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主机选型
5.2.1 汽轮机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电力系统的要求,确定机组承担基本负荷或变动负荷。
2 对有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应根据近期热负荷和规划热负荷的大小和特性选用供热式机组。
3 对干旱指数大于1.5的缺水地区,宜选用空冷式汽轮机组。
5.2.2 锅炉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燃用的设计燃料及校核燃料的燃料特性数据确定;锅炉炉膛选型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大容量煤粉燃烧锅炉炉膛选型导则》DL/T 831的有关规定。
2 当燃用洗煤副产物、煤矸石、石煤、油页岩和石油焦等不能稳定燃烧的燃料时,宜选用循环流化床锅炉;当燃用收到基硫分较高的燃料或燃用灰熔点低、挥发分较低、锅炉易结焦的燃料或燃用低发热量褐煤燃料时,也可选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3 当燃用低灰熔点或严重结渣性的煤种,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液态排渣锅炉。
4 大容量煤粉锅炉布置方式可根据工程具体条件选用П形炉或塔式炉型。
5.2.3 锅炉的燃烧方式应根据燃用煤种的煤质特性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V daf ≥15%,煤粉气流着火温度指标 IT ≤700℃的煤种,宜采用切向燃烧或墙式燃烧方式;燃用全水分 M ar >30%的褐煤,宜采用风扇磨直吹式制粉系统、多角切向燃烧方式,热一次风温度能够满足磨煤机干燥出力的要求时,也可采用常规切向燃烧方式。
2 燃用煤粉气流着火温度指标 IT 为700℃~800℃的煤种,宜采用墙式或切向燃烧方式。对于煤粉气流着火温度指标 IT >750℃且结渣性较严重的煤种,可采用双拱燃烧方式。
3 燃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V daf ≤10%,煤粉气流着火温度指标 IT >800℃的煤种,宜采用双拱燃烧方式或循环流化床燃烧方式。
5.2.4 发电机的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隐极同步发电机技术要求》GB/T 7064和《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GB 755的有关规定。
5.2.5 发电机冷却方式应采用制造厂推荐的、成熟可靠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