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混煤设施
7.6.1 当设计煤种为多种煤种,且有严格的比例要求时,可设置混煤筒仓。当有混煤需求,但无严格的比例要求时,宜利用卸煤、贮煤设施和原煤仓所兼有的混煤功能。
7.6.2 混煤筒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数量不宜超过3座。
2 当混煤筒仓兼作卸煤装置的缓冲设施时,筒仓总容量可按对应机组1d的耗煤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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