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循环流化床锅炉石灰石及其制粉系统
7.8.1 对于装有多台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火力发电厂,石灰石制粉系统宜作为公用设施布置在主厂房外。
7.8.2 石灰石卸车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石灰石采用铁路运输时,其卸车设施可与石灰石堆场合并设置。
2 当石灰石采用汽车运输时,应根据汽车年运输量在厂内设置相应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自卸汽车运输石灰石。
2)当石灰石年汽车运输量在30×10 4 t及以下时,应设置受卸站。受卸站可与堆场合并布置,可将堆场内某一个或几个区域作为受卸站,可采用抓斗式起重机、装载机和推煤机等作为清理受卸站货位的设备。
3)当石灰石年汽车运输量在30×10 4 t以上时,受卸站可采用多个受料斗串联布置。
7.8.3 厂内石灰石贮存设施可采用石灰石堆场或石灰石贮料筒仓,其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7d的耗石量。石灰石堆场宜全部做成干石棚,送入石灰石制粉系统的石灰石水分应在1%以下。当采用石灰石贮料筒仓时,其入仓粒度不应大于25mm,水分应在1%以下。
7.8.4 石灰石输送系统的设计出力不应小于对应机组在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燃用设计煤种与校核煤种两个条件下石灰石耗量较大值的200%,宜单路设置。
7.8.5 石灰石破碎(磨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石灰石来料粒度大于30mm时,应设置两级破碎设备。第一级设备应采用破碎设备,第二级设备可采用破碎或磨制设备。
2 当石灰石来料粒度不大于30mm时,可设置一级破碎或磨制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