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厂区外部规划
4.2.1 火力发电厂包括交通运输、供水和排水、灰渣输送和处理、输电线路和供热管线、施工区等厂外设施,应在确定厂址和落实厂内各个主要工艺系统的基础上,根据火力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和厂区自然条件,统筹规划、全面协调。
4.2.2 火力发电厂厂区与附近的核电厂、化工厂、炼油厂、石油或天然气储罐、低中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等潜在危险源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核电厂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的有关规定。
2 与化工厂、炼油厂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3 与石油或天然气储罐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4 与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距离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HJ/T 5.2规定的评价范围的半径。
5 与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的距离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 10.1规定的评价范围的半径。
4.2.3 火力发电厂供水水源应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力发电厂取水口位置应选择在岸滩稳定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影响。
2 当从水库取水时,水库防洪标准不应低于100年一遇设计、1000年一遇校核,当水库防洪标准不能满足电厂取水要求时,应论证采取其他措施保证火力发电厂的取水可靠。
4.2.4 厂外供水管线、灰渣管线、热力管线及其他带状设施的规划应满足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宜沿现有公路集中布置,并应减少与公路或铁路的交叉。架空管线宜采用多管共架敷设。
4.2.5 火力发电厂的厂外交通运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铁路运煤的火力发电厂,其铁路专用线除由国家或地方铁路线接轨外,也可从其他工业企业的专用线上接轨。专用线不应在国家铁路区间线路上接轨,并宜避免切割接轨站正线;在繁忙干线和时速200km及以上客货混跑干线上接轨时,铁路专用线宜与正线设置立交疏解。
2 采用铁路运煤的火力发电厂宜采用由装车点至电厂整列直达的运输方式,由铁路部门统一管理,在厂内卸车线应按送重取空方式进行货物交接,火力发电厂不应设置厂前交接场(站)。
3 应充分利用铁路接轨站既有设施及运能等资源,除在铁路接轨站存在折角运输外,不宜在接轨站增加线路股道数量,如需增设时,应充分论证其设置的必要性。
4 采用水路运煤的火力发电厂,当码头布置在厂区以外或需要与其他企业共同使用码头时,应与规划部门及有关企业协调,落实建设的可能性,码头与厂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通道。
5 火力发电厂进厂道路与运煤、灰渣及石膏运输道路宜分开布置。运煤和运灰渣及石膏等的道路可合并设置。厂外专用道路宜避免与铁路交叉,当不能避免时宜采用立交方式。进厂道路、运灰渣及石膏道路应按三级厂矿道路标准建设,应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宽度应为6m~7m。
6 坑口电厂燃煤宜采用带式输送,运输方式应通过方案比较后确定。
7 全部采用汽车运煤的火力发电厂根据厂外来煤方向、燃煤汽车运输所经路网情况及厂区受煤装置区域的布置,宜设置两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厂区与厂外公路相连接的运煤专用道路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路面。专用运煤道路标准宜与地方道路标准相协调,并应按表4.2.5的规定执行。
表4.2.5 厂外专用运煤道路设计基本标准
8 厂区至厂外排水设施、水源地、码头、灰场之间,以及沿厂外栈桥或灰渣管线等应设置维护检修道路,维护检修道路可利用现有道路或按四级厂矿道路标准建设,路面宽度宜为4m,困难条件下可为3.5m。
4.2.6 火力发电厂取排水设施规划应根据电厂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水源、地形与地质条件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供水系统的取排水建(构)筑物布置和循环水管线路径,应工艺顺捷、分期明确。
2 循环供水系统应根据选定的水源,确定补给水泵房的位置及补给水管线的路径,应按规划容量确定补给水泵房的建设规模,并应留出适当的管廊扩建条件。
3 远离厂区的水泵房及其附属设施宜设置必要的通信、交通、生活和卫生设施。
4 直流供水系统可根据排水落差情况,设置水能利用系统。
5 厂外给水、雨水、污水等其他管线的规划应满足电厂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4.2.7 火力发电厂厂区的防排洪(涝)规划宜结合工程的具体条件,利用现有防排洪(涝)设施。当需新建时,可因地制宜地选用防洪(涝)堤、排洪(涝)沟或挡水围墙。火力发电厂的工艺设施和建(构)筑物至防洪堤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堤防安全保护距离的规定。
4.2.8 火力发电厂的出线走廊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电力系统规划、输电线路方向、电压等级和回路数,按火力发电厂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统筹规划,宜避免交叉。
4.2.9 厂外灰渣(含脱硫副产品)处理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灰场宜靠近火力发电厂,应按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附近的塌陷区、废矿坑、山谷、洼地、荒地以及滩涂地等。
2 贮灰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并应满足当地环保要求。
3 厂外除灰渣管线宜沿道路及河网边缘敷设,宜选择高差小、跨越及转弯少的地段,并应减少对农业耕作的影响。
4 远离厂区的贮灰场管理站及其附属设施宜设置必要的通信、交通、生活和卫生设施。
5 当采用汽车或船舶等输送灰渣时,应充分研究公路或河道及码头的通行能力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影响,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4.2.10 火力发电厂的施工区应按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及场地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置应合理、紧凑,应方便施工和生活,并应节约用地。
2 应按施工流程的要求妥善安排施工临时建筑、材料设备堆场、施工作业场所及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线路路径。
3 施工场地各分区排水系统宜单独设置,排水主干道和施工道路宜按永久和临时结合的原则实施。
4 应因地制宜地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并应避免施工区场地表土层的大面积破坏。
5 施工场地和通道的布置应减少对生产的干扰,特别是在部分机组投产后,应能有利生产,方便施工。
6 施工临时建筑的布置不应影响火力发电厂扩建。
4.2.11 取、弃土场应根据地形、地质、地震和水文条件确定实施方案,并应采取避免塌方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