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基本规定
4.1.1 火力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火力发电厂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厂址及其附近的自然条件和城乡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厂区、施工区、水源地、取排水管线、灰管线、贮灰场、灰渣综合利用、交通运输、出线走廊、供热管网等进行统筹规划,并应以近期工程为主、兼顾远期工程。
4.1.2 火力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并应通过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设计优化,严格控制厂区、厂前建筑区、施工区用地面积,以及严格控制取土和弃土用地,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力发电厂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及施工的需要确定。
2 厂区用地应统筹规划、分期征用。
3 设有防洪堤时,厂区及防洪堤用地范围可根据初期防洪堤工程的实施情况确定。
4.1.3 火力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城市(镇)或工业区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合理利用地形和地质条件,符合工艺流程的布置要求,有利于交通运输、施工和扩建,并应处理好厂区内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之间的关系。
4.1.4 火力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功能要求分区。
2 各区内建筑物宜根据日照方位和风向进行布置,并应力求合理紧凑。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宜采用联合布置和多层建筑,并应符合建筑节能的要求。
3 建筑物空间的组织及建筑群体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4 对于煤电合一的坑口电站,宜统一规划其贮煤场、运煤设施及辅助设施等。
5 应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规划,不应因绿化而增加厂区用地面积。
6 对位于风沙较大地区的火力发电厂,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厂外防护林。
4.1.5 火力发电厂厂区应避免其他工业企业所排出的废气、废水、废渣的影响。
4.1.6 火力发电厂厂区位置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采空区影响范围,以及岩溶发育、滑坡、泥石流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时,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1.7 火力发电厂厂区应远离活动断裂,其安全距离应根据活动断裂的等级、规模、产状、性质、覆盖层厚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4.1.8 火力发电厂建(构)筑物设计应符合防火等级要求,各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及附属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办公楼内布置有电气、热工、金属等试验室时,应按丁类三级。
2 液氨贮存处置设施应按液体乙类二级。
3 尿素贮存处置设施应按丙类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