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理论
公司治理 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维护公司各方面利益的活动。狭义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广义的公司治理涉及到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集团。
公司 企业组织形式之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在公司法中,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本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亦称“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志。其与业主制或合伙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而非自然人的企业形式,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主要特征是:企业是独立于出资的自然人形式的经济、法律实体;公司的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组成;公司的存在具有永续性;股东依据股份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等。
有限公司 即“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产生于 17 世纪初期的欧洲;19 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许多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为若干等额的股份,由股东按股认缴,取得股票。股东有权按所持股票取得股息;对公司所负责任以其股份金额为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大会选出董事会领导公司的一切活动。
财产 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按所有权,可分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或国有财产、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按具体形式可分为有形财产(如金钱、财物等)和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等)。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积极财产(如知识产权、债权等)和消极财产(如债务)。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产权 法律上确认的经济主体对自身所拥有的财产的权利,也是人们在交易活动中使自己或他人在经济利益上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是一定的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分两层含义:(1)原始产权,即出资者的所有权,包括出资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反映资产的最终归属关系。(2)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指资产经营者(企业法人)根据资产所有者的授予和委托,对经营管理的资产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的权利。法人产权亦称“委托产权”,由原始产权派生,实质是资产的经营权。产权的本质内涵包括:(1)具有排他性;(2)具有界定受益、受损的功能;(3)具有对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功能;(4)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5)是由社会强制实施的权利。
占有权 指占有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是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之一,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现资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前提。在通常情况下,资产为所有人占有,即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一;在特定条件下,占有权也可与所有权分离,形成为非所有人享有的独立的权利,如借用、租赁等。非所有人对财产的占有又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支配权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具有的排他性的民事权利。该权利的积极作用是:可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无需他人行为的介入;消极作用是: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分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均属支配权。
使用权 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可分为所有人的使用权和非所有人的使用权,非所有人的使用权又可分为合法使用权和非法使用权。非所有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与当事人的约定来行使使用权,否则就是非法使用,应承担法律责任。
私有产权 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全面、一般的支配权。包括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拥有全部产权的人称为“单一持有者”。私有产权也可以由两个或多个人拥有。单纯的市场交易是以产权的私人所有为基础的。有些国家法律规定私有财产权为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凡法律没有禁止的财产以及权利都归私人所有,行使私有财产权不受任何他人和公权力的侵犯。20 世纪后,这种财产权观念已发生变化,认为社会是普遍联系的,为了全社会的利益必须有效地利用财富,放任个人基于自己一人的意志任意支配财产就割断了社会固有的联系,所以私人财产权同时附有社会义务,行使私有财产权不得对他人和社会整体造成危害,特别是应对天然资源和垄断企业的私有财产权等加以适当限制。
共有产权 共同享有的产权。某个人对一种资源行使某种权利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其存在源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建立和执行资源排他性权利时出现与其价值相比更高的交易成本;二是在特定区域内由政府颁布法律规定或由政府强制执行契约的交易成本很高。
社团产权 由社团成员共同享有,但属于社团的产权。某个人对一种资源行使某种权利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而且每个人自主决定如何行使权利,无需与他人协商。社团产权在社团内部不具有排他性,容易给资源的利用带来外部效应。
