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点火及助燃燃料系统
8.6.1 点火及助燃燃料应根据燃用煤种、点火方式、油(气)源、油(气)价及运输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轻油作为点火和低负荷助燃的燃料。
2 当重油的供应和油品质量有保证时,也可采用重油作为点火和低负荷助燃的燃料。
3 工程条件合适时,也可采用可燃气体作为点火和低负荷助燃的燃料。
8.6.2 锅炉点火及助燃系统的形式应根据燃用煤种、锅炉形式、制粉系统形式、点火及助燃燃料等条件确定;燃用煤种适宜时,宜采用等离子点火、微油点火和气化小油枪等节油点火系统。节油点火系统设计宜纳入锅炉的总体设计。
8.6.3 全厂点火及助燃燃料系统的设计出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气)系统燃油(气)量不宜小于一台最大容量锅炉最大的点火油(气)量与另一台最大容量锅炉启动助燃油(气)量之和;当锅炉燃用低负荷需油(气)助燃的煤种时,燃油(气)系统的燃油(气)量不宜小于一台锅炉启动助燃、一台锅炉低负荷助燃所需的油(气)量之和。
2 系统回油量应根据燃油喷嘴设计特点、燃烧安全保护要求和燃油参数确定,且不小于系统设计出力的10%。
3 系统设计出力为燃油(气)量与最小回油量之和,其裕量不宜小于10%。
4 当锅炉采用节油点火装置后,系统设计出力可在本条第1款~第3款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相应减小,并宜与锅炉厂协商减少其所配点火油枪的出力。
8.6.4 油罐的个数和容量宜根据单台锅炉容量、煤种、点火方式、油种、燃油耗量以及来油方式和周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油宜设2个油罐,重油宜设3个油罐。
2 对新建电厂,采用节油点火系统时,油罐容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200MW级及以下机组为2×200m 3 。
2)300MW级机组为2×(200m 3 ~300m 3 )。
3)600MW级机组为2×(300m 3 ~500m 3 )。
4)1000MW级机组为2×(500m 3 ~800m 3 )。
3 对新建电厂,采用常规点火方式时,油罐容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125MW级机组为2×500m 3 或3×200m 3 。
2)200MW级机组为2×1000m 3 或3×500m 3 。
3)300MW级机组为2×(1000m 3 ~1500m 3 )或3×1000m 3 。
4)600MW级机组为2×(1500m 3 ~2000m 3 )或3×(1000m 3 ~1500m 3 )。
5)1000MW级机组为2×2000m 3 或3×1500m 3 。
4 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油罐容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300MW级机组为2×800m 3 。
2)200MW及以下机组为2×500m 3 。
5 对扩建电厂,应充分利用电厂已有燃油设施,并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确定油罐扩建的台数及容量。
6 当锅炉燃用低负荷需油助燃的煤种时,单个油罐的容量不宜小于全厂月平均耗油量。
7 油罐区距主厂房较远或锅炉较多时,可在主厂房附近设日用油罐。日用油罐每炉可设置1台,其容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200MW级及以下机组为100m 3 。
2)300MW级机组为200m 3 。
3)600MW级机组为300m 3 。
4)1000MW级机组为500m 3 。
5)当数台锅炉共设1个日用油罐时,其容量不宜小于所连锅炉油系统3h的总耗油量。
8.6.5 点火和启动助燃用油可采用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或管道输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由铁路来油时,卸油站台的长度宜能容纳4节~10节油槽车同时卸车,油槽车进厂到卸油完毕的时间可按6h~12h确定。
2 当采用汽车运输来油,应设汽车卸油平台,场地应满足倒车要求。
3 当水路来油时,卸油码头宜与灰渣码头、大件码头或煤码头合建。
4 油源较近且具备条件,可采用管道输送。
8.6.6 卸油方式应根据油质特性、输送方式和油罐情况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卸油泵形式、台数、流量和扬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油泵形式应根据油质黏度、卸油方式及消防规范要求确定。
2 卸油泵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最大1台泵停用时,其余泵的总流量应满足在规定的卸油时间内卸完车、船的装载量。
3 卸油泵的压头及其电动机的容量应按输送燃油最大黏度工况计算,压头裕量不宜小于30%。
8.6.7 输、供油泵的形式、台数、流量和扬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供油泵形式应根据油质和供油参数要求确定,宜选用离心泵或螺杆泵。
2 输、供油泵的台数宜为3台,单台泵容量宜为50%或35%。
3 输、供油泵的流量裕量不宜小于10%,压头裕量不宜小于5%,压头计算中的燃油管道系统总阻力(不含油枪雾化油压及高差)裕量不宜小于30%。
8.6.8 每台锅炉的供油和回油管道上应装设快速切断阀和油量计量装置。
8.6.9 对黏度大、凝固点高于冬季最低日平均环境温度的燃油,其卸油、贮油及供油系统应有加热、伴热和吹扫设施。蒸汽吹扫系统应有防止燃油倒灌的措施。当油温高于规定要求时,在油罐或回油管路上应采取降温措施。
8.6.10 燃油泵房、燃油加热器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泵房宜靠近油库区,日用油罐的燃油泵房宜靠近锅炉房。
2 燃油泵房内,应设置适当的通风、起吊设施和必要的检修场地及值班室,如自动控制及消防设施可满足无人值班要求时,可不设置值班室。
3 燃油泵房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4 罐外置燃油加热器宜采用露天布置。如条件合适,可布置在锅炉房附近。
8.6.11 燃油系统中应设污油、污水收集及有关的含油污水处理设施。
8.6.12 燃油系统的防爆、防火、防静电和防雷击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