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循环流化床锅炉运煤系统
7.7.1 用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煤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煤泥与其他燃料混合后燃烧的方式时,煤泥宜经干燥处理后进入火力发电厂。
2 当煤泥采用以浆状形态喷烧的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汽车运输时,应直接卸至炉前煤泥仓或煤泥池。
2)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宜采用单独的输送系统送至炉前煤泥仓,单路设置,并宜减少转运环节,厂内、外带式输送机的出力应一致。
7.7.2 循环流化床锅炉干煤贮存设施的设置条件及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力发电厂所在地区年平均降雨量小于500mm时,可不设干煤贮存设施。
2 火力发电厂所在地区年平均降雨量大于或等于500mm,且小于1000mm时,可按对应机组3d~5d的耗煤量设置干煤贮存设施。
3 火力发电厂所在地区年平均降雨量不小于1000mm时,可按对应机组5d~10d的耗煤量设置干煤贮存设施。
4 对有可能发生入厂煤水分较大的火力发电厂,宜设有适当的晾干场地。
7.7.3 循环流化床锅炉筛、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筛、碎设备的燃煤,其外在水分应控制在12%以内。
2 经筛、碎后的燃煤粒度应符合循环流化床锅炉入料粒度的要求,并宜满足粒度级配的要求。
3 筛、碎设备的级数应根据来煤粒度和系统出力确定。
4 一、二级破碎设备前均宜设置筛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