为人的国籍为标准确定刑法的效力范围的原则。凡是本国公民,无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但外国人即使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也不适用本国刑法。同国家主权存在一定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专门规定了属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原则 刑法空间效力的主张之一。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确定刑法的效力的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的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只要是侵犯了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就适用本国刑法。其优点在于有效地保护了本国的利益,缺点在于操作性较差。如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实施了侵犯本国利益或者公民的行为,就涉及到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刑事法律的冲突问题。因此各国在适用时,都有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专门规定了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空间效力的主张之一。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个国家的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犯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加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专门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的时间是1997年10月1日,同时也是旧刑法(1979年刑法)失效的时间。中国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参见“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 亦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新的刑事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能否发生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不同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确立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对新的法律生效时,判决尚未确定或者未经审判的行为:(1)如果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规定,都不认为是犯罪,即刑法不具有溯及力;(2)如果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认为是犯罪,即刑法具有溯及力;(3)如果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根据修订后刑法总则中关于时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即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如果修订后的刑法处罚较轻,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了人权保障思想,为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用。
扩张解释 亦称“扩大解释”。为实现刑法条文的规范目的,将法条用语的含义作超出一般用语范围但仍在可能文义范围内的解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通信自由罪,其中的“信件”在一般用语中主要指纸质信件,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开拆公民电子邮件和电报的现象,如果严格按照“信件”一词的一般用法则不能处罚这些行为。考虑到立法者制定本条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开拆公民电子邮件和电报的行为同样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因此将电子邮件和电报扩大解释为“信件”,这种解释虽然超出了“信件”的一般用法,但仍然在“信件”一词的可能文字含义内。
实质解释 “形式解释”的对称。刑法解释论的基本立场之一。认为犯罪的实体是不法和罪责,主张在不超出一般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内,对刑法条文用语以法益为指导,从处罚必要性和处罚合理性角度进行解释。其特点可概括为:(1)重视刑法规范的裁判规范的侧面;(2)侧重于刑法条文背后的价值判断、规范目的对刑法解释的拘束力;(3)主张尽量通过解释避免立法的滞后性。如果过分强调实质解释,很容易导致类推解释的后果。
形式解释 “实质解释”的对称。刑法解释论的基本立场之一。认为刑法条文的用语为刑法解释确定了框架,解释者只能在这个框架内,根据处罚必要性和处罚合理性进行解释。其特点可概括为:(1)重视刑法规范的行为规范侧面;(2)强调刑法条文用语对刑法解释的拘束;(3)强调解释者对立法者的附属地位。如果过于强调形式解释,可能导致刑法规范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后果。
犯罪 触犯刑法、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律特征是违反刑法,法律后果是应受刑罚处罚。在不同性质的社会中,犯罪概念具有不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社会危害性 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可能造成的损害。中国刑法理论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从其表现形式看,可分为物质性损害和非物质性损害两种。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危害程度的严重性,“量”的大小是区分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标准。社会危害性是中国立法者在确定是否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的重要标准,也是司法过程中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标准。
刑事违法性 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从而构成犯罪。这是从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基本特征派生出的犯罪的第二个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各种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有选择地宣布某种行为是犯罪并作出相应的规定。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仅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要考虑刑法的具体规定,即使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刑法没有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也不能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
应受惩罚性 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要达到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严重程度,而且必须应当给予刑罚处罚。这是从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基本特征派生出的犯罪的第三个特征,也是区分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以及不道德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
刑事犯罪 广义指一切犯罪。在中国,通常在狭义上使用,指危害国家安全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故又称“普通刑事犯罪”。
普通刑事犯罪 “国事犯罪”的对称。见“刑事犯罪”。
国事犯罪 “普通刑事犯罪”的对称。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参见“危害国家安全罪”(94页)。
职务犯罪 承担一定职务的人员,在进行相应的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认为,职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的授权和合同的约定。其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大量的职务犯罪。
经济犯罪 单位和自然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经济领域中违反国家经济管理制度,危害经济运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从传统的侵犯财产的犯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动态犯罪。最早由英国学者希尔(Hill)在1872年于伦敦召开的“预防与抗制犯罪”国际研讨会上提出,随后逐步演化为犯罪学、刑法学上的概念。
计算机犯罪 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及程序)安全的犯罪。其特征在于侵犯的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只要是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都是计算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即是计算机犯罪。通过计算机实施的犯罪并不一定是计算机犯罪,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参见“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 通过网络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及程序)安全的犯罪。网络犯罪在范围上要小于计算机犯罪,后者除了包括网络犯罪外,还包括对单机实施的犯罪,这里对单机实施的犯罪,是指对单机的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及程序)安全造成了破坏,不包括对计算机进行物理破坏的行为,例如将计算机砸坏的行为。参见“计算机犯罪”(69页)。
法定犯 亦称“行政犯”。“自然犯”的对称。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罚则所规定的犯罪。如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都属于法定犯。
自然犯 亦称“刑事犯”。“法定犯”的对称。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由刑法规定的传统性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都属于自然犯。
身份犯 “非身份犯”的对称。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的犯罪。如贪污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构成贪污罪。
非身份犯 “身份犯”的对称。刑法对犯罪主体没有作特别限定的犯罪。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的身份,都可以构成犯罪。如故意杀人罪,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的身份,只要实施了这一行为,都构成犯罪。
亲告罪 “非亲告罪”的对称。在中国,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这种犯罪必须由被害人到法院提起诉讼,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检察机关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亲告罪主要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
非亲告罪 “亲告罪”的对称。在中国,指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法院审判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都是非亲告罪,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等。
未成年犯 犯了罪并被依法判了刑的未成年人。对其年龄,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罪犯。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和智力上尚未完全成熟,辨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而且比成年人更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和引诱,所以该刑法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国专设未成年犯管教所,对其实行管教。
政治犯 在一些国家中指因反抗现政权或侵犯其政治秩序而被缉捕或判刑的人。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概念。后对反对资产阶级统治而被缉捕或判刑的革命者和共产党人,也常称为政治犯。一般享受不同于其他罪犯的待遇,并在国际上不得引渡。
犯罪学 研究犯罪产生、发展、变化的原因及规律,探求预防、减少犯罪对策的学科。狭义的犯罪学只研究犯罪的原因。犯罪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以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1876年)等著作的发表为标志。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Paul Topinard,1830-1911)于1879年首次提出“犯罪学”一词,意大利学者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1851-1934)于1885年发表《犯罪学》一书。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研究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犯罪现象。犯罪学有众多分支学科,包括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等。
犯罪人类学 从身体构造方面研究犯罪原因的学科。创始人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他用解剖学的方法对一部分罪犯的身体构造进行统计、归纳,在1876年发表的《犯罪人论》一书中提出“天生犯罪人”的理论,认为这种人有巨大的颌骨、高颧骨、发达的眼巢弓、很强的犬齿等,这些都是肉食动物和野蛮人的特征;又认为这种人在身体发育上也有缺陷和疾病,如精神发育迟滞,有癫痫性疾病等。他认为“天生犯罪人”是人类的变种,有隔世遗传而来的野蛮人的返祖现象;这类人占犯罪人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危害极大,因此必须对他们预先采取保安措施,予以隔离。犯罪人类学将犯罪学的研究转向实证,因而对欧美乃至近现代犯罪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其“天生犯罪人”论也曾为法西斯的恐怖统治和种族压迫提供了理论根据。
犯罪生物学 从人的体质、性格、遗传、家族等方面研究犯罪原因的学科。产生于20世纪,代表人物有克雷奇默尔(K.Kretschmer)、伦兹(Adolf Lenz)等。他们继承了犯罪人类学的理论,但不是单纯着眼于身体构造,还兼及性格等因素。克雷奇默尔将人的体质分为丰腴、细长、斗士三种基本型,而将性格分为循环型、分裂型、黏着型三种,并认为丰腴型与循环性格、细长型与分裂性格、斗士型与黏着性格有某种亲和性。三种性格发展到严重程度时,会分别产生躁郁、精神分裂、癫痫三种精神病型,从而导致犯罪。这种理论在本质上与犯罪人类学相同。
犯罪心理学 研究与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及其客观规律的学科。早期的研究一般从精神病理学入手,后来转为侧重研究一般人的心理活动和犯罪的关系。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1939)认为,人们的活动主要是由潜意识的性本能决定的,犯罪也是如此;当“自我”要求获得本能的满足而又不能按照“超我”所要求的、能为人们所接受的方式来实现时,就会犯罪。奥地利精神病学家阿德勒(Alfred Adler,1870-1937)则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自卑情绪”。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只有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才能正确说明犯罪的心理原因,并进而解决如何对犯罪心理施加影响和教育改造等问题。
被害人学 研究受犯罪侵害的人的心理上的各种特征、被害原因、被害防范及被害人权利义务的学科。以色列律师门德松(Mendelsohn)在《被害人学是生物、心理、社会学的一门新学科》(1956年)一书中创造了“被害人学”一词,并认为它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奠定了当代被害人学研究的基础。1966年8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第五届国际犯罪学会议上,被害人学被列为议题之一。广义的被害人学不仅研究刑事犯罪的被害人,还研究包括各种人为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被害人;不仅研究被害的自然人,还研究受害的团体及社会整体。
无被害人犯罪 常指无直接受害者的犯罪行为。随非犯罪化浪潮的兴起而提出的概念。有一些犯罪并不具有被害人或者所谓的被害人就是行为人自己,对这种行为不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些行为大都基于人的本性实施,大都违反宗教或者道德规范,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没有产生侵害或者威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有的国家刑法规定的堕胎罪等。参见“非犯罪化”。
非犯罪化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比较流行的一种刑法理论。主张将刑法的调整范围限制在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内,把各种轻微的犯罪,如通奸罪、堕胎罪等从刑法中废除,转由行政法规范调整。该理论的基础在于刑罚的局限性。
非刑罚化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比较流行的一种刑法理论。主张对某些特定的犯罪不采用刑罚方法处罚,而用刑罚方法以外的方法,如公益劳动、禁止从事某种职业、保护观察等来教育、感化罪犯。该理论的基础在于刑罚的局限性。
刑事古典学派 亦称“旧派”。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代表人物主要有意大利的贝卡里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Paul Johann Anselm von Feuerbach,1775-1833)、康德和黑格尔。该学派以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说为基础,认为刑法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不是行为人。反对封建社会的特权和等级制度,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为人具有意志自由,主张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主张废除或者限制死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认为处罚罪犯是为了报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依照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为标准,不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刑法典(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均不同程度地反映了该派思想,它对改革封建制度的刑法,确立现代刑法制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旧派 即“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近代学派 亦称“新派”、“实证学派”。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向帝国主义阶段过渡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代表人物主要有意大利的龙勃罗梭、加罗法洛(Raffaele Carofalo,1851-1934)、菲利和德国的李斯特。是在刑事古典学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学派,有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之分。该学派重视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否定人具有意志自由;认为犯罪人之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保护社会的需要;否定客观主义,认为犯罪人的性格是量刑的主要标准;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有一定的目的,提出了预防犯罪论和教育刑论。刑事近代学派的观点对拓宽刑法学研究视野,预防和控制犯罪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新派 即“刑事近代学派”。
实证学派 即“刑事近代学派”。
刑事人类学派 反映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刑法思想的学派。因主张以人类学方法研究犯罪,故称。1876年由意大利龙勃罗梭提出,故又称“龙勃罗梭学派”。主要代表有菲利(后转向刑事社会学派)、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1851-1934)等,因他们都是意大利人,故该派也称“意大利学派”。认为犯罪的原因存在于隔代遗传与病理方面,前者指犯罪人的身体具有先天的动物特征(如巨大的颌骨、很强的犬齿等),后者指犯罪人身体发育上的缺陷与疾病。具有这两种先天特征的人,有犯罪的必然性。
龙勃罗梭学派 即“刑事人类学派”。
意大利学派 即“刑事人类学派”。
刑事社会学派 20世纪资产阶级刑法思想中最流行的派别。因主张犯罪与社会环境有关而得名。由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在19世纪末创立。他在1889年与比利时刑法学家普兰(Adolf Prins,1845-1919)、荷兰刑法学家哈默尔(Gerard Anton van Hamel,1842-1917)发起组织国际刑法学会,刑事社会学派的主张即以此组织为代表。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原持刑事人类学派观点,后转向刑事社会学派。主张犯罪是犯人的个性与自然尤其是社会环境(指失业、贫困、通货膨胀、居住条件恶劣、酗酒、娼妓等)的产物;强调刑法应以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为目的。
