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煤粉制备
8.2.1 磨煤机和制粉系统形式应根据煤种的特性、可能的煤种变化范围、负荷性质、磨煤机的适用条件,并结合锅炉燃烧方式、炉膛结构和燃烧器结构形式,按有利于安全运行、提高燃烧效率、降低NO x 排放的原则,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磨煤机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容量机组在煤种适宜时,宜选用中速磨煤机。
2)燃用高水分、磨损性不强的褐煤时,宜选用风扇磨煤机;当制粉系统的干燥能力满足要求并经论证合理时,也可采用中速磨煤机。
3)燃用低挥发分贫煤、无烟煤、磨损性很强的煤种时,宜选用钢球磨煤机或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
2 制粉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中速磨煤机、风扇磨煤机或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制粉设备时,宜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
2)当燃用非易燃易爆煤种且采用常规钢球磨煤机制粉设备时,宜采用贮仓式制粉系统。
8.2.2 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磨煤机台数和出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中速磨煤机、风扇磨煤机时,应设置备用磨煤机,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200MW级及以上锅炉装设的中速磨煤机不宜少于4台,其中应1台备用;200MW级以下锅炉装设的中速磨煤机不宜少于3台,其中应1台备用。
2)燃用褐煤锅炉采用中速磨煤机时,中速磨煤机台数应结合锅炉结构、燃烧器数量、布置形式和磨煤机出力等因素确定。
3)每台锅炉装设的风扇磨煤机不宜少于4台,其中应1台备用。当每台锅炉正常运行的风扇磨煤机为6台及以上时,可有1台运行备用和1台检修备用。
2 当采用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时,不宜设置备用磨煤机,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锅炉装设的磨煤机不宜少于2台,且应结合锅炉结构、燃烧器数量和布置形式确定。
2)当采用“W”火焰锅炉时,300MW级机组每台炉宜配置4台或3台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600MW级机组每台炉宜配置6台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
3 磨煤机的计算出力应有备用裕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对风扇磨煤机和中速磨煤机,在磨制设计煤种时,除备用外的磨煤机总计算出力不应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燃煤消耗量的110%,在磨制校核煤种时,全部磨煤机的总计算出力不应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燃煤消耗量。
2)对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磨煤机总计算出力在磨制设计煤种时不应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燃煤消耗量的115%;在磨制校核煤种时,不应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燃煤消耗量。
3)磨煤机的计算出力,对中速磨煤机和风扇磨煤机按磨损中后期出力计算;对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宜按制造厂推荐的钢球装载量计算。
8.2.3 钢球磨煤机贮仓式制粉系统的磨煤机台数和计算出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锅炉装设的磨煤机台数不宜少于2台,不应设备用。
2 每台锅炉装设的磨煤机总计算出力(在最佳钢球装载量下)按设计煤种不应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燃煤消耗量的115%,在磨制校核煤种时,不应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燃煤消耗量。
3 当1台磨煤机停止运行时,其余磨煤机按设计煤种的计算出力应能满足锅炉不投油情况下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必要时可经输粉机由邻炉输粉。
8.2.4 给煤机的形式、台数和出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制粉系统的布置、锅炉负荷需要、给煤量调节性能、运行可靠性并结合计量要求选择给煤机。给煤机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给煤机应具有相应的承压能力。给煤机的形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对采用风扇磨煤机的直吹式制粉系统,宜选用可计量的刮板式给煤机。
2)对采用中速磨煤机和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的直吹式制粉系统,宜选用耐压称重式皮带给煤机。
3)对采用钢球磨煤机的贮仓式制粉系统,宜选用刮板式给煤机或皮带式给煤机。
2 给煤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匹配。配置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的机组,1台磨煤机应配2台给煤机。
3 给煤机的计算出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煤机的计算出力不宜小于磨煤机在设计煤种和设计煤粉细度下最大出力的110%。
2)对配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的给煤机,其单台给煤机计算出力不应小于磨煤机单侧运行时的最大给煤量要求。
8.2.5 给粉机的台数和计算出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接口数相同,1台给粉机应连接1根一次风管。
2 每台给粉机的计算出力不应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设计出力的130%。
8.2.6 贮仓式制粉系统可设置输粉设施,其设置原则和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锅炉采用2台磨煤机时,相邻2台锅炉间的煤粉仓可采用输粉机连通。
2 每台锅炉采用4台磨煤机及2个煤粉仓时,可采用输粉机连通同1台炉相邻的2个煤粉仓或2炉间相邻的2个煤粉仓。
3 输粉机的容量不应小于相连磨煤机中最大1台磨煤机的计算出力。
4 当输粉机长度超过40m时,宜采用双端驱动。
5 输粉机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6 当采取合适布置方式,使细粉分离器落粉管能向同1台炉相邻的2个煤粉仓或2炉间相邻的2个煤粉仓直接供粉时,可不设输粉设备。
7 对高挥发分和自燃倾向性高的烟煤和褐煤,不宜设置输粉设备。
8.2.7 制粉系统的防爆和灭火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和《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 5203的有关规定。
8.2.8 一次风机的形式、台数、风量和压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或热风送粉贮仓式制粉系统,当采用三分仓空气预热器时,冷一次风机可采用动叶可调轴流式风机或调速离心式风机,对轴流式一次风机应采取预防喘振失速的保护措施。
2 一次风机的台数宜为2台,不应设备用。
3 采用三分仓空气预热器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的冷一次风机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1)风机的基本风量应按设计煤种计算,应包括锅炉在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所需的一次风量、制造厂保证的空气预热器运行一年后一次风侧的漏风量加上需由一次风机所提供的制粉系统密封风量损失(按全部磨煤机计算);风机的基本压头应按设计煤种及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工况时与磨煤机投运台数相匹配的运行参数计算,应包括制造厂保证的磨煤机及分离器阻力、锅炉本体一次空气侧阻力(含自生通风)、系统阻力及燃烧器处炉膛静压(为负值)。
2)一次风机的风量裕量宜为20%~30%,宜另加温度裕量,可按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风机的压头裕量宜为20%~30%。
4 采用三分仓空气预热器贮仓式制粉系统的冷一次风机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1)风机的基本风量应按设计煤种计算,应包括锅炉在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所需的一次风量和制造厂保证的空气预热器运行一年后一次风侧的漏风量。
2)风机的风量裕量宜为20%,宜另加风机的温度裕量;风机的压头裕量宜为25%。
8.2.9 排粉机的台数、风量和压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粉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同。
2 排粉机的基本风量应按设计煤种的制粉系统热力计算确定。
3 排粉机的风量裕量不宜低于5%,压头裕量不宜低于10%;风机的最大设计点应能满足磨煤机在最大钢球装载量时通风量的需要。
8.2.10 中速磨煤机和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设置密封风机的台数、风量和压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锅炉设置的密封风机不应少于2台,其中应设1台备用;当每台磨煤机均设密封风机时,密封风机可不设备用。
2 密封风机的参数应根据磨煤机厂的配备要求选择,密封风机的基本风量应按全部磨煤机及制粉系统需要的密封风量计算,风量裕量不宜低于10%,宜另加温度裕量,可按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当与一次风机串联运行时,应加上一次风机的温升;压头裕量不宜低于20%。
8.2.11 当设置节油点火装置的锅炉采用冷炉点火启动方式时,冷炉制粉需要的热风可由下列方式供给:
1 对于直吹式制粉系统可在点火装置对应的磨煤机进口热风道的旁路风道上安装加热装置。
2 经技术论证合理时,也可由邻炉提供冷炉制粉热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