集体产权 集体享有的产权。某个人对一种资源行使某种权利时,关于如何行使对该项资源的各种权利的决定由集体做出,而不是自主决定。一般由集体的决策机构以民主程序对权利的行使制定规则。股份公司的产权是典型的集体产权。
企业产权 企业享有的产权。企业具有法人财产主体的性质,成为法人财产的独立的支配者。法人产权的形式实现了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分离。不包括企业财产产生的所有权利,所有者主要享有财产收益权,企业法人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部分收益权以及受一定限制的处分权。
公共产权 属于共同体内所有成员共有的财产权。具有如下特征:(1)产权的不可分性,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不能声称其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2)使用权的非排他性,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但同时都无权排斥他人使用。(3)外部性,每一成员对公共财产行使权利时都会对其他成员造成影响。(4)产权的不可转化性,公共产权所有者无法随便转让其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国有产权 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法取得或通过出资及收益形成的财产权益。是国家依法享有国有企业财产的排他性权利,具有与公共产权不完全相似的属性。(1)产权归属的唯一性。宪法规定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2)产权经营的代理性。由国家权力执行机构的政府代理国家行使国有产权。(3)权利配置遵循纵向隶属的登记规则。(4)使用权的排他性。没有政府的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占用或处分国有资产均被视为非法。(5)收益归属的确定性。(6)剩余求偿权的不可转让性。
交易成本 交易双方进行协商、谈判和监督协议履行、仲裁等活动所产生的成本。包括所花费的时间成本、收集信息的成本、防止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等。是以美国经济学家科斯(Ronald Harry Coase,1910— )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交易成本起因于所有权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它们是分散的所有权、私人财产和交易的产物。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1932— )概括了交易特征的三个维度:交易发生的频率、交易的不确定性程度和种类以及资产专用性。
资产专用性 对已经投入生产过程的资产进行再配置的难易程度,或再配置已投入生产要素成本的高低。资产专用性越强,资产的转换成本就越高,该行业的进入壁垒和垄断程度就越高。相反,资产的同质性越强,则变更经营领域的成本就越低。资产专用性包括:物理资产的专用性、资产选址的专用性、人力资本的专用性、为特定合约服务的专用性和品牌资产的专用性。
机会主义 人们以不正当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即人们在追求自利的过程中,会投机取巧地实现效用最大化。分为事前机会主义和事后机会主义,前者以保险业务中的逆向选择为典型,后者为道德风险。机会主义倾向的存在源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其直接后果是合约风险。
产权界定 对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定性。美国经济学家阿尔钦(Armen Albert Alchian,1914— )提出两种方式,市场界定产权和强权界定产权。如果完全由市场界定产权,每个人的私人收益最大化行为将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交易无法达成。反之,如果有某种相对强大的力量通过强权制服他人,社会将回归有序状态,资源配置也将更有效率。强权的效率增进作用说明产权的界定效率与交易自由并非必然的正相关,有时有组织的强制显得更为重要。强权界定产权是指国家依法确认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拥有的权利。产权界定应遵循的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2)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霍布斯定理 强调第三者在谈判中作用的理论。由 17 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提出,故称。认为,即使在谈判没有严重障碍的条件下,要想在合作剩余的分享上达成一致,人们还是缺乏足够的理性。必须借助强有力的第三者迫使他们达成协议,以减少由于分歧所带来的损失。提出,应通过构建法律,使私人之间由于协调失败所造成的损失达到最小。
科斯定理 揭示产权安排、交易成本和资源配置效率之间关系的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科斯( Ronald Harry Coase,1910— )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所表达,由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1932— )、张五常、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1930— )、布坎南(James McGill Buchanan,1919— )等概括,其名称由斯蒂格勒(George JosephStigler,1911—1991)在《价格理论》中提出。由三个定理组成。科斯第一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科斯第二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正,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将影响权利的最终配置,也可能影响社会的总体福利。科斯第三定理:当存在交易成本时,通过明确分配已界定权利所实现的福利改善,可能优于通过交易实现的福利改善。
委托-代理理论 亦称“代理理论”。关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及其行为规则的理论。20 世纪 70 年代初,首先由美国经济学家罗斯( Stephen A. Ross,1944— )提出。经英国的米尔利斯(James A. Mirrlees,1936— )、美国的维克里(William Vickrey,1914—1996)和斯蒂格利茨( Joseph Engene Stiglitz,1943— )等人发展。在法律上,当某个人(或组织)授权另一个人(或组织)代表其从事某种活动时,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前者称“委托人”,后者称“代理人”。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代理人”,另一方称“委托人”。尽管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动,但是由于两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就产生了不对称信息下代理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为此,委托人提出了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激励机制,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