刑事政策 国家的相关机构为预防、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采取的各项政策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国家制定的有关犯罪的所有对策;狭义指国家机关通过采取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的一切措施政策,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对策。在中国,刑事政策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针对犯罪采取的各项措施,如惩治与宽大相结合,严厉打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加强对刑事政策的研究可以拓宽刑法学的研究视角,有利于正确认识犯罪,从而可以采取更好的措施来预防和惩治犯罪。
刑事政策学 研究刑事政策的学科。参见“刑事政策”。
预防犯罪 防范和制止犯罪活动的措施。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在中国,一般预防包括进行法制宣传、道德教育、加强组织纪律和提高防范意识教育,组织和发动群众进行防特、防盗、防火、防事故的斗争,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等。特殊预防指针对重点单位、要害部门采取特殊的技术性防范措施,如设置报警器、电子监控探头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
犯罪构成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就特殊条件而言,每一种犯罪的构成各不相同。就一般条件而言,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1)犯罪客体,即受刑法保护并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利益;(2)犯罪客观要件,即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等;(3)犯罪主体,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主观要件,即犯罪心理状态上的故意或过失。研究犯罪构成及相关问题的理论,称为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整体的各个有机的组成部分。犯罪构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由各个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主客观要件共同组成。包括四个部分,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参见“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受刑法保护并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利益。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根据客体范围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即共同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的整体;同类客体即分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是每一种具体犯罪行为侵害的特定的社会利益。当一个犯罪侵害一种社会利益时,称为简单客体或单一客体;当一个犯罪侵害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利益时,则称为复杂客体。犯罪客体反映了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及其程度。
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者施加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关系密切,人是社会利益的主体,物是社会利益的物质表现;同样的人或物在不同的场合可能体现不同的社会利益,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如毁坏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当这些犯罪对象体现公共安全的社会利益时,就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当它们仅仅体现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利益时,就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有些犯罪由法律规定特定的犯罪对象,此时犯罪对象对犯罪性质具有一定的决定意义,如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主体 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些罪的犯罪主体,还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如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基于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条件。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时,只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时,不仅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还要对单位本身处以财产刑。
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的对称。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都是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 亦称“法人犯罪”。“自然人犯罪”的对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经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决策机构的决定或授权,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基于单位的意志,通常表现为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单位决策机构的决定或授权;(2)为了单位的利益,而不是借单位之名为私人或少数个人谋利;(3)以单位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犯罪。在中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以“两罚制”为主,即对犯罪的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判处自由刑和生命刑;以“单罚制”为例外,即仅仅处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人犯罪 即“单位犯罪”。
单罚制 “双罚制”的对称。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一种。对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只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例外。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采取单罚制的处罚方式。
双罚制 亦称“两罚制”。“单罚制”的对称。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一种。对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不仅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处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处罚单位犯罪的主要方式。
刑事责任 行为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法律后果上应当承担的责任。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判处刑罚,其结果还包括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应负刑事责任和不负刑事责任的各种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规定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大体上有三种类型:(1)二分制。即分为绝对无责任和完全负责任或相对无责任和完全负责任两个年龄段。如日本刑法规定,未满14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2)三分制。即分为绝对无责任、相对无责任或减轻责任和完全负责任三个年龄段。如《苏俄刑法典》规定,未满14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人对法律规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已满16岁的人完全负刑事责任。(3)四分制。即分为绝对无责任、相对无责任、减轻责任和完全负责任四个年龄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完全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 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一般认为,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够依据这种认识去自觉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就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和智力正常的人,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 依照刑法规定,行为人不具备或者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依照刑法规定,行为人因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等原因,辨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的情况。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虽然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的客观要件 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结果和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刑法明文规定构成某种犯罪所必需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如果只有危害社会的思想,但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就不能构成犯罪。
行为 在刑法上,一般指危害行为,即被刑法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词。有作为、不作为和持有三种形式。行为是犯罪的基础,是犯罪的必备要件,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行为则无犯罪”。对行为的具体含义,存在着自然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和人格行为论等观点的争论。
犯罪的作为 “犯罪的不作为”的对称。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一。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的形式构成,如贪污、盗窃、抢劫、强奸罪等。
犯罪的不作为 “犯罪的作为”的对称。不实施按照法律上的义务要求所必须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一。刑法中规定的一部分犯罪行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偷税、遗弃罪等。不作为的成立以行为人存在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为前提,这些特定义务一般来自三个方面:(1)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2)职务、业务上的特别要求;(3)由先行行为产生的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
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对称。不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指采用不作为形式实施法律规定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较少。参见“犯罪的不作为”。
不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的对称。不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法律规定通常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即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参见“犯罪的不作为”。
持有 占有、携带、藏有、存放或者留存国家法律规定的特定物品的行为。一般认为,持有是除了作为和不作为之外,行为的第三种表现形式,其特征既不同于作为,也不同于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规定了五种“持有”型犯罪,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犯罪的因果关系 亦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肯定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因为要构成犯罪,除了具备因果关系外,还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犯罪的主观要件 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心理特征。包括故意或者过失,以及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所必需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者过失,即使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
故意 “过失”的对称。法律上确定行为人行为性质和追究责任的主观依据之一。刑法上作为一种犯罪心理状态,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无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构成犯罪的都要负刑事责任,但在量刑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的对称。故意的表现形式之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肯定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这种罪过状态下,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但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参见“故意”。
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的对称。故意的表现形式之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这种罪过状态下,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但对结果的发生抱有听之任之的态度,既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既不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又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两种结局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参见“故意”(75页)。
过失 “故意”的对称。法律上确定行为人行为性质和追究责任的主观依据之一。刑法上作为一种犯罪心理状态,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前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失的表现形式之一。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这种罪过状态下,从当时主客观条件考虑,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参见“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的表现形式之一。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这种罪过状态下,基于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行为人认为能够避免已经预见到的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所赖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条件并不具备,由此造成了危害结果。参见“过失”。
原因自由行为 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之下,然后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例如,行为人故意喝醉酒,然后在醉酒状态下将自己的仇人杀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犯罪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处罚这种行为,将违背“责任与行为同时并存原则”,但如果不处罚这种行为,将不利于预防和打击犯罪。一般认为,应当追究这种行为的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的概念。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有能力并且有条件依法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即没有期待可能性,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即具有期待可能性,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理论源于德国法院就“癖马案”作出的判决。
严格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的概念。法律对于一些没有要求主观方面要件(如故意、轻率、疏忽等)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法律对某些缺乏犯罪心理的行为也要惩罚。严格责任违背了“责任与行为同时并存原则”,之所以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为了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以及提高诉讼效率。
主观归罪 “客观归罪”的对称。认为只要行为人有犯罪的危险性或犯罪的思想,即使没有犯罪的行为也要予以定罪处刑的主张。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产物。中国刑法反对主观归罪的主张,认为它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相违背。
主观主义 亦称“行为人主义”、“犯罪征表主义”。“客观主义”的对称。为刑事近代学派在犯罪论领域的主张。在犯罪的成立要件上,重视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和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格。虽然主观主义并不是主观归罪,但由于认为行为的客观侧面仅具有表征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的作用,因此会导致如下后果:只要客观要素能够表征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即使没有充分的客观要件表明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客观危险,也能肯定犯罪的成立。主观主义易导致处罚范围的提前和扩大,以至沦为心情刑法。其经典口号是“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以主观主义为理论基础制定的刑法被称为行为人刑法。基于自由主义和保障人权的时代思潮,在现代刑法理论中,主观主义在整体上已经丧失了影响力。
行为人主义 即“主观主义”。
犯罪征表主义 即“主观主义”。
行为人刑法 见“主观主义”(76页)。
客观归罪 “主观归罪”的对称。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造成损害结果,即使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也要予以定罪处刑的主张。客观主义刑法理论的产物。中国刑法反对客观归罪的主张,认为它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相违背。
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的对称。为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论领域的主张。在犯罪的成立要件上,因其重视客观的外在行为以及行为引起的危害后果,又被称为行为主义;又由于其将现实的外在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作为科刑的基础,也被称为现实主义。认为即使行为表征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以及危险性格,如果行为不能引起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的危险,就不能认为构成犯罪。其经典口号是“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人,而是行为”。以客观主义为理论基础制定的刑法被称为行为刑法。在现代刑法理论中,客观主义居于主导地位。
行为主义 即“客观主义”。
现实主义 即“客观主义”。
行为刑法 见“客观主义”。
犯罪动机 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与犯罪目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样的犯罪目的,可以出自不同的犯罪动机。如故意杀人罪,犯罪目的是剥夺被害人的生命,犯罪动机则可以是报复、图财,也可以是避免被揭发而灭口等。是衡量犯罪主观恶性程度的重要依据,在量刑上有一定意义。
犯罪目的 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意图。与犯罪动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是某些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如赌博罪等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有时,相同的犯罪行为,因其目的不同,会构成不同的犯罪。判明犯罪目的,对定罪量刑都有重要意义。
