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机组非正常运行能力要求
3.4.1 异常运行工况时,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系统的标准频率为50Hz,在特殊情况下,当系统频率在短时间内上升到51Hz或下降到48Hz时,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48.5Hz~50.5Hz范围应能连续运行。
2)在48Hz~48.5Hz范围内,每次连续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00s。
3)在50.5Hz~51Hz范围内,每次连续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80s。
2 当电力系统电压在一定范围内波动时,机组应能保持正常运行和电力的送出。
3.4.2 300MW及以上机组汽轮发电机的低频保护应具备记录和指示累计的频率异常运行时间,并对每个频率分别进行累计的功能。
3.4.3 发电机应符合下列失步运行要求:
1 当引起电力系统振荡,且其振荡中心在发变组外部时,发电机应当能承受5个~20个振荡周期;当振荡中心在发变组内部时,应立即启动失步保护。
2 发电机进入短时失磁异步运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电网有足够的无功容量维持合理的电压水平。
2)发电机电流低于三相出口短路电流的60%~70%。
3)机组能自动迅速减少负荷到允许水平。
4)发电机带的厂用供电系统可以自动切换到另一个电源。
3 在规定的短时运行时间内不能恢复励磁时,机组应与电网解列。
3.4.4 每台发电机应能长期承担规定以内的稳态负序负荷,在突发不对称短路故障时应能承受规定的负序电流冲击。
3.4.5 发电机组在允许寿命期间应能承受至少5次180°误并列。发电机运行不应受高压线路单相重合闸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