代理理论 即“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人 授权他人代其行使权利的个人或组织。委托人的种类很多,如商品销售、专利、保险、广告、税务等事务的委托人。企业中有权益委托人和债权委托人之分,权益委托人(股东)委托管理者代为经营和管理企业。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两者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分歧,处于信息优势的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可能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代理人 由委托人授权代行某些权利的个人或组织。代理人的种类很多,如销售代理商、专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等。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由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导致所有者(委托人)和管理者(代理人)之间存在潜在的利益矛盾,即管理者(代理人)可能是为了自己,而非股东(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工作,据此委托人希望通过激励机制的设计来解决代理问题。
代理成本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产生的成本。包括监督成本、履约成本和剩余损失。监督成本是指外部股东为了监督管理者的过度消费或自我放松而耗费的支出;履约成本是指代理人为了取得外部股东信任而发生的自我约束支出;剩余损失是指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导致的其他损失。
激励机制 在组织系统中,激励主体通过激励因素或激励手段与激励对象相互作用的关系总和。是激励活动的各项要素在运行过程中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及其与激励效果之间内在联系的综合机制,是激励的内在关系结构、运行方式和发展演变规律的总和。分为外部激励机制和内部激励机制,前者是指消费者、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社区公众等对企业的激励;后者是指企业对自身包括经营者和员工的激励,包括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
合同理论 揭示理性的经济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理论。兴起于 20 世纪 60—70年代。有三个不同的分支:委托-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不完全合同理论。三个分支之间存在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委托-代理理论亦称“完全合同理论”或“最佳完全合同理论”,认为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现代企业中,在关于他们未来偏好和未来可选择集合等给定的有限知识条件下,当事人所签订的最佳合同,可以减少代理成本。交易成本理论认为,源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的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合同的不完全,设计恰当的合同或组织形式进行治理,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不完全合同理论亦称“财产权理论”,认为制度安排是对经济主体之间权利的配置设计,非人力资本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配置是研究的焦点。
完全合同 在缔约各方都是理性人,缔约和履约环境都是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前提下产生的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能够充分预见合同期间所有发生的对于缔约方而言比较重要的相关事件;(2)能够用清晰的语言准确地描述这些事件;(3)能够针对每一种可能的偶发事件规定缔约各方应该采取的行动;(4)能够使缔约各方严格遵守签订的条款。美国哈特(Oliver Hart,1948— )认为,完全合同是标准委托-代理模型中最优的契约,它在最大可能程度上明确规定了未来所有各方的责任。
不完全合同 包含缺口和遗漏条款的合同。由于未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缔约方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一方面,现实的合同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都包括无遗;另一方面,合同不可能对缔约各方的权利、责任和应对方案做出详细规定。不完全合同是必然和经常存在的。
团队生产 关于企业性质的理论假说。认为企业的本质并不是命令或权威控制下的长期劳动雇佣契约关系,而是一种能够比非集中契约关系更有效地解决团队生产中偷懒问题的契约安排。团队生产的性质:(1)需要多个不同的生产要素参与;(2)生产要素属于不同的人所有;(3)总产出并不是各个要素贡献的简单相加。团队生产的效率取决于向成员支付的报酬与其生产率的一致性。由于直接计量成员的边际产出比较困难,容易产生偷懒问题,因此有必要设置专门的监督人员。团队签约人应拥有的系列权利:(1)享有剩余求偿权;(2)观察要素投入的过程;(3)与其他所有要素的所有者签约;(4)改变其他人的团队成员的资格;(5)出售那些用来定义企业所有权的权利。
监督成本 委托人为监督代理人所花费的非生产性的额外成本。主要包括监督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时间资源。监督成本的高低与监督对象的数量及其生产的特点等有关。监督对象的数量越大,生产过程越复杂,监督成本越高。
剩余求偿权 亦称“剩余收益权”。指企业收入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数额之后的剩余。是相对合同所规定的固定求偿权而言的。
剩余收益权 即“剩余求偿权”。
剩余控制权 资产所有者在不违背先前的契约、惯例或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决定资产所有用途的权利。即对那些初始契约没有明确规定的或然事件出现时做出相应决策的权利。
两权分离 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制企业,尤其是股票公开上市的公司的显著特征。两权分离情况下控制权向经营者的高度集中产生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如何进行激励机制设计,防止经理人为了追求自我目标而损害股东利益,成为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经理人市场、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会对经理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内部人控制 企业由管理人员或工人等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可能出现。主要表现在内部人将企业作为谋取自身福利的工具,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被架空,其资产被侵蚀、转移或流失,企业的持续发展受到影响。
