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带式输送机
7.4.1 厂外带式输送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供煤矿点集中、运距较短时,厂外的燃煤运输可采用带式输送机。当运距较远、情况复杂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采用带式输送机。
2 厂外带式输送机的建设规模宜根据火力发电厂规划容量的耗煤量和机组分期建设的原则确定。
3 当火力发电厂内设有贮煤设施,且贮煤设施的容量不小于对应机组的5d耗煤量时,厂外带式输送机宜单路配置。
4 当火力发电厂内不设贮煤设施时,厂外贮煤设施至火力发电厂的带式输送机应视作进入锅炉房的厂内输送系统的一部分,其出力应与厂内输送系统出力一致,应按一路运行、一路备用设置,并应具备双路同时运行的条件。
7.4.2 厂内运煤系统带式输送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卸煤装置至贮煤设施的卸煤系统带式输送机的出力应与卸煤装置输出能力相匹配,可根据卸煤装置的形式及数量单路或双路设置。
2 由贮煤设施至锅炉房的上煤系统带式输送机的出力不应小于对应机组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燃用设计煤种与校核煤种两个耗煤量较大值的135%。
3 当进入锅炉房的上煤单元独立设置时,上煤系统带式输送机应双路设置、一路运行、一路备用,并应具备双路同时运行的条件。对于两个上煤单元,条件合适时,可共用一路备用系统。
7.4.3 对于向上运输的带式输送机,其斜升倾角宜小于16°,不应大于18°。
7.4.4 带式输送机可采用封闭式、露天式、半封闭式或轻型封闭式,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确定。采用露天式栈桥时,带式输送机应设防护罩。
7.4.5 当运输距离较远、厂区布置复杂时,可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平面转弯的曲线带式输送机。
7.4.6 由于布置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采用普通带式输送机时,可采用垂直提升带式输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