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权的授权)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使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查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外汇管理分支局重新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名单公告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家庄、廊坊、承德、邯郸、秦皇岛、唐山、邢台、衡水、沧州、保定、张家口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太原、大同、朔州、沂州、阳泉、榆次、离石、临汾、运城、长治、晋城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包头、赤峰、呼和浩特、哲里木、呼伦贝尔、兴安、伊克昭、锡林郭勒、阿拉善、乌兰察布、巴彦淖尔、乌海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沈阳、大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营口、锦州、辽阳、盘锦、阜新、铁岭、葫芦岛、朝阳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春、吉林、延边、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七台河、绥化、伊春、黑河、大兴安岭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盐城、淮阴、宿迁、南通、无锡、苏州、连云港、扬州、常州、镇江、徐州、泰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宁、六合、东台、射阳、大丰、淮安、启东、通州、如东、如皋、海安、锡山、江阴、宜兴、昆山、吴江、张家港、常熟、吴县、太仓、连云港开发区、邗江、仪征、高邮、兴化、姜堰、泰兴、靖江、丹阳、句容、新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台州、舟山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合肥、芜湖、马鞍山、蚌埠、淮北、淮南、铜陵、安庆、黄山、阜阳、滁州、六安、宿州、巢湖、宣州、池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莆田、三明、龙岩、福州、宁德、南平、泉州、漳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余、南昌、九江、上饶、抚州、宜春、吉安、赣州、景德镇、萍乡、鹰潭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枣庄、烟台、泰安、潍坊、济南、青岛、日照、莱芜、聊城、德州、淄博、滨州、威海、东营、菏泽、临沂、济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郑州、洛阳、新乡、许昌、南阳、周口、信阳、开封、安阳、漯河、焦作、平顶山、商丘、驻马店、濮阳、三门峡、鹤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武汉、襄樊、鄂州、孝感、黄冈、黄石、咸宁、荆州、宜昌、恩施、十堰、荆门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沙、湘潭、株洲、益阳、岳阳、常德、张家界、吉首、娄底、怀化、衡阳、邵阳、郴州、永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韶关、清远、梅州、揭阳、汕头、汕尾、潮州、惠州、东莞、江门、中山、佛山、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河源、广州、珠海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三亚、洋浦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玉林、百色、钦州、河池、防城港、贵港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阳朔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阳、遵义、安顺、都匀、凯里、毕节兴义、六盘水、铜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昆明、大理、红河、曲靖、保山、文山、玉溪、楚雄、思茅、昭通、东川、西双版纳、德宏、临沧、迪庆、努江、丽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都、乐山、德阳、南充、宜宾、泸州、绵阳、自贡、隧宁、雅安、攀枝花、广元、内江、达川、广安、巴中、凉山、甘孜、阿坝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万县、涪陵、黔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喀则、樟木、阿里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安、咸阳、铜川、汉中、安康、宝鸡、渭南、商洛、榆林、延安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潼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州、白银、定西、天水、平凉、庆阳、陇南、临夏、金昌、甘南、酒泉、武威、张掖、嘉峪关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宁、海东、海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银南、固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乌鲁木齐、昌吉回族自治州、石河子、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克拉玛依、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克尔柯孜自治州分局
[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证监法字〔1996〕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在国家有关期货法律、法规出台前,同意中国证监会和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地方监管机构,依据近年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下发的期货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并对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二、今后,中国证监会在制定监管文件涉及到行政处罚内容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规定执行。
【释解】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权的授权的规定。
国家行政权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出的不利处理,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出发,更应该由行政机关来行使。本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但是,由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国家干预社会生产的深度和广度都在加强,行政管理范围在日益扩大。虽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数量也相应增多,但仍不能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同时,有一些行政管理活动专业性、技术性强,行政机关难以满足其需要。并且,由于编制和经费的限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数量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因此,国家有把行政处罚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其他组织的必要。本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在坚持行政机关是主要行政处罚主体的原则基础上,把行政处罚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其他组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其他组织承担一部分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压力,避免政府机构和公务人员无限制的扩大,有利于精简机构;其次,有利于提高处罚的效率和保证其正确性,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违法行为,由拥有专业人员、专业设备的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能更快、更准确地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权的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处罚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经过授权,该组织取得了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因行使行政处罚权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授权的直接后果是被授权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具有行政机关的地位。因此,授权必须慎重,本法把行政处罚权的授权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从授权的规范性文件中加以控制,体现了行政处罚权授权的严肃性。
一、授权的条件
(一)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