激励机制设计 委托人(或组织设计者)通过设计一组激励机制,以减少或避免不对称信息造成的资源配置的无效率损失的方法。设计时必须考虑激励相容约束和参与约束两个基本约束。前者是指委托人所设计的激励机制能够有效甄别代理人的类型,为代理人揭示真实信息提供激励补偿,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委托人的目标。后者是指设计的机制是基于双方合意的非强制性契约,代理人从契约中获得的期望效用不能低于不接受契约时的最大期望效用,即保留效用。
激励相容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容以提高激励效果的理论。创立机制设计理论的美国赫维茨( Leonid Hurwicz,1917—2008)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自利的一面,其个人行为会按自利的规则行动;如果有一种制度安排,能使行为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正好与企业实现集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这一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的。
股权主导型模式 亦称“英美模式”。股东主权加竞争性资本市场的外部控制模式。特征为:(1)股权高度分散,原因是机构投资者按照“谨慎人”原则分散投资和法律对股权比例的限制;(2)股权流动性强,采取“用脚投票”的规则;(3)较为严格的外部市场控制,包括资本市场中的公司控制权争夺,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等;(4)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结构,独立董事发挥类似于监事会的功能,对公司的执行董事及经营管理层起监督作用。
英美模式 即“股权主导型模式”。
债权主导型模式 亦称“德日模式”。银行控制主导型的内部管制模式。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广泛交叉持股和贸易协议。特征为:(1)商业银行是股份公司的主要股东,公司与银行之间是一种“主银行”关系,银行既是借贷人,又是有效的监督者。(2)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有两种形态:一是垂直持股,通过建立母子公司的关系,达到密切生产、技术、流通和服务等方面相互协作的目的;另一是环状持股,相互之间建立稳定的资产和经营关系。(3)严密的股东监控机制。股东通过中介组织或股东当中有行使股东权力的人或组织,通常是银行来控制与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达到参与公司控制与监督的目的。与英美模式的“用脚投票”不同,是直接的“用手发言”。
德日模式 即“债权主导型模式”。
家族主导型模式 亦称“东南亚模式”。大股东控制与不完全信息披露的管理模式。特征为:(1)企业所有权或股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2)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权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一种情况是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控制,另一种情况是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和有亲缘、姻缘关系的家族成员共同控制。(3)企业决策家长化。(4)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即受到来自家族利益和亲情的双重激励和约束。(5)企业员工管理家庭化。将儒家关于“和谐”和“泛爱众”的思想推广应用于对员工的管理上,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感,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亲和力和凝聚力。(6)来自银行的外部监督弱。对于涉足银行业的家族企业而言,银行在软约束条件下为家族的整体利益服务。其他家族企业则采取由下属的系列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形式向银行融资,削弱银行对家族企业的监督力度。(7)政府对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制约。在东南亚国家,由于家族企业一般存在于华人中间,政府对家族企业主要采取限制的措施,在韩国,政府则给予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家族企业的发展。
东南亚模式 即“家族主导型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
内部监督机制 所有者在公司内部针对经营者的经营结果、行为或决策所进行的审核、监督与督导的过程和方式。与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共同实现公司内部治理。根据公司内部权力的分立和制衡的一般原理设计,内容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以及它们之间权力的相互制衡与监督。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公司职工和工会实施监督职能。
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主要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 2 人。
董事报酬 董事所获得的各种报酬。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包括:董事因出席董事会议所需的车马费;董事兼任公司高管所领取的薪酬;以认股权方式所获取的激励性额外报酬;以及签订如金色降落伞等特别协议所获得的特别酬金等。
董事义务 董事执行公司业务时应尽的责任。分勤勉义务和诚信义务。勤勉义务指:董事有义务付出适当的时间和精力关注公司的经营,并按照股东和公司的最佳利益谨慎行事。具体要求是:(1)诚实善意;(2)在同等情况下具有一个正常理智的人所应有的谨慎态度;(3)理智地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诚信义务指:董事在决策时必须诚实善意且被合理地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而非个人的最佳利益。主要涉及三种情况:(1)发生与本人有关的交易时;(2)决定本人的薪酬时;(3)出现公司应有的商业机会时。
董事法律责任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其中董事的违法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同时,作为与公司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董事应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承担个人责任。
董事免责 如果董事履行了董事义务,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承担个人责任。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只要董事是在高级雇员、独立会计师和其他人员的帮助下,忠诚地为公司的最高利益行动,则可免除个人责任。
