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回避的含义和意义
一、回避的含义
回避,是指由于当事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办理的制度。行政案件中的回避,是指办理行政案件的人民警察等因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制度。
二、回避的意义
建立行政案件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确保行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
客观、公正处理行政案件是实行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若想客观、公正的处理行政案件,办案人员应尊重案件事实,既要收集对相对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相对人有利的证据。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等不能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免先入为主或者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建立和实行回避制度,使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办案人员等及时退出行政案件的办理,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
(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回避制度通过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条件的选择权,使其免受可能遇到的歧视、不公正对待,就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回避制度通过选择权的行使,使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办案人员等退出案件处理,保证行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确保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普遍尊重
西方有句法彦: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行政案件的办案人员若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那么其作出的处理结果很难得到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其确定权利、义务很难获得自愿执行。回避制度有条件地赋予当事人对办案人员的选择权,就会有效消除当事人对办案人员的抵触情绪,消除对处理结果的不信任感,使处理结果得到当事人的尊重,使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从而有助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