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卸煤设施
7.2.1 当火力发电厂采用两种以上的来煤方式时,每种来煤方式的接卸设施规模应根据其来煤比例确定,宜留有适当的裕度。
7.2.2 铁路卸煤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由铁路来煤时,卸煤装置的出力应根据对应机组的铁路日最大来煤量和来车条件确定。正常情况下,从车辆进厂就位到卸煤完毕的时间不宜超过4h,严寒地区的卸车时间可适当延长。
2 一次进厂的车辆数应与进厂铁路专用线的牵引定数相匹配,大型火力发电厂宜按整列进厂设计。当不能整列进厂时,在获得铁路部门同意的条件下,可解列进厂。
3 铁路卸煤装置应满足接卸60吨级和70吨级车型的要求;当火力发电厂燃煤运输所经路径的铁路存在80吨级车型时,其铁路卸煤装置还应满足接卸80吨级车型的要求。
4 铁路卸煤装置的卸煤能力应按60吨级车型计算;其输出能力应按70吨级车型配置;当火力发电厂燃煤运输所经路径的铁路存在80吨级车型时,对于混编车型的列车,其输出能力应按70吨级车型配置;对于由80吨级车型整编的列车,其输出能力可按80吨级车型配置。
5 采用自卸式底开车运输时,应根据对应机组的铁路日最大来煤量、一次进厂的车辆数、场地条件等确定缝式煤槽卸煤装置的形式及规模。
6 采用普通敞车运输时,宜采用翻车机卸煤装置。当铁路日最大来煤量不大于6000t时,可采用螺旋卸车机与缝式煤槽组合的卸煤装置。
7 缝式煤槽的有效长度宜与一次进厂车辆数分组后的数字相匹配。缝式煤槽卸煤装置的调车作业宜采用自备机车;当不具备自备机车调车条件时,应设置调车机械。
8 翻车机卸煤装置的形式、布置方式和台数应根据本期建设规模、规划机组容量、铁路进厂条件、场地条件等确定。当初期只设1台翻车机时,翻车机及其调车系统的关键部件应设置1套备件。
9 严寒地区的火力发电厂,燃煤在冬季装车时,应避免将未冻结的高表面水分的燃煤装入车厢。厂内不宜设置解冻设施。
7.2.3 水路卸煤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由水路来煤时,火力发电厂专用卸煤码头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和《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2的有关规定。
2 应根据对应机组年耗煤量、航道条件、船型条件、气象条件、燃料特性、船运部门要求的在港时间等因素,确定码头泊位等级,泊位数量,卸船机械的形式、出力、台数及其辅助设备。
3 全厂装设的卸煤机械台数不宜少于2台。
4 大型码头的卸船机械宜采用桥式抓斗绳索牵引式卸船机。
5 当条件许可时,可采用自卸船工艺系统。
7.2.4 公路卸煤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燃煤部分或全部采用汽车运输时,运煤车型及吨位范围应根据当地社会运力与公路运输条件等确定,宜采用自卸汽车运输。
2 应根据汽车运输年来煤量设置适宜规模的厂内受煤站。
3 当汽车运输年来煤量在60×10 4 t以下时,受煤站可采用受煤斗或缝式煤槽卸煤装置。
4 当汽车运输年来煤量在60×10 4 t及以上时,受煤站宜采用缝式煤槽卸煤装置。
5 当燃煤以非自卸汽车运输时,受煤站应设置汽车卸车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