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
6.5.1 集中控制室宜多台机组联合设置1个,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内的设备、表盘及活动空间布置宜紧凑合理,并应方便运行和检修。
6.5.2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净空高度分别不宜低于3.5m和3.2m。集中控制室及电子设备间应有良好的空调、照明、隔热、防尘、防火、防水、防振和防噪音的措施。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下面可设电缆夹层,电缆夹层与主厂房相邻部分应封闭。
6.5.3 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及其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信号设施,严禁汽水、油及有害气体管道穿越。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应设整体刚性防水屋顶。
6.5.4 集中控制室与电子设备间集中布置时,可设置集中控制楼;集中控制楼宜2台机组合用1个,宜布置在两炉之间。如条件合适,集中控制楼可伸入除氧煤仓间内。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也可集中布置在除氧间或煤仓间的运转层。
6.5.5 集中控制室与电子设备间分开布置时,宜2台及以上机组合用1个,宜布置在主厂房固定端或其他合适的位置;电子设备间可分散布置在离控制对象相对近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