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机组运行调节性能要求
3.3.1 机组运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机组应装设机端电压闭环的自动电压调节器,应有过磁通限制、低励磁限制、过励磁限制、过励磁保护和附加无功调差功能,模型参数应符合系统要求。
2 励磁系统应具备电力系统稳定器功能,模型参数应符合系统要求。
3 机组应装设频率和功率闭环的自动调速器,模型参数应符合系统要求。系统频率在48.5Hz~50.5Hz变化范围内应连续保持恒定的有功功率输出。
4 发电机组正常调节速率每分钟不应小于1%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火电机组的调峰能力应满足所在电网电源结构和负荷特性对调峰的需求,不应小于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50%~60%。
5 处于电网送端的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宜高于0.9(滞后);处于受端的发电机功率因数,600MW以上机组可为0.85~0.9(滞后);直流输电系统的送端发电机功率因数可为0.85~0.9(滞后);发电机应满足电力系统进相运行的要求。
6 黑启动发电机组应能在辅助燃气轮机或备用柴油机启动后的2h内与系统同期并列。
3.3.2 机组调节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并网发电机组均应参与一次调频。机组一次调频的基本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发电机组死区应控制在±0.033Hz内,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发电机组死区应控制在±0.10Hz内。
2)转速不等率应为4%~5%。
3)最大负荷限幅应为机组额定出力的6%~10%。
4)投用范围应为机组核定的出力范围。
5)当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应在15s内根据机组响应目标完全响应。
6)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的45s内,机组实际出力与机组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3%以内。
2 火电机组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功能,并应参与电网闭环自动发电控制。机组自动发电控制基本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调节速率每分钟不应小于1%机组额定有功功率;自动发电控制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2)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调节速率每分钟不应小于2%机组额定有功功率;自动发电控制响应时间不应大于40s。
3)火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最大调节范围应为机组额定进气量的50%~100%。
4)自动发电控制机组应能实现“当地控制/远方控制”两种控制方式间的手动和自动无扰动切换。
3机组应具备执行自动电压控制功能的能力,应能协调控制机组的无功出力。机组自动电压控制装置应具备与能量管理系统实现联合闭环控制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