目的犯 必须具有特定目的方可构成的犯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如果缺乏这一目的,携带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不构成这一犯罪。
错误 刑法上指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包括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前者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评价的认识错误。一般情况下,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实际认定和处理。后者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对目标的认识错误,如狩猎时误认人为兽而射杀。(2)对手段的认识错误,如误认毒药为一般药品给病人服用,以致病人死亡。(3)对因果性的认识错误,如对拳击对方胸部将引起的严重后果认识错误,以致一拳引起对方心脏病发作而死亡。研究认识错误,是为了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或者需负何种刑事责任的问题。
犯意 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存在于思想之中。如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流露出来,则称为犯意表示。仅有犯意,不构成犯罪。仅有犯意表示,一般也不构成犯罪,但某些犯意表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如以犯意表示的方式教唆他人犯罪。
犯意表示 见“犯意”。
犯罪预备 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是故意犯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在中国,犯罪预备本身就是犯罪行为,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预备犯 在犯罪预备阶段被发觉的犯罪分子。
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有三个基本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点区别于犯罪预备。(2)未得逞,即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这一点区别于犯罪既遂。(3)未得逞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这一点区别于犯罪中止。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两种;以是否有可能达到既遂为标准,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两种。在中国,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遂犯 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
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的对称。犯罪未遂的表现形式之一。行为人将构成犯罪的必要行为都已经实行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未遂形态。如行为人开枪杀人,已经完成射击动作,但没有击中被害人或者虽然击中被害人但没有将其杀死。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的对称。犯罪未遂的表现形式之一。行为人尚未实行完毕构成犯罪的必要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得逞的未遂形态。如行为人开枪杀人,正在瞄准时,被人夺下枪支。
不能犯 亦称“犯罪不能”。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行为。犯罪未遂的一种形式。不能达到既遂的原因包括犯罪手段不合适、犯罪对象不合适等。
犯罪不能 即“不能犯”。
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的对称。犯罪未遂的表现形式之一。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认识等原因,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难以达到犯罪既遂状态。分为对象不能犯和工具不能犯两种。
对象不能犯 不能犯未遂的表现形式之一。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犯罪对象并不存在,或者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犯罪不能得逞的未遂形态。如误将男性当作女性而实施的强奸行为。参见“不能犯未遂”。
工具不能犯 亦称“方法不能犯”。不能犯未遂的表现形式之一。行为人实施犯罪时,误用了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的工具或方法,致使犯罪不能得逞的未遂形态。如行为人误将砂糖当成砒霜来杀人。参见“不能犯未遂”。
方法不能犯 即“工具不能犯”。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的对称。犯罪未遂的表现形式之一。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有可能完成犯罪,达到既遂状态,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在于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前者有可能,而后者不可能。
迷信犯 行为人采用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后果的迷信的、愚昧的手段、方法来实现犯罪意图的犯罪。如用针扎纸人的方法来实施杀人行为。由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可能产生犯罪结果,因此不能追究这种行为的刑事责任。这是与不能犯未遂的最主要的区别。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是故意犯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包括两种情况:(1)在犯罪行为尚未完成时停止有可能继续进行的行为;(2)在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但法定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时停顿,并采取措施防止这种结果发生。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出于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这是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在中国,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犯 犯罪中止的犯罪分子。
犯罪既遂 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某一犯罪完成形态的全部要件。有的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如故意杀人罪,必须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是既遂;有的犯罪,只要将行为实施完毕就是既遂,如诬告陷害罪,只要完成捏造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告发的行为就是既遂,而不问是否已对被害人发生危害结果。
既遂犯 犯罪既遂的犯罪分子。
共同犯罪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必须对同一犯罪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其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是犯罪集团即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共同犯罪的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并规定按照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分别处罚。对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第25条)。
共犯 ①“共同犯罪”的简称。②参与共同犯罪的人。
主犯 “从犯”的对称。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可能只有一个,也可能有几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首要分子 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从犯 “主犯”的对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其中包括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情节和后果较主犯为轻的人,也包括虽有犯罪的故意,但并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以提供条件、排除障碍、窝藏包庇、消灭罪迹等方法帮助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与从犯不同,他们对所参加的犯罪行为有所认识,但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亦称“造意犯”。用诱骗、授意、怂恿等方法,故意指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的客观要件是,在他人尚无犯意或虽有犯意而未下决心时,激起其犯意或使其下决心;主观要件是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他人的犯意或坚定他人的犯意而决意实施这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造意犯 即“教唆犯”。
包庇犯 明知他人犯有罪行而加以窝藏、掩护的人。事前通谋的,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犯罪团伙 在中国,原为公安机关在工作过程中使用的术语,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用语。一般认为,犯罪团伙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结成一定组织或者纠合的比较松散的共同犯罪形式,当具备犯罪集团的条件时,就是犯罪集团,否则即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参见“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 三人或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如走私集团、拐卖人口集团等。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种形式。其特点:(1)人数较多;(2)有组织联系,而且这种联系比较固定;(3)往往进行多次或多种犯罪,而且罪行往往比较严重。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如聚众斗殴、聚众赌博等)不同:(1)前者是一种组织,而后者不是一种组织;(2)聚众犯罪可能由犯罪集团组织、策划、指挥,也可能由个别犯罪分子组织、策划、指挥;(3)犯罪集团中都是犯罪分子,而聚众犯罪中只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才是犯罪分子。对犯罪集团的成员,按其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处罚。
简单的共同犯罪 “复杂的共同犯罪”的对称。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动上的分工,却都直接实施了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的犯罪。其特点:共同犯罪人只是为了实施某一特定犯罪而事前或者临时纠集起来,在该特定犯罪实施完毕后,这种共同犯罪的形式就不存在。
复杂的共同犯罪 “简单的共同犯罪”的对称。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不同的分工,处于不同地位的共同犯罪。一般有实行犯、帮助犯、组织犯和教唆犯之分。这种共同犯罪的分工比较复杂,每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同。
实行犯 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指直接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或者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其中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即为间接正犯。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图都是通过实行犯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采用这一概念。对实行犯,应当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按主犯、从犯或胁从犯处罚。参见“复杂的共同犯罪”。
帮助犯 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指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其基本特征在于自己并不直接实施犯罪,是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后,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完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帮助犯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参见“复杂的共同犯罪”。
组织犯 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一种。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由苏联刑法学者提出,1952年《阿尔巴尼亚刑法典》最早规定,后为1960年《苏俄刑法典》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组织犯的明文规定,但第26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指的就是组织犯。行为人可能不直接参加实行犯罪,对实行犯的了解可能不具体,但只要实行犯实行的犯罪是组织犯预谋的,对情况的了解是否具体,不影响组织犯的成立。组织犯应当对犯罪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其所预谋的全部犯罪行为负责,但如果实行犯实施了超过组织犯预谋的犯罪,组织犯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参见“复杂的共同犯罪”。
同时犯 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行为没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同时或者在近乎同时的前后对同一目标实施同一犯罪的情况。从表面上看,同时犯是共同犯罪,但因为实施犯罪的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缺乏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因此不是共同犯罪。对同时犯,按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分别处罚。
片面共犯 亦称“片面共同犯罪”。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但他人却并不知道这种帮助行为,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不知情人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知情人,一般认为,构成共同犯罪,即片面共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间接正犯 利用他人为工具实施犯罪的人。被利用人一般是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此外还有几种情况:利用非行为的他人身体动静;利用缺乏犯罪构成要件故意的他人;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利用实施排除社会危害行为的被利用者。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的对称。关于共同正犯的本质的学说。认为共同正犯的本质是数个人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分为完全犯罪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前者认为必须共同犯同一的罪才构成共同犯罪;后者则认为即使是不同的罪,只要各罪之间存在重合部分,则在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行为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的对称。关于共同正犯的本质的学说。认为共同正犯的本质是共同实施了行为而实现各自的犯罪,即行为人之间互相利用各自的实行行为实现自己的犯罪。根据此说,在不同的罪名之间也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共犯独立性 “共犯从属性”的对称。刑事近代学派关于共犯的一个主张。根据刑事近代学派的主观主义理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人身危险性,在行为人实施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之时已经表露了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所以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本身就是犯罪,由此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成立不需要从属于正犯的实行行为。
共犯从属性 “共犯独立性”的对称。刑事古典学派关于共犯的一个主张。根据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理论,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客观的外在行为以及侵害法益的危险,单纯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并不能产生直接、紧迫的危险,只有通过正犯行为才能产生现实的法益侵害或者法益侵害的危险。包括实行从属性和要素从属性:前者指对共犯的处罚需要以正犯的实行行为为前提;后者指从属于正犯的程度。通常采限制从属性的理论,认为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成立必须以正犯者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为前提,不需要正犯者具有责任能力(极端从属性)。
共谋共同正犯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谋实行某一犯罪,但只有部分人实施了实行行为,对未分担实行行为但参与共谋的人也认定为共同正犯的理论。在日本,是司法实务发展出来的共同正犯理论;在德国,主要依据行为支配理论处理此问题;在中国,是可以用来说明组织犯的处罚根据。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亦称“阻却违法性行为”。形式上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实际上有利于社会并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主要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此外还包括依法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同意的行为等。
阻却违法性行为 即“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社会相当性 关于在社会生活中历史地形成的在社会伦理秩序范围内所允许的行为,就是正当的学说。根据此说,在事实层面上具有通常性、在规范价值层面上具有适当性的行为才是社会相当性行为。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理论中,有的学者将社会相当性视为阻却违法性的原理,有的学者将之视为阻却构成要件的原理,还有学者将之视为构成要件解释的原理。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以致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称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假想防卫 本来不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了防卫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因为它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对假想防卫,应当按照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失的,按照过失犯罪处理;主观方面没有过失的,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防卫不适时 对还没有开始的或者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对防卫不适时,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而发生的,按照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行为人不存在认识错误,只是受先下手为强或为了泄愤报复的心理态度支配,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分为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两种。
事先防卫 “事后防卫”的对称。防卫不适时的表现形式之一。行为人对还没有开始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参见“防卫不适时”。
事后防卫 “事先防卫”的对称。防卫不适时的表现形式之一。行为人对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参见“防卫不适时”。
防卫挑拨 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侵害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予以猛烈反击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这种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应按故意犯罪论处。