独立董事 亦称“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于管理层,除了收取费用和少量持股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交易或关系,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董事。与正式的董事相比,具有独立性、专家性、客观公正性和兼职性等法律特征。
董事会业绩评估 对董事会整体和董事个人绩效的定期评估。根据董事人员的能力确定责任及相应的目标,考察事先确定的目标与已实现目标之间的差距,并提出建议。基本要求:设定评估程序和目标;为公司和董事会特制评估程序;定期审议评估程序;向股东披露评估步骤和标准;确保坦诚、保密和信任;确保独立董事的控制权等。该评价有助于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需求,界定董事个人及董事会集体的作用及责任,促进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联系,加强独立董事的地位和作用。
监事会 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设立的,对公司的董事会及其成员、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其权限有:可随时要求董事会报告营业情况或调查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对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和文件进行调查和核对,监督并制止董事会违背法定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调查公司资产状况及查核财务报告,代表股东对董事或经理提出诉讼,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一些西方国家,股份公司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设立监事会。我国《公司法》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和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执行委员会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检查督促贯彻董事会决议情况;(2)研究重大事项,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机构变动,重大投资事项等;(3)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4)对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等。执行委员会由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以及高级经理人员组成,属于公司控制的核心层,在不召开董事会会议期间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力。该机构的设立有助于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考核与薪酬委员会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对董事会负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根据欧美国家的经验和惯例,委员会的成员全部或大部分由独立的外部董事担任。该机构的设立旨在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录用标准和程序进行遴选并提出建议。具体职责包括:(1)对担任董事的资格条件进行说明;(2)对董事会下属各次级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提出方案;(3)对空缺的董事职位提出候选人名单;(4)评价董事会业绩,包括评价首席执行官、董事个人以及董事会全体;(5)对执行董事与独立董事的人选提出方案;(6)处理股东提出的董事人选提案等。该机构的设立旨在规范公司管理层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会轮选制 亦称“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反收购条款之一。通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年只能改选部分董事,比例为1/4 ~ 1 /3 左右。目的是使收购者无法在短时间内对董事会做出实质性改组,即无法快速控制目标公司。而原股东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决定,采取增资扩股或其他稀释收购者股份的办法,达到反收购的目的。
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 即“董事会轮选制”。
信息披露 证券发行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发行审核手续,将其财务资料及其他足以引起投资人决策重视的情报公诸于众的行为。起源于英国 1844 年颁布的《公司法》。其目的在于减少因信息的不完全、不对称、不真实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我国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载体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
控股股东 通过掌握一家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对这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控制权的投资主体(股东)。依据控股比例的大小,分为绝对控股(控制股份公司半数以上股份)股东和相对控股(控制股份公司半数以下但相对多数的股份)股东两类。
股权 出资者(即股东)通过持有公司股份而拥有的权利。在公司制企业中,根据出资人的不同,分为国家股权、法人股权、自然人股权和外资股权等。股权包括以下内容:(1)对股票或其他股份凭证的所有权、处置权;(2)对公司方针性决策的参与权;(3)对公司的收益参与分配的权利;(4)优先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5)将记名股票更换为无记名股票或将无记名股票更换为记名股票的权利等。
法人股 以法人身份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即由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专门的投资机构等向公司购买的股票。由国有法人单位或机构投资而形成的股票称为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 亦称“国有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其产生分两种方式:一是国有企业在批准实行股份制时,将原有的国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折合为人民币的股份;另一是国家对股份新投入的资金所占有的股份。国有股是我国特有的股份形式,其所有权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政府财政部门行使。
