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厂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
4.3.1 厂区规划应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应以主厂房为中心,结合各生产设施及工艺系统的功能,分区明确,紧凑合理,有利扩建,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并应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厂前建筑设施宜集中布置,并应做到与生产联系方便、生活便利。对扩(改)建火力发电厂宜利用原有厂区场地及可以利用的相关设施。
4.3.2 厂区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厂房和烟囱、冷却设施、封闭式圆形煤场等宜布置在地层均匀、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区域。当采用直流供水时,汽机房宜靠近水源。当采用直接空冷时,应根据气象条件对空冷机组运行的影响情况确定主厂房的方位。
2 屋内外高压配电装置的进出线应顺畅,宜避免线路交叉,并应有利扩建。
3 冷却塔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循环水管线的长度、相邻设施的布置条件及常年风向等综合因素确定。对具备扩建条件的工程,冷却塔不宜布置在主厂房扩建端。
4 露天贮煤场、液氨贮存设施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避免对厂外居民区的污染影响。
5 屋外高压配电装置裸露部分的场地可铺设草坪或碎石、卵石。对煤场、灰库、脱硫吸收剂贮存场地等会出现粉尘飞扬的区域应采取防尘措施。直接空冷平台下的场地宜采用混凝土地坪。
6 制(供)氢站、燃油设施、液氨贮存设施应与其他生产、辅助及附属建筑分开,并应单独布置形成独立区域。
7 燃油设施、液氨贮存设施等靠近江、河、湖泊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8 厂区对外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方便厂内外联系,并应使人流与货流分开。厂区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在厂区固定端一侧。
4.3.3 火力发电厂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液氨贮存设施布置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乙类液体贮罐布置的有关规定。
2 机械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的有关规定。
3 架空高压电力线边导线在风偏影响后,与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110kV应为4m,220kV应为5m,330kV应为6m,500kV应为8.5m,750kV应为11m,1000kV应为21m。高压输电线不宜跨越永久性建筑物,当必须跨越时,应满足其带电距离最小高度的要求,并应对建筑物屋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4.3.4 采用空冷机组的火力发电厂,空冷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空冷平台朝向应根据全年、夏季、夏季高温大风的主导风向、风速、风频等因素,结合工艺布置要求,并应兼顾空冷机组运行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综合确定。
2 直接空冷平台宜布置在主厂房A列外侧,变压器、电气配电间、贮油箱等可布置在平台下方,但应保证空冷平台支柱位置不影响变压器的安装、消防和检修运输通道。
3 间接空冷塔除作为排烟冷却塔外,宜靠近汽机房侧布置。
4.3.5 对采用排烟冷却塔的火力发电厂,冷却塔宜靠近炉后区域。
4.3.6 采用机械通风冷却塔的火力发电厂,单侧进风塔的进风面宜面向夏季主导风向;双侧进风塔的进风面宜平行于夏季主导风向。
4.3.7 火力发电厂厂内铁路配线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整列直达、路企直通的原则,并应根据铁路远期发展规划,对厂内铁路配线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2 采用折返式翻车机卸煤,每台翻车机应配设1条重车线、1条空车线,并应合理设置机车走行线。
3 采用缝式煤槽卸煤时,铁路卸车线股道及有效长度应根据日最大来煤列数、列车编挂辆数、缝式煤槽卸车车位数、场地条件确定。线路宜为贯通式,并应合理设置机车走行线。
4 厂内铁路配线的有效长度应满足厂外铁路运输通路牵引质量的要求,且应按品种单一的整列直达煤列在厂内卸煤线进行到发作业的需要进行设置。
5 厂区铁路卸煤重车线和空车线按整列进厂卸煤作业设计时,不应再设置备用重车线和调车线或其他到发线。
4.3.8 火力发电厂煤码头的建设规模及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火力发电厂的规划容量与本期工程建设规模、厂址和航道的自然条件,以及厂内运煤设施等综合因素进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码头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2和《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
2 码头应设在水深适宜、航道稳定、泥沙运动较弱、水流平顺、地质较好的地段,并宜与陆域的地形高程相协调。
3 码头前沿应有足够开阔的水域。码头与采用直流供水系统的冷却水进、排水口之间的距离应避免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并应通过模型试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
4.3.9 当火力发电厂自建大件运输码头时,码头设计在满足大件运输需要的同时,还应满足电厂运行期间其他原材料或副产品的运输需要。
4.3.10 燃煤采用公路运输的火力发电厂,汽车出入口位置应方便与厂外运煤专用道路的连接,重车入口至检斤装置之间宜设置适当的检斤待车场地。卸煤设施区道路的规划应满足空重车流互不干扰的要求,取样装置和检斤装置宜按先检斤后取样布置。
4.3.11 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厂区各建筑物之间应根据生产、运行维护、生活、消防的需要设置行车道路、消防车道和人行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贮煤场、制(供)氢站、液氨贮存区和燃油设施区周围,以及屋外配电装置区域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山区火力发电厂的主厂房区、燃油设施区、液氨贮存区及贮煤场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m×18m。
2 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3 厂区主厂房周围环行道路以及运输燃煤、石灰石和灰渣及石膏、助燃油、液氨的主干道行车部分的宽度宜采用7m,困难情况下可采用6m;次要道路的宽度宜为4m,困难情况下可采用3.5m。
4 建有大件运输码头的火力发电厂,码头引桥至主厂房区环形道路之间的道路标准,应根据大件运输需要合理确定,其宽度宜为6m~7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4.3.12 厂区围墙的平面布置应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力求规整,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为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2m。有关功能区域的围墙或围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外高压配电装置区域的厂内部分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变压器场地周围应设置1.5m高的围栅。
2 制(供)氢站区、液氨贮存区和燃油设施区均应单独布置。制(供)氢站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液氨贮存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燃油设施区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当制(供)氢站区、液氨贮存区和燃油设施区的围墙利用厂区围墙时,应采用不低于2.5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4.3.13 厂区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土地使用的规定,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厂区绿地率不应大于20%。
4.3.14 火力发电厂厂区场地标高应符合表4.3.14 规定的防洪标准的要求。
表4.3.14 火力发电厂厂区防洪标准
![](https://bookbk.img.zhangyue01.com/group61/M00/42/92/CmQUOWGBLl6EPU2PAAAAAOLLwTk257425766.jpg?v=qaEyOFuG&t=CmQUOWGBLl4.)