紧急避险 亦称“紧急避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应急行为。必须在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避免危险所造成的损害,即不得已情况下实施,并在必要的限度以内实施,即其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其所保护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称为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所损害的利益等于以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衡量两个利益的大小,需要对事件的全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然后作出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假想避险 本来不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而实施了避险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假想避险不是紧急避险,因为不具备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即危险正在发生。对假想避险,应当按照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失的,按照过失犯罪处理;主观方面没有过失的,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避险不适时 对还没有开始的或者已经结束的危险所实施的避险行为。对避险不适时,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行为人有认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故意犯罪论处;行为人没有认识的,按照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主观方面存在过失的,以过失犯罪论处;不存在过失的,按照意外事件论处。分为事先避险和事后避险两种。
事先避险 “事后避险”的对称。避险不适时的表现形式之一。行为人对还没有开始的危险所实施的避险行为。参见“避险不适时”。
事后避险 “事先避险”的对称。避险不适时的表现形式之一。行为人对已经结束的危险所实施的避险行为。参见“避险不适时”。
意外事件 刑法上指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
法令行为 依照法律或者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权利或者义务而实施的行为。基于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法令行为阻却该当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法令行为主要包括公务员的职务或职权行为,例如执行死刑和监禁;一般公民的权利义务行为,例如逮捕现行犯的行为;以及基于政策理由或者社会经济理由的行为,如国家发行彩票、公民购买彩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法令行为的规定。
正当业务行为 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在社会生活中被反复实施的根据其业务特点从整体法秩序的角度看能被正当化的行为。例如体育活动的摔跤、医疗行为等。
被害人的同意 作为法益主体的被害人许可他人对其能够处分的法益加以侵害。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如果被害人同意了对其能加以处分的法益的侵害,法益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则基于被害人同意的行为阻却该行为的违法性。基于被害人同意的有效要件包括:(1)被害人具有同意能力,能够正确地认识到自己同意的意义;(2)被害人需对法益具有处分权,对没有处分权的法益被害人的同意无效;(3)被害人的同意最迟必须在结果发生时;(4)被害人的同意无瑕疵,即不是因为上当、受骗、受胁迫而同意;(5)一般而言对于生命或者重大伤害的同意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规定基于被害人同意的行为。
自救行为 一般指权利人在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如果坐等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救济就会为时已晚,于是通过自己的力量实现权益的行为。自救行为阻却违法性需具备以下要件:(1)对于权益的违法侵害存在;(2)如果不实施自救行为的话,权益回复事实上不可能或者明显困难;(3)行为能达到权益回复的效果;(4)行为具有相当性;(5)法益均衡是必要的。自救行为同正当防卫具有相似性,但是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自救行为是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自救行为的规定。
危险接受 被害人对于构成要件结果没有同意,但同意了该危险行为,最终该危险行为的危险性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结果。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受害人虽然认识到了行为的高度危险性,但仍然继续参与该危险行为;(2)积极的实施该危险行为,最终该行为的危险在受害人与他人的共同作用下现实化。在日本的刑法理论中,危险接受被视为阻却违法性事由;在德国的刑法理论中,则属于客观归属论的下位归属标准,依据自我答责原理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例如被害人认识到他人酒后驾车就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仍然乘坐。
义务冲突 行为人负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义务,如果要履行其中一个义务必然不能履行其他的一个或几个义务的情形。发生义务冲突时,如果履行一义务而保护了较大的法益时则阻却行为违法性;在保护的法益和牺牲的法益具有等价性时则可能阻却责任。在德国,义务冲突被视为紧急避险的一种,但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忍受危险拒绝避险;而在义务冲突时,行为人必须实施其中一个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义务冲突的规定。
刑罚 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施用的最严厉的国家强制方法。其内容为剥夺犯罪分子的某种权益,包括财产权、政治权、人身自由权以至生命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必要条件。在不同类型的国家里,刑罚具有不同的阶级本质。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在刑罚的适用上往往表现出阶级不平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刑罚是打击敌人、惩罚和改造罪犯、保护人民、保障社会秩序与安定的工具。在中国,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来适用,并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刑罚一般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功能 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可能有的积极效果。具体包括:对罪犯的惩罚功能和改造功能;对社会的威慑功能、教育功能和鼓励功能;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安抚功能。
刑罚目的 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结果。在中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在法律实施的不同阶段占有不同的比重。在立法阶段,应当以一般预防为主、特殊预防为辅;在刑罚适用阶段,两者并重;在执行阶段,应当以特殊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
一般预防 国家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其重点强调刑罚对社会的作用,是中国刑罚目的的组成部分。
特殊预防 对罪犯适用和执行刑罚,以预防其再次实施犯罪。其重点强调刑罚对罪犯的作用,是中国刑罚目的的组成部分。刑罚的适用和执行,意味着对罪犯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使其受到一定的痛苦和损失,这是对他们的惩罚。通过惩罚,强迫罪犯劳动并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对其进行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可耻,从而促使其改恶从善,成为对社会有利的新人。
刑事制裁 亦称“刑事处分”。法律制裁的一种。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刑事处分 即“刑事制裁”。
罪刑相适应 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来决定刑罚轻重的量刑原则。以意大利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为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主义而提出,目的是防止人们犯罪,尤其是防止人们犯重罪。1764年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认为:“如果对于社会引起不同后果的两种行为,适用同样的刑罚,人们就不会对实施最大的犯罪行为感到有什么大的危险。”现代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反对罪刑相适应,而主张刑罚必须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对于被认为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可不问其罪之大小轻重,而处以不定期刑,甚至永久拘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个别化 为了实现特殊预防这一刑罚目的,在立法、量刑和执行时依据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轻重的制度。主张对被告人量刑时,要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而不仅仅考虑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刑罚个别化由刑事近代学派提出,是刑事近代学派与刑事古典学派在刑罚论上的主要区别。以此为依据,自首、立功、缓刑等制度得以确立。
刑种 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在中国,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主刑 亦称“基本刑”。“附加刑”的对称。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独立适用的刑罚。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种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对数种犯罪的并罚,最终也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基本刑 即“主刑”。
附加刑 亦称“从刑”。“主刑”的对称。法院对犯罪分子处刑时,与主刑相结合附加适用的刑罚。其特点是:依附于主刑而适用,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亦可以独立适用;对一种犯罪,既可以适用一种附加刑,也可以适用数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从刑 即“附加刑”。
管制 对罪犯不予关押而短期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为中国所独创。主刑中最轻的一种。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到3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居住地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参加劳动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役 将轻罪犯人集中到一定处所责令劳动的刑罚。在中国抗日战争时期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曾采取该刑罚。新中国成立初期也曾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无此刑罚。
拘役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到1年。数罪中有判处拘役和管制的,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拘役不同于有期徒刑之处主要有:(1)期限比有期徒刑短;(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回家1 ~ 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4)服拘役刑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
徒刑 将犯罪分子监禁于一定场所,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刑罚。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罚。徒刑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5年;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期限为25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判处有期徒刑的,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 亦称“终身监禁”。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徒刑的一种。在严厉程度上仅次于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无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减为有期徒刑或假释。
死刑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一种最严厉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法律还对死刑案件的管辖、核准和执行,从程序上作了周密的规定。
死缓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简称,在中国,是死刑的执行方法,且只能在判处死刑时同时宣告。对于应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时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在死缓执行期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之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罚金 审判机关强制罪犯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的数额,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它不同于罚款。
剥夺政治权利 旧称“褫夺公权”。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参与国家管理、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的权利内容是:(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褫夺公权 “剥夺政治权利”的旧称。自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使用“剥夺政治权利”后,用语据以统一。
没收 把违法犯罪分子或某些对象的财产、物品依法无偿收归公有。在中国指:(1)刑罚的一种,即没收财产。(2)诉讼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3)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7条规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4)行政处罚的一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采取的一种革命措施。如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颁布法令没收地主土地、官僚资本。
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也可以独立适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驱逐出境 ①把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驱逐出国境之外的刑罚。由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如罪犯的罪行尚未达到必须判处其他刑罚的程度,就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如罪行较重,需要判处其他刑罚,可在刑满后驱逐出境。②中国公安机关用命令宣布的驱逐出境,是一种行政措施。外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或外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③有些国家将驱逐出境规定为一种保安处分。如罗马尼亚。
流放 将罪犯驱逐到边远的地方去生活或劳动的刑罚。中国古代称“流”、“放”。在外国,古希腊、古罗马也用此刑。作为近代的一种刑罚,英国从16世纪开始采用。法国于1791年把它列入刑种。沙皇俄国也有此刑。现代各国刑法将流放作为刑种的已少见。
禁止令 在中国,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宣告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指令。
不定期刑 法院判决时只作罪名的宣告,不确定剥夺自由的刑期,而在执行过程中视受刑人的表现再确定刑期的刑罚。采用这种刑罚,有可能虽犯重罪而刑期很短,或虽犯轻罪而刑期很长,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相违背。为某些西方国家所采用。中国不采用这种刑罚。
刑期 法院判决宣告的剥夺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应予执行的期间。如判处某罪犯有期徒刑3年,这3年就是刑期。在中国,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判处管制的,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刑期折抵 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前已被羁押的,被羁押的日期按一定比例折抵刑期。各国计算方法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执行前羁押1日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的刑期1日,折抵管制的刑期2日。
非刑罚处置方法 法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者建议主管部门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的罪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是刑罚必要的和有效的补充。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安乐死 对面临死亡并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没有痛苦地死去时,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用在伦理上认为是妥当的方法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一般认为,安乐死必须具备严格的规定条件。在有的国家,执行安乐死的行为不是犯罪,而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在中国,认为执行安乐死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生命刑 即“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用此语。
肉刑 亦称“身体刑”。残害犯罪人肉体的刑罚。中国古代的墨、劓、剕、宫以及笞、杖等刑罚都是肉刑。外国法制史上也多有用肉刑者。
身体刑 即“肉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用此语。
自由刑 剥夺自由的各种刑罚的统称。如徒刑、拘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用此语。
财产刑 剥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的刑罚。如罚金、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用此语。
名誉刑 剥夺犯罪分子名誉权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用此语。
资格刑 剥夺犯罪人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如选举和被选举资格,担任陪审员、证人或者国家公务员的资格等。有的国家刑法规定的资格刑既可以是主刑,也可以是附加刑,有的国家则规定为附加刑。在中国,资格刑指剥夺政治权利,为附加刑的一种。
私刑 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私自实施的监禁和刑罚。
定罪 法院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个或某些罪状,并确定其有罪的活动。定罪是处刑的前提,只有正确定罪,才能正确处刑。定罪必须以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为根据,以刑法对罪状的规定为准绳。
量刑 法院对犯罪分子确定刑罚的种类和轻重的活动。在中国,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事实、性质,实事求是地分析犯罪的原因、目的、动机、手段、犯罪时的环境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的每一种罪的处刑幅度以及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情节,确定适当的刑罚。
法定刑 刑法对各种犯罪所规定的刑罚标准。绝对确定的,如规定“处有期徒刑一年”、“处死刑”。相对确定的,则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幅度:刑种可以只有一个,也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幅度可以只规定最高限度或最低限度,也可以同时规定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宣告刑 法院在判决中宣告的对犯罪分子所处的刑罚。一般应在法定刑的幅度以内判处。在特定的条件下,宣告刑可以在法定的最高刑以上判处(即“加重处罚”),或在法定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即“减轻处罚”)。
执行刑 对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在一罪一罚时,执行刑就是宣告刑;在数罪并罚时,执行刑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宣告刑按照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所确定的刑罚。
从重处罚 法院判刑时,在法定刑的幅度以内,与同类犯罪相比,判处较重或最重的刑罚。一般从重处罚规定在刑法总则之中,适用于各种犯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累犯等应从重处罚;特别从重处罚规定在刑法分则之中,适用于某些特定的犯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法院判刑时,在法定刑的幅度以内,与同类犯罪相比,判处较轻或最轻的刑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犯、年满75周岁人的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等适用从轻处罚。
加重处罚 法院判刑时,在法定的最高刑以上判处刑罚。只限于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加重处罚的规定。
