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基本规定
3.1.1 火电机组在电力系统中,可分为基本负荷机组、调峰机组、具有黑启动功能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等。
3.1.2 带基本负荷机组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应能较好地参与电网的一次调频和二次调频。
3.1.3 调峰机组应满足启动速度快、负荷变化灵活、能够适应频繁启停等要求。
3.1.4 具有黑启动功能的机组应能够使机组在无任何外部供电的情况下,由自身能力启动机组并网发电。
3.1.5 热电联产机组应兼顾发电和供热功能,在对外供热期间,应具有较高的供热可靠性。
3.1.6 对燃用煤矸石、煤泥、油页岩等低热值燃料发电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不宜在可靠性和灵活性方面要求过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