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回避的情形与时限
一、回避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行政程序规定》第17条、第23条分别规定了回避的条件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适用以下回避理由:
(1)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包括行政案件中的违法嫌疑人、受害人等。《行政诉讼法》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程序规定》中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们建议与行政诉讼保持一致,即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直接涉及该负责人、人民警察或者其近亲属的利益。
(3)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包括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被侵害人是亲戚、朋友、同学、战友或者与上述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存在个人恩怨或者其他利害冲突等关系。有上述关系,并不一定要回避,只有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才应当回避。
二、适用回避的人员和决定机关
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当具备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人员包括办案人民警察、公安机关负责人、鉴定人(含检测、检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办案人民警察,是指负责办理行政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负责办理案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鉴定人,是指受公安机关指派或者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检测、检验、分析鉴定,得出鉴定意见的人。
翻译人员,是指受公安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语言、文字进行翻译的人员。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
三、回避的种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的回避可以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一)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办案人民警察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等主动向所在公安机关或者有权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不参加或者退出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自行回避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凡明知自己具有回避情形的人民警察,都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办案人民警察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等应当回避而没有自行回避,或者不认为自己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没有回避的,行政案件的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是行政案件的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权利。为确保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这一法定权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指令回避
指令回避,是指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办案人民警察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等没有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发现后,可以指令相关人员回避。《行政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可以指令其回避。”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四、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出
无论是办案人民警察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都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对于口头提出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1.自行回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翻译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2.申请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询问笔录中记明。
3.指令回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翻译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可以指令其回避。
(二)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对回避的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后,如果发现确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作出决定,令其回避;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公安机关负责人等人员不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或者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驳回回避申请。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回避的效力
回避决定对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发生以下效力:
(1)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2)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
(3)回避决定作出后,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