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启动锅炉
8.8.1 需设置启动锅炉的火力发电厂,其启动锅炉的台数、容量和燃料应根据机组容量、启动方式,结合地区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动锅炉容量应只满足电厂第一台机组启动时热力系统必需的蒸汽量,不应包括主汽轮机冲转调试用汽量,不应另加余量;对于采暖地区应满足必需的采暖用汽量。启动锅炉台数和容量宜符合下列要求,采暖地区宜选用上限:
1)300MW级以下机组为1×10t/h~2×20t/h。
2)300MW级机组为1×20t/h~2×20t/h。
3)600MW级机组为1×35t/h~2×35t/h。
4)1000MW级机组为1×50t/h~2×35t/h或2×50t/h。
2 启动锅炉宜按燃油整装锅炉设计。严寒地区的启动锅炉可与施工用汽锅炉合并设置,宜采用燃煤锅炉,炉型可选用整装锅炉或常规炉型。
8.8.2 启动锅炉的蒸汽参数宜采用低压锅炉。系统宜简单、可靠,其配套辅机不宜设备用。必要时启动锅炉系统设计可留有便于今后拆卸搬迁的条件。
8.8.3 对燃煤启动锅炉房的设计宜简化,但应满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8.8.4 启动锅炉房的排烟宜直接排入就近的发电机组锅炉烟囱,当启动锅炉必须设置单独烟囱时,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8.8.5 对于扩建电厂,应采用原有机组的辅助蒸汽作为启动汽源,不宜装设启动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