减轻处罚 法院判刑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在有数个量刑幅度之时,应该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犯、年满75周岁的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等适用减轻处罚;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有某种特殊情况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罚,即“免予刑事处分”。免除处罚不同于宣告无罪,其前提是肯定犯罪分子有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免予刑事处分 即“免除处罚”。
训诫 在中国,指公安、司法机关对特定的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内容是指出其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责令切实改正,不得再犯。如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可予以训诫,对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和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也可予以训诫;公安机关对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有的国家把训诫作为刑罚的一种,或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
累犯 曾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一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各国对累犯的条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但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累犯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不得假释。
一般累犯 在中国,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过失犯罪和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累犯的常见形式。对于累犯,从重处罚。
特别累犯 在中国,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判处刑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同一般累犯相比,特别累犯没有判处刑罚的限制,也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惯犯 亦称“常习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的犯罪分子。如惯窃等。惯犯虽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但刑法上作为一个罪处理,不适用数罪并罚。
常习犯 即“惯犯”。
再犯 因犯罪经判刑后又犯罪的人。再犯的概念比累犯广,不受刑期、刑种、刑罚是否执行完毕等条件的限制。再犯是酌定的量刑情节,一般要从重处罚。参见“累犯”(88页)。
初犯 第一次实施犯罪的人。同再犯相比较,初犯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都不大,一般认为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前科 曾被法院判处刑罚且已执行完毕的情况。其法律意义在于:(1)有前科的人又犯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2)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0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自首 在中国,指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坦白 在中国,指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自首的情节,但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 在中国,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于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 一人犯数罪,审判机关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确定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原则,各国有不同的规定:(1)吸收原则。或以重罪吸收轻罪,即只按数罪中最重的罪判刑;或以重刑吸收轻刑,即将所犯数罪分别判刑后只执行最重的刑罚。(2)合并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如刑罚的性质不容许合并时,则判处性质更重的刑罚。(3)限制加重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的一定期限。(4)折中原则。根据不同的情况,折中以上原则中的两个或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兼采以上三个原则:数罪中有一罪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适用吸收原则;各罪均判处其他刑罚的,适用限制加重原则;有附加刑的,适用合并原则。
结果加重犯 亦称“加重结果犯”。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如犯故意伤害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若致人重伤,就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结果加重犯是一罪而不是数罪。其要件是: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有故意,但对加重结果无故意;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可能预见。
加重结果犯 即“结果加重犯”。
想象竞合犯 亦称“想象的数罪”。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以一个重罪判处刑罚。属实质的一罪,不是罪名确定上的一罪。如开一枪,射死一人,射伤另一人,前者为故意杀人罪,后者为故意伤害罪,刑法以重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其特征是:一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本身是不完整的数罪,因该一行为所犯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部分交叉和重叠。
想象的数罪 即“想象竞合犯”。
结合犯 几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犯罪。如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系将第177条规定的强奸罪和第236条规定的强盗罪两者结合而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规定结合犯。
持续犯 亦称“继续犯”。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不断地实施某一种犯罪行为。属实质的一罪。其特征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不间断地持续一段时间。如非法拘禁他人1个月,私藏枪支、弹药10年。持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它不同于连续犯,后者是多次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各次行为之间有中断。
继续犯 即“持续犯”。
连续犯 出于同一个故意,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如有人为了获得某项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先向甲行贿5万元,数日后再向乙行贿8万元,一周后又向丙行贿5.5万元。这些行为构成一个行贿罪,不适用数罪并罚,一般可按该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连续犯的追诉期限从最后一次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它不同于持续犯,后者是一个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行为之间没有间隔。
牵连犯 出于同一犯罪目的,所采取的犯罪手段或其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如犯诈骗罪时,采取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手段,这一手段又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因其追求的目的只有一个,故不适用数罪并罚,通常认为应按其中最重的一个罪处罚,也有认为可按其中最重的一个罪从重处罚。
吸收犯 几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中,此一罪行被吸收在彼一罪行之中而成为实质上的一罪。如某人非法拘禁他人,后又加以杀害,前者构成非法拘禁罪,后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前者被后者吸收而成为实质上的一罪。其特征是:几个行为都具有刑法中独立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些行为都是刑法中的不同罪名;几个行为之间存在着此一罪行包含在彼一罪行之中而成为其一部分的特殊关系。
缓刑 在中国,指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有附加刑的仍应执行。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宣告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间如果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战时缓刑 由刑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缓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同缓刑相比,战时缓刑在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的实质条件、法律后果方面都存在不同。
减刑 对执行中的刑罚予以减轻。在中国,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3年;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
假释 对被判处徒刑正在执行的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之后,有条件的提前释放的制度。在中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赦免 法律上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以命令方式宣告,对一般罪犯或特定罪犯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制度。有的国家包括大赦、特赦、复权和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规定特赦制度,未规定大赦制度和复权制度。
大赦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以命令方式宣告,对某一时期内的特定罪犯或一般罪犯予以赦免的制度。包括:(1)未提起诉讼的,不再提起;(2)已提起诉讼而未判刑的,不再判刑;(3)已经判刑的,不予执行;(4)刑罚正在执行的,不再执行;(5)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视为无前科。中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大赦制度。
特赦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以命令方式宣告,对已被判刑的特定罪犯赦免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制度。不同于大赦:(1)大赦不但可以赦免罪犯的刑,而且可以赦免罪犯的罪,特赦则只能赦免罪犯的刑;(2)大赦的效力及于特定犯罪或一般犯罪中的一切罪犯,特赦的效力只及于特定的罪犯;(3)大赦既可行于判决之后,也可行于判决之前,特赦则只可行于判决确定之后。在中国,决定特赦的权限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从1959年到1975年实行了7次特赦,其对象,除第一次为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六次都是战争罪犯,均以确实已经改恶从善为前提。2015年8月29日,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再次对正在服刑的、特定的、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实行特赦。
时效 刑法上指经过一定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刑罚制度。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是刑罚消灭制度的组成部分。时效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符合中国的刑罚目的。
追诉时效 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如果经过法律所规定的期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即不再进行追诉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中断 在时效持续期间,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使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当该法定事由终了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9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期限延长 在时效持续期间,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不再计算追诉时效的期限,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规定,时效期限的延长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第二种情况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行刑时效 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后,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限,没有执行所判刑罚,即不再执行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制度。
保安处分 刑法上指用来补充或代替刑罚的特殊处置措施。其适用对象除有犯罪行为的人外,还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碍社会秩序嫌疑的人。首见于1893年的瑞典刑法草案。1930年由《意大利刑法典》正式确定,其措施有送农业惩治场及工业场、收容于治疗所及监护所、收容于刑事精神病院、收容于刑事感化院等。其他国家规定的措施略有不同。在中国,1935年国民政府的刑法有保安处分一章。
劳动改造 对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强迫他们在依法监管下进行劳动,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措施。在中国,劳动改造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需要,组织服刑人员从事生产劳动,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1994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10月修正),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法益 一般指刑法所保护或者应该加以保护的利益或价值。为德国和日本刑法学界关于实质的犯罪概念的理论。按照主体的不同,分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及国家法益。个人法益主要包括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利益;社会法益主要包括公共安全、市场和金融秩序、环境等利益;国家法益主要是国家安全等利益。法益具有以下功能:(1)刑事政策功能,指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不能将没有侵害法益或者没有侵害法益危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立法技术功能,指刑法分则是按照保护的法益的种类的不同进行体系编排的;(3)方法论功能,指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要考虑该条文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法益侵害说 “规范违反说”的对称。德国和日本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本质的学说。认为违法性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或者法益侵害的危险。因违法性判断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侵害说和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侵害说。
规范违反说 “法益侵害说”的对称。德国和日本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本质的学说。认为违法性的本质是违反了法律规范。根据对规范的实质内容的不同理解,规范违反说分为两个角度:一个是从道德、伦理的角度理解规范的内容,认为规范的实质内容是文化规范、国家法秩序的规范目的、社会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等;另一个是从法益保护的角度理解规范的内容,认为规范是以保护法益为目的的行为规范。前者是传统的见解,后者是新形成的学说。
结果无价值 亦称“结果非价”、“结果反价值”、“物的不法论”。“行为无价值”的对称。关于不法实体是什么的理论。主张违法性的本质是法益侵害以及法益侵害的危险。法益侵害指实际的损害,法益侵害的危险指行为引起的对法益的具体危险。在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上,该理论坚持法益侵害说;在违法性的判断对象上,该理论认为判断对象是客观的外在行为及其结果,不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和主观的正当化要素,或者例外地承认个别的主观违法要素,例如,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结果非价 即“结果无价值”。
结果反价值 即“结果无价值”。
物的不法论 即“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 亦称“行为非价”、“行为反价值”、“人的不法论”。“结果无价值”的对称。关于不法实体是什么的理论。由德国刑法学家威尔策尔(Wezel)所提倡。在违法性的评价标准上,该理论存在规范违反说与法益侵害说两种见解;在违法性的判断对象上,该理论广泛承认主观违法要素和主观正当化要素。有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和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之分。前者主张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共同决定了行为不法,只有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都具备才构成犯罪既遂,欠缺结果无价值时构成犯罪未遂,两者皆欠缺时不构成犯罪;后者认为行为无价值单独就能决定行为不法,结果无价值只不过是客观处罚条件。
行为非价 即“行为无价值”。
行为反价值 即“行为无价值”。
人的不法论 即“行为无价值”。
违法一元论 亦称“法秩序统一性”。“违法多元论”的对称。认为由宪法、民法、刑法等众多法领域构成的整体法秩序之间互不矛盾,在某一法领域中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在其他法领域中就不能被认定为违法而加以禁止,否则法秩序就丧失其行为规范的功能,导致人们将不知如何行动。根据这一原理,该当刑法上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在其他法秩序中被认为是合法的,将阻却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法秩序统一性 即“违法一元论”。
违法多元论 亦称“违法相对性”。“违法一元性”的对称。认为违法性因民法及刑法、行政法等法领域的不同而表现出相对性。也即在别的法领域违法的行为在刑法上未必违法。这一学说为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
违法相对性 即“违法多元性”。
违法性意识 亦称“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在中国,通常认为不具备违法性意识原则上不阻却故意。在德国和日本刑法理论中,有学者认为不具备违法性意识阻却故意,如果刑法处罚相应过失行为且行为人有过失时,按照过失犯处罚;还有学者主张不具备违法性意识不阻却故意,但可以减轻责任,如果不具有违法性意识是不可以避免的则免除责任。在对于违法性认识的对象上,有学者认为认识到实质违法即可;有学者主张认识到法律禁止即可;还有学者主张必须认识到为刑法禁止才可。
不法意识 即“违法性意识”。
罪名 刑法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所规定的犯罪名称。如故意杀人罪、诬告陷害罪、走私罪、盗窃罪等。在中国,罪名一般包含在刑法条文所规定的罪状之中,是罪状内容的概括和抽象。
单一罪名 “选择性罪名”的对称。在一个犯罪规定中只能有一个罪名的情况。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
选择性罪名 “单一罪名”的对称。在刑法分则的法律规范中,既可以将所规定的多种行为概括成一个罪名,也可以将多种行为分解成数个罪名,选择其中一部分认定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的选择性罪名,既有行为的多种选择,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也有对象的多种选择,如劫持船只、汽车罪,还有的是行为和对象都可以选择,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当行为人实施其中一项行为时,按照一罪定罪处罚,当行为人实施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行为时,不实行数罪并罚。
类罪名 “具体罪名”的对称。一类犯罪所共有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规定了27个类罪名,在其分则的章和某些章下的节处表述。在认定犯罪时,不能以类罪名认定,只能以具体罪名认定。
具体罪名 “类罪名”的对称。每一种犯罪的名称。它不仅是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名称,而且是司法机关在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时应该确定的名称。
罪状 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就是抢劫罪的罪状。日常语言中用以指犯罪行为的具体状况。
