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锅炉设备
8.1.1 锅炉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的有关规定。
8.1.2 过热蒸汽及再热蒸汽系统压降及温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过热器出口至汽轮机进口的压降,不宜大于汽轮机额定进汽压力的5%。
2 过热器出口额定蒸汽温度,对于亚临界及以下参数机组,宜高于汽轮机额定进汽温度3℃;对于超(超)临界参数机组,宜高于汽轮机额定进汽温度5℃。
3 再热蒸汽系统总压降,对于亚临界及以下参数机组,宜按汽轮机额定功率工况下高压缸排汽压力的10%取值,其中冷再热蒸汽管道、再热器、热再热蒸汽管道的压力降宜分别为汽轮机额定功率工况下高压缸排汽压力的1.5%~2.0%、5%、3.0%~3.5%;对于超(超)临界参数机组,再热蒸汽系统总压降宜在汽轮机额定功率工况下高压缸排汽压力的7%~9%范围内确定,其中冷再热蒸汽管道、再热器、热再热蒸汽管道的压力降宜分别为汽轮机额定功率工况下高压缸排汽压力的1.3%~1.7%、3.5%~4.5%、2.2%~2.8%。
4 再热器出口额定蒸汽温度宜高于汽轮机中压缸额定进汽温度2℃。
8.1.3 锅炉安全阀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锅炉的汽包、过热器出口、再热器系统以及直流锅炉外置式启动分离器(带有隔离阀的)均应装设足够数量的安全阀,其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站锅炉安全阀应用导则》DL/T 959的有关规定。
2 采用100%带安全阀功能的三用阀高压旁路,当高压旁路具有独立的安全保护功能控制回路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时,锅炉过热器系统的安全阀可由高压旁路阀代替。对再热器安全阀可设置跟踪与部分溢流功能。
8.1.4 锅炉制粉系统和烟风系统的设计应满足锅炉整体性能设计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设计计算技术规定》DL/T 5145和《火力发电厂燃烧系统设计计算技术规程》DL/T 524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