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烟气除尘及排放系统
8.4.1 除尘设备的形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尘设备的形式选择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烟气排放粉尘量及粉尘浓度的要求、炉型、煤灰特性、工艺、场地条件及灰渣综合利用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2 在煤种适宜时,宜选用静电除尘器。
3 当燃用煤种飞灰特性不利于静电除尘器收尘或不能满足环保要求时,可选用布袋除尘器或烟气调质系统加静电除尘器或其他形式的除尘设备。
4 有条件时,应采用低温静电除尘器系统。
8.4.2 静电除尘器的台数及除尘效率保证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00MW级及以上机组,每台锅炉设置的静电除尘器台数不宜少于2台,200MW级以下机组可只设1台。
2 所选用的静电除尘器在下列任一条件下,应能达到保证的除尘效率:
1)除尘器的烟气流量应为燃用设计煤种在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工况下的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量,另加10%的裕量;烟气温度应为燃用设计煤种在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工况下的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温度加10℃~15℃;并停用其中一个供电区时。
2)除尘器的烟气流量应为燃用校核煤种在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工况下的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量,烟气温度为燃用校核煤种在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工况下的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温度。
8.4.3 布袋除尘器的台数及除尘效率保证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锅炉设置的布袋除尘器台数不宜少于2台。
2 所选用的布袋除尘器在下列任一条件下,应能达到保证的除尘效率:
1)除尘器的烟气流量应为燃用设计煤种在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工况下的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量,另加10%的裕量;烟气温度应为燃用设计煤种在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工况下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温度加10℃~15℃,并停运一个通道或一个进气室的布袋除尘器。
2)除尘器的烟气流量应为燃用校核煤种时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工况下的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量,烟气温度应为燃用校核煤种在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工况下的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温度。
8.4.4 锅炉烟气可通过烟囱或排烟冷却塔排放。当采用排烟冷却塔时,设计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7.6.7 条的规定;当采用烟囱排放时,烟囱的形式及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囱形式、高度和烟气出口流速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和烟囱防腐要求、同时建设的锅炉台数、烟囱布置和结构上的经济合理性等综合因素确定。
2 接入同一座烟囱的锅炉台数宜按下列范围选用:
1)600MW级及以下机组宜为2台~4台。
2)600MW级以上机组宜为2台。
8.4.5 烟气的腐蚀性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流化床锅炉和干法烟气脱硫处理后的烟气应按弱腐蚀性等级处理。
2 半干法烟气脱硫处理后的烟气应按中等腐蚀性等级处理。
3 湿法烟气脱硫处理后的湿烟气应按强腐蚀性等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