法条竞合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冲突,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适用,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例如,行为人实施了通过贷款诈骗他人钱物的行为,该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法条竞合,一般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处罚。因此,上例的贷款诈骗罪是特别法,应当按照贷款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危害国家安全罪 在中国,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一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以第1章规定之。根据该刑法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绝大多数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反革命罪 中国1979年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称呼。1997年刑法不再用此称。参见“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 在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属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13条规定,犯本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分裂国家罪 在中国,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属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3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第113条规定,犯本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煽动分裂国家罪 在中国,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属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第113条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武装叛乱、暴乱罪 在中国,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属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4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第113条规定,犯本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颠覆国家政权罪 在中国,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属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第113条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在中国,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属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第113条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在中国,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武装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属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7条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13条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投敌叛变罪 在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背叛国家,投向敌人,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属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113条规定,犯本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叛逃罪 在中国,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第113条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间谍罪 在中国,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属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3条规定,犯本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在中国,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属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113条规定,犯本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中国,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安全、生活安全的一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以第2章规定之。
放火罪 在中国,指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决水罪 在中国,指故意以决水造成水患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爆炸罪 在中国,指故意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投放危险物质罪 在中国,指故意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名是依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规定,由投毒罪演变而来。
投毒罪 中国1979年刑法对“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称呼。1997年刑法不再用此称。
破坏交通工具罪 在中国,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本罪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规定,犯本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 在中国,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规定,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规定,犯本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在中国,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资助恐怖活动罪 在中国,指明知是恐怖组织或者恐怖组织的成员而提供资助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上述规定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劫持航空器罪 在中国,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本罪的对象是正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劫持船只、汽车罪 在中国,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本罪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船只和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在中国,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3条规定,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在中国,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枪支指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霰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以及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弹药。还包括非法制造的火药枪、土枪,仿真手枪式的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爆炸物既包括军用的爆炸物如地雷、炸弹、手榴弹,也包括民用爆炸物,如炸药、雷管、导火索、起爆药、爆破剂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在中国,指违反法律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在中国,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的;(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6条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在中国,指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在中国,指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在中国,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丢失枪支不报罪 在中国,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在中国,指违反法律的规定,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重大飞行事故罪 在中国,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前者主要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讯员、乘务人员,后者主要包括民航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飞行营运员、航空电台通讯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在中国,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 在中国,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 在中国,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本罪,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3)、(4)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中国,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在中国,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在中国,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在中国,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规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物品肇事罪 在中国,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在中国,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在中国,指学校及其他有关机构的直接负责人员,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8条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 在中国,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本罪的主体是单位,主观方面是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中国,指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在中国,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财政、金融等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民经济发展的一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以第3章规定之;并根据所侵犯客体的不同,将这类罪分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在中国,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一类行为。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中国,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本罪的,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第149条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不构成犯罪的,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 在中国,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假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是指:(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4)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5)变质的;(6)被污染的;(7)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8)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第149条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不构成犯罪的,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在中国,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第149条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不构成犯罪的,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中国,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该法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第149条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不构成犯罪的,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第149条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不构成犯罪的,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在中国,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第149条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不构成犯罪的,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走私罪 在中国,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海关禁止或限制出入的物品携运进出国(边)境的一类行为。如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核材料,走私假币,走私文物,走私贵重金属,走私珍贵动物,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淫秽物品,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等犯罪。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走私废物罪 在中国,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属走私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第339条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作原料用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按照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在中国,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公司、企业的管理法规,扰乱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活动,妨害公司、企业正常经济秩序的一类行为。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虚报注册资本罪 在中国,指违反公司管理法规,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在中国,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在中国,指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在中国,指依法负有披露信息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1条规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假破产罪 在中国,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规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中国,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本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本罪论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在中国,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在中国,指为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处罚。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在中国,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述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的货币制度、票据制度、证券制度、期货制度、信贷制度等,危害国家金融秩序的一类行为。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伪造货币罪 在中国,指使用各种方法,仿照中国货币或者外国货币的图案、形状、文字、色彩等,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行为。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持有、使用假币罪 在中国,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变造货币罪 在中国,指对真币通过拼接、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手段进行改造,数额较大的行为。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高利转贷罪 在中国,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在中国,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在中国,指以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等方式,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在中国,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在中国,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在中国,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处罚。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在中国,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在中国,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在中国,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违反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法规,以法律禁止的方式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在中国,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运用资金罪 在中国,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规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规定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 在中国,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上述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在中国,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在中国,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逃汇罪 在中国,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0条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洗钱罪 在中国,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之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犯本罪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诈骗罪 在中国,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金融领域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一类行为。