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本卷收词目7 000余条。分为20类:法理学、立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社会法学、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司法组织、中国法律史、外国法律史、国际法。分类与词目编排顺序并不代表某种学科体系,仅从便利查检考虑。
二、本卷内各学科交叉的词目,由一个学科选收的,其他学科只列词目,并注明“释文见× × ×页”。
三、本卷所收词目,凡属一词多义的,一般用①②③等分列义项,但以本卷范围内的义项为限。
四、本卷词目一词数名或一词多译的,以常见的为正条,习见的别称、异译为参见条。参见条一般不作诠释。
五、历史纪年,中国古代部分一般用旧纪年;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以后部分一般用公元纪年,必要时括注旧纪年。外国部分一律用公元纪年。
六、外国人名采用较通行的译名。一些译音虽有出入但至今仍习用的,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沿用。收作专条的外国人名,除朝鲜、韩国、日本、越南等国外,一般按名从主人的原则附注外文或拉丁字母对音。释文中提及的外国人名,如本卷中未收专条的,则其后酌夹注外文及生卒年或在位年,已收专条的不注。
七、本卷与其他卷同时收列的词目,释文或有所不同,各自有所侧重。
八、本卷所用法律、法规等资料限于2015年8月之前。
九、本卷按学科分类编排。正文前有分类词目表,书末附词目笔画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