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本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授权由法律、法规规定。因此,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主体必须是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于规章不能授权,因此,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也不能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权组织中的授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即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政这些权力,也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因行使这些权力引起的法律后果。从形式上来说,行政处罚权的授权必须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授权。这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主体的统一性,防止乱授权造成的处罚主体混乱的现象。
(二)必须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处罚授权是行政处罚权的转移,经过授权,被授权者就取得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授权的对象必须严格。组织作为履行一定社会职能的集合体,它具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所以,行政处罚的授权的对象应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授权的对象。但是,组织的范围非常广泛,从一般意义上讲,它不仅包含行政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还包括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并不是任何组织都可以被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因此,有必要对这里的“组织”作出限定:
1.这里的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中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因为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不同的权力,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军事机关行使军事指挥权。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履行不同的职权,不能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改变宪法和组织法的权力分工。因此,不能将行政处罚权授予其他国家机关行使。
2.这里的组织也不包括行政机关
因为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机关的概括职权,法律、法规将某一项具体的处罚权赋予特定行政机关行使,属于行政权的正常分工,不是这里的授权。
3.作为被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中,根据组织成立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社会团体组织、事业组织和企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政党、工会、共青团、妇联、各种学会等组织;事业组织是指从事某项社会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如学校、医院、各种科学研究机构等;企业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根据本法的规定,不论是什么类型的组织,只要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就可以被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在我国,社会团体往往承担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如工会经常行使某些社会救济、劳动安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能;妇联经常行使某些与计划生育管理、妇女儿童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为了更好地行使这些管理职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授权其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些管理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或者技能,需要专门设备,授权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等事业组织进行管理更易达到行政管理的目标,所以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授权这些事业组织行使相应的行政权。
(三)被授出的行政处罚权应当共有权力
从内容上来说,被授出的行政处罚权应是共有权力而不是专有权力。共有权力可以由几个机关享有,具有可转让性。而专有权力只能由某一特定机关行使,具有专一性和不可转让性。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就是公安机关的专有权力,不能授权组织实施;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处罚权是审计机关的专有权力,也不能由授权组织实施。
二、受权组织的条件
一个组织被授予处罚权,意味它具有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特殊身份,这就是要求该组织应该具备某些条件,以使其有资格、有能力接受授权。一般来说,被授权组织应该是与授权内容有某种联系。根据本法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该组织应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国家机关才可以授予其行政处罚权;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依法成立包括取得民事上的法人资格或者有本组织的章程、办公地点并经合法程序予以登记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该组织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如医院、学校、图书馆,以及一些公用事业机构等,只承担管理本组织自身事务责任的,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目前许多授权的组织之所以成立,就是因行政编制缺乏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当然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人员
行政处罚是一项法律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有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等技术条件
这主要是指与承担处罚工作相应的技术条件。有些处罚工作并不要求有检查、鉴定等技术条件,或者这个条件对做好处罚工作的影响不很大,那么技术条件就不应成为组织接受授权的条件。
(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对外能对自己的各项行为负责;二是对内能有效地管理从事处罚工作的人员并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即工作人员能承担专门监督的责任,组织本身能承担层级监督的责任。这是对组织行使处罚权的制约因素,具有保证处罚权合法、高效运作的作用。
三、受权组织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被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有以下类型:
(一)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内部机构协助处理和具体办理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行政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职权。有的情况下,法律、法规将行政处罚权直接授予内部机构,这时,内部机构获得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6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的罚款,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根据规定,交通警察队对警告、50元以下的罚款和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有处罚主体资格。此外,物价检查机构、公安消防机构等,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都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
(二)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包括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关。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三个类型;职能部门的派出机关有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一般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但如果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派出所对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三)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
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检验所、市容监察队、城管监察大队等属于事业单位,本身并不享有行政管理职权。但是,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将行政处罚的权力授予了这些单位。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四)被授予行政处罚权的企业单位
企业成为行政处罚主体的情况很少,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也将行政处罚权授予了企业。如邮政法实施细则第58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的,邮政企业应当追回赃款赃物,可以并处罚款,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