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集资诈骗罪 在中国,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属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信用卡诈骗罪 在中国,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属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在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险诈骗罪 在中国,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属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危害税收征管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逃避国家税收征管,危害国家税收活动的一类行为。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逃税罪 在中国,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款额10%以上的行为。属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多次逃税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纳税人逃税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的,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第212条规定,犯本罪,被判处罚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抗税罪 在中国,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属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第212条规定,犯本罪,被判处罚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逃避追缴欠税罪 在中国,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3条规定,犯本罪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第21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第212条规定,犯本罪,被判处罚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 在中国,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1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第212条规定,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在中国,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属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212条规定,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普通发票罪 在中国,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属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持有伪造发票罪 在中国,指单位或者个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属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0条之一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侵犯知识产权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知识产权法规,非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一类行为。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假冒专利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侵犯著作权罪 在中国,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一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在中国,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属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中国,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已经掌握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一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扰乱市场秩序罪 在中国,指违反工商管理法规,在市场活动中或者在与经济内容相关的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一类行为。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在中国,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虚假广告罪 在中国,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属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 在中国,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属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合同诈骗罪 在中国,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属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中国,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属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非法经营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属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强迫交易罪 在中国,指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属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在中国,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属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投机倒把 在中国,指以欺诈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如买空卖空,囤积居奇等。中国1979年刑法规定,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1997年刑法取消了这一罪名,但将其中的一些行为规定为其他犯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在中国,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属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在中国,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属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在中国,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以及与人身相关的权利,或者故意非法剥夺、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以及其他民主权利的一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以第4章规定之。
故意杀人罪 在中国,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故意杀人罪是自然犯,世界各国均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 亦称“过失杀人罪”。在中国,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杀人罪 即“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在中国,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在中国,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一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致人重伤罪 在中国,指过失造成他人重伤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伤 释文见467页。
强奸罪 在中国,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罪 在中国,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 在中国,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 在中国,指以扣押、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绑架罪 在中国,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控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上述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中国,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在中国,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金钱或者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罪和相关犯罪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在中国,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2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其他参与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诬告陷害罪 在中国,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
强迫劳动罪 在中国,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有强迫劳动的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在中国,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的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4项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非法搜查罪 在中国,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虽然经过批准,但滥用职权,擅自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 在中国,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其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侮辱罪 在中国,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属于亲告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上述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诽谤罪 在中国,指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属于亲告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上述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讯逼供罪 在中国,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施行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暴力取证罪 在中国,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 在中国,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或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在中国,指向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鼓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在中国,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本罪的主体是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0条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在中国,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在中国,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罪 在中国,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在中国,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本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中国,指单位或个人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报复陷害罪 在中国,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在中国,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选举罪 在中国,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在中国,指以暴力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属于亲告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重婚罪 在中国,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军婚罪 在中国,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虐待罪 在中国,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属于亲告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第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遗弃罪 在中国,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拐骗儿童罪 在中国,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在中国,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属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在中国,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财产罪 在中国,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一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以第5章规定之。
抢劫罪 在中国,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盗窃罪 在中国,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属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 在中国,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69条规定,犯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夺罪 在中国,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属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第269条规定,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聚众哄抢罪 在中国,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8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罪 在中国,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数额较大的由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数额较大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属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属于亲告罪,告诉的才处理。
职务侵占罪 在中国,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 在中国,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属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挪用特定款物罪 在中国,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属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3条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 在中国,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对他人多次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索取财物的行为。属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中国,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 在中国,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属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在中国,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属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有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在中国,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一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以第6章规定之;并根据所侵犯客体的不同,将其中的犯罪分为九个部分: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对社会秩序的管理,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一类行为。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妨害公务罪 在中国,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执行正在履行的职务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均依照妨害公务罪处罚。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在中国,指当众以造谣、诬蔑等方式对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加以攻击,煽动群众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不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招摇撞骗罪 在中国,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地位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信誉,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在中国,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在中国,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在中国,指纠集多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在中国,指纠集多人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在中国,指纠集多人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在中国,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在中国,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斗殴罪 在中国,指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纠集多人成帮结伙进行争斗殴打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 在中国,指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起哄闹事、蓄意挑衅、殴打伤害无辜者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在中国,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本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传授犯罪方法罪 在中国,指故意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在中国,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6条规定,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国旗、国徽罪 在中国,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在中国,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本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在中国,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聚众淫乱罪 在中国,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下,多人纠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1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赌博罪 在中国,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在中国,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妨害司法罪 在中国,指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司法权正常行使的一类行为。