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基本规定
6.1.1 主厂房区域布置应适应电力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应满足安装、运行、检修的需要,宜做到设备布局和空间利用紧凑、合理;管线及电缆连接应短捷、整齐;巡回检查通道应畅通。
6.1.2 主厂房区域布置应根据设备和系统的功能要求,集中、合并布置,并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系统连接简捷。在工艺要求和环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辅助设备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6.1.3 主厂房的布置可采用汽机房、煤仓间或除氧煤仓间、锅炉房三列式布置,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四列式布置,侧煤仓布置等多种布置形式。
6.1.4 主厂房区域布置应为运行检修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劳动保护标准的规定;设备布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潮、防尘、防腐、防冻等有关要求。
6.1.5 主厂房区域及其内部的设施、表盘、管道和平台扶梯等的色调应协调。平台扶梯及栏杆的规格宜统一。
6.1.6 主厂房柱距宜采用等柱距;在满足主要设备布置要求的前提下,也可采用不等柱距。
6.1.7 主厂房区域布置应根据厂区地形、设备特点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安排。
6.1.8 主厂房区域布置应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留有扩建条件。
6.1.9 直接空冷系统的布置应与主厂房区域布置相协调,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7.8.4 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