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综合设施要求
6.9.1 主厂房内地下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内不宜设地下管沟和地下电缆通道;对于必须设置沟道的地段宜避免交叉,并应防止积水。
2 底层的排水应采用排水管网至集水井的方式,辅机冷却水排水管可采用压力管道架空或直埋的方式。
3 汽机房不宜设置全地下室。当汽机房零米层设备较多、地下水位不高,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也可设置局部地下室。地下室布置应满足交通、排水、防潮、通风、照明等要求。
6.9.2 主厂房区域电缆敷设及通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宜敷设在专用的架空托架、电缆隧道或排管内。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分开排列。采用架空托架和电缆隧道敷设时,还应采取防止电缆积聚煤粉和火灾蔓延的措施。
2 架空托架走廊应与主厂房内主要设备和管道的布置统筹设计,并宜避开易遭受火灾的地段。架空托架的路径和布置应使电缆的用量最少,且便于施工和正常维护,并应整齐美观。
3 电缆隧道严禁作为其他管沟的排水通路。当电缆隧道与其他管沟交叉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6.9.3 电气用的总事故贮油设施和电气设备的贮油或挡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力发电厂应设置电气用的总事故贮油池,其容量应按最大1台变压器的油量确定。总事故贮油池应设置油水分离设施。
2 电气设备的贮油或挡油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6.9.4 热力系统化学加药和水汽取样装置宜相对集中布置在主厂房内。加药装置所需药品的仓库可设置在加药装置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