流通股 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以上市流通的股票。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我国国有股和法人股暂时不能入市流通,可流通的股份主要是社会公众股,因此,流通股也特指股份公司的社会公众股。流通股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比重的大小决定着公司股权的灵活性和流动性,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决策产生影响。
公司职工股 股份公司的职工在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时按发行价格所认购的股份。1993 年4月 22 日颁布施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司职工股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 10%。公司职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个月后,即可上市流通。中国证监会规定,自 1998年11月25日起,新股发行取消发行公司职工股。
控股公司 控制其他公司股份,并对其经营施加影响的公司。控制半数以上股份的公司叫母公司,其股份被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叫子公司。按控股的母公司是否兼营其他事业,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事业控制公司。
无表决权股票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享有投票权的股票。拥有该股票的股东无权以该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进行投票,但仍可参加股东大会。主要包括优先股、公司自有股份和投票权排除制度三种情况。
股东大会 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主要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等。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可亲临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分为一年一度定期召开的股东年会和非定期、因公司特殊事项而组织召开的临时性股东大会。
非常股东会议 亦称“特殊股东会议”。除普通股东会议以外的、非定期或因临时急需而召开的股东会议。召开的条件:一是董事们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认为必要时;二是由某些股东倡议召开;三是由法院主持召开或介入的非常股东会议;四是当公开招股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公司全部股本金的一半时,董事应当在知情后的一个月内召开非常股东会议,讨论和议定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特殊股东会议 即“非常股东会议”。
普通股东会议 亦称“股东年会”。定期召开且通常是每一个日历年举行一次的股东会议。会议议题主要有: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公布股息;听取和审议董事、监事的年度报告;重新任命监事、讨论决定监事的年薪;补充或罢免董事等。
股东年会 即“普通股东会议”。
多数投票制 亦称“直接投票制”。与“累积投票制”相对。选举公司董事的投票制度之一。即股东表决权的大小由其所持有的股票份数所决定。这种制度倾向大股东的权利,排除少数股东的参与机会,使大股东得以控制董事会的选举。
直接投票制 即“多数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与“多数投票制”相对。选举公司董事的投票制度之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每股拥有与章程规定当选的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终按得票数量多少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是多数投票制的有效补充,是权力制衡理念在公司法中的体现和发展,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委托代理投票制 不能出席股东大会进行投票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该制度在西方国家比较普遍,并已形成规范。
经理人股票期权 公司董事会授予经理人员的在未来某一段时间内以一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可在一定时期后出售这些股票,获得股票市场价格和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但在合同期内,期权不能转让,也不能得到股息。目的是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理人员的行为短期化倾向,使经理人员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使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利润获得大幅度提高。
激励性股票期权 亦称“法定股票期权”。经理人股票期权之一。在美国,按照是否符合国内税务法则有关的特殊税务处理的规定,经理人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激励性股票期权。激励性股票期权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雇员在获得期权以及执行期权时,其收益不作为普通收入,不用缴税,公司也不能扣减相关的报酬,雇员在卖出由期权所获得的股票时,其收入被确认为“资本利得”,并按相应的税率纳税。非激励性股票期权行权时,雇员获得的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纳税。
非激励性股票期权 见“激励性股票期权”。
法定股票期权 即“激励性股票期权”。
利润分享计划 由企业建立,让职工或受益者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计划。目标是将企业普通职工的年金待遇与企业的经营绩效挂钩,激励职工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生产力。基本特点是:(1)将企业的经营效益与职工的年金待遇直接挂钩,具有非常强的激励作用;(2)按不同的分配方式和比例向贡献大小不同的职工提供年金待遇,可以形成较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员工持股计划 一种新型股权形式。指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委托员工持股会(或委托第三者,一般为金融机构托管)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集中管理,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作为社团法人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企业员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而拥有企业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另一种是员工购买企业全部股权而拥有企业全部产权,使其职工对本企业具有完全的管理权和表决权。
绩效股份 作为长期的激励性报酬,由公司支付给经理人的普通股。具体的股份实施或股份转移以经理人是否完成公司事先规定的业绩指标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