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伪证罪 在中国,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属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中国,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属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不构成本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 在中国,指对向司法机关提供案件情况的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属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扰乱法庭秩序罪 在中国,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或者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属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窝藏、包庇罪 在中国,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属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实施犯罪的人事前通谋的,按照实施犯罪的人实施的犯罪,以共同犯罪论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在中国,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属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中国,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属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脱逃罪 在中国,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属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一类行为。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采取策划、鼓动、拉拢、煽动等手段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属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将非法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运送出国(边)境的行为。属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偷越国(边)境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属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妨害文物管理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妨害文物管理活动,情节严重的一类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倒卖文物罪 在中国,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属妨害文物管理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在中国,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属妨害文物管理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危害公共卫生罪 在中国,指违反公共卫生管理法规,妨害公共卫生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一类行为。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非法组织卖血罪 在中国,指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法规,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强迫卖血罪 在中国,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医疗事故罪 在中国,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一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行医罪 在中国,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诊疗护理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妨碍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在中国,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一类行为。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污染环境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中国,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非法狩猎罪 在中国,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在中国,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非法采矿罪 在中国,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理。
盗伐林木罪 在中国,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采用秘密手段,私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滥伐林木罪 在中国,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在中国,指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在中国,指违反海关、工商、交通运输、毒品管理等行政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作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大麻、可卡因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其既作为类罪名,又作为具体罪名。根据该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犯本罪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 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 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破坏国家毒品管制的行为。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 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 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在中国,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使用各种手段,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 在中国,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 在中国,指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和方便的行为。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在中国,指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类行为。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组织卖淫罪 在中国,指以策划、招募、引导、雇用、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多人、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属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犯本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强迫卖淫罪 在中国,指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迫使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属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形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犯本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在中国,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属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在中国,指以金钱、物质等手段,勾引、诱骗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和方便,或者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牵线搭桥,促成卖淫嫖娼活动的行为。属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播性病罪 在中国,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属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在中国,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作、贩卖和传播淫秽物品的一类行为。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在中国,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属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 在中国,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属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淫秽物品 在中国,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组织淫秽表演罪 在中国,指采取策划、纠集、指挥、控制等手段在公开场所或公众面前进行带有淫秽内容的表演的行为。属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危害国防利益罪 在中国,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防利益的一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以第7章规定之。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在中国,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属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在中国,指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属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在中国,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属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在中国,指煽动正在服役的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属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在中国,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属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在中国,指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属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贪污贿赂罪 在中国,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贿赂以及其他贪利性职务犯罪行为或者与贪利性职务犯罪相关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以第8章规定之。
贪污罪 在中国,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属贪污贿赂罪的一种。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规定,犯本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本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上述(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2)项、(3)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本罪,有(3)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挪用公款罪 在中国,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属贪污贿赂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受贿罪 在中国,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贪污贿赂罪的一种。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本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参见“贪污罪”(129页)。
斡旋受贿 亦称“间接受贿”。在中国,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对斡旋受贿,以受贿论处。
间接受贿 即“斡旋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在中国,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属贪污贿赂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定罪处罚。
行贿罪 在中国,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属贪污贿赂罪的一种。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勒索而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介绍贿赂罪 在中国,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起中介、撮合作用或者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属贪污贿赂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在中国,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其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属贪污贿赂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犯本罪,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隐瞒境外存款罪 在中国,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行为。属贪污贿赂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私分国有资产罪 在中国,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属贪污贿赂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罚没财物罪 在中国,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属贪污贿赂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渎职罪 在中国,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以第9章规定之。
滥用职权罪 在中国,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渎职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 在中国,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于职务上的过失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渎职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徇私枉法罪 在中国,指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属渎职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在中国,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属渎职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在中国,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渎职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实施上述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中国,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渎职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实施上述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枉法仲裁罪 在中国,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属渎职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放在押人员罪 在中国,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属渎职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在中国,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属渎职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环境监管失职罪 在中国,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属渎职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食品监管失职罪 在中国,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属渎职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放纵走私罪 在中国,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属渎职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 在中国,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的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以第10章规定之。
战时违抗命令罪 在中国,指军人在战时对上级的命令、指示故意违抗,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属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2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 在中国,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投降罪 在中国,指军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属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2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军人叛逃罪 在中国,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属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自伤罪 在中国,指军人在战时自己伤害自己的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属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俘虏罪 在中国,指军人违反有关俘虏的管理规定,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属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4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本法,同日公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刑法共2编15章452条。第1编总则,分别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等,是应用刑法分则和其他刑事法律的原则依据。第2编分则,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最后为附则。1999年12月、2001年8月、2001年12月、2002年12月、2005年2月、2006年6月、2009年2月、2011年2月、2015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分别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的有关条文作了补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