注:Ⅰ级火力发电厂中对位于广东、广西、福建、浙江、上海、江苏、海南风暴潮严重地区的海滨火力发电厂,取200年一遇;其中江苏省包括长江口至江阴的沿长江江岸电厂。
4.3.15 当厂区受洪(涝)水、风暴潮影响时,应采取防洪(潮)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场地标高低于设计高水(潮)位,或场地标高虽高于设计高水(潮)位,但厂址受波浪影响时,厂区应设置防洪堤或采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位于海滨的火力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墙)的顶标高应按设计高水(潮)位加50年一遇波列、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0m的安全超高确定。经论证,在保证越浪水量对防洪堤安全无影响,且堤后越浪水量排泄畅通的前提下,堤顶标高确定时可允许部分越浪,并宜通过物理模型试验确定堤顶标高、堤身断面尺寸、护面结构。
2)对位于江、河、湖旁的火力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位0.50m;当受风、浪、潮影响时,应再加50年一遇的浪爬高。
2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100年一遇内涝水位加0.50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100年一遇内涝水位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如有排涝设施时,应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0m的安全超高确定。
3 对位于山区的火力发电厂,应按10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采取防排洪措施。
4 火力发电厂位于水库下游且水库的防洪标准低于电厂防洪标准或水库为病险水库时,在水库溃坝形成的洪水对厂区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5 防排洪设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4.3.16 厂区竖向布置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土石方量及地基处理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不设防洪堤时,主厂房区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位0.5m。厂区设有满足防洪要求的防洪堤且有可靠的防内涝措施时,厂内场地标高可适当低于设计洪水位。
2 建(构)筑物、铁路及道路等标高的确定,应满足生产和维护的要求,并应排水畅通。
3 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应根据建筑功能、交通联络、场地排水、场地地质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设计标高150mm~300mm。软土地区,室内外沉降差异的影响应在设计计算之内。
4 厂区竖向设计宜做到厂区和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土石方综合平衡,填、挖方量不能达到平衡时,应落实取、弃土场地,并宜与工程所在地区的其他取、弃土工程相结合。
5 厂区场地的最小坡度及坡向应能较快排除地面雨水,应与建筑物、道路及场地的雨水窨井、雨水口的设置相适应,并应按当地降雨量和场地土质条件等因素确定。
4.3.17 当厂区自然地形坡度大于3%时,宜采用阶梯布置。应根据生产需要、交通运输便利、地下设施布置合理、边坡稳定等要求,确定阶梯布置。
4.3.18 厂区场地排水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下水位等综合因素,并结合规划容量确定。
4.3.19 厂区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主要管架、管线和沟道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集中布置,宜分期建设,并应留有合理的管线走廊。
2 应符合工艺流程的合理布置要求,并应便于施工及检修。
3 当管道发生故障时不应发生次生灾害,特别应防止污水渗入生活给水管道和有害、易燃气体渗入其他沟道和地下室内。
4 应避免遭受机械损伤和腐蚀。
5 地下沟(隧)道应设可靠的集水和排水设施。
6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处或在适当的距离及地段应设防火隔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设防火门。
7 管架、管线和沟道宜沿道路布置,地下管线和沟道宜敷设在道路行车部分之外。地震烈度为8度及以上地区,雨水管、污水管不应平行布置在道路行车道下部。
4.3.20 厂区管线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有条件集中架空布置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架进行敷设;在地下水位较高,土壤具有腐蚀性,基岩埋深较浅且不利于地下管沟施工的地区,宜采用综合管架。
2 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管和雨水、污水排水管等宜采用地下敷设。生产、生活给水管可架空敷设,但在严寒地区应设可靠的防冻保温措施。
3 灰渣管、石灰石浆液管、石膏浆液管、氢气管、压缩空气管、助燃油管、氨气管、热力管等宜架空敷设。
4 酸液和碱液管可采用架空或地沟敷设。对发生故障时有可能扩大灾害的管道,不宜同沟敷设。
5 厂区内的电缆可采用架空、地沟、隧道、排管、直埋敷设。电缆不应与其他管道同沟敷设。
6 氢气管、氨气管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管架外侧并在上层。
7 易燃易爆的管道不应敷设在无关建筑物的屋面或外墙支架上。
4.3.21 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