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辖的含义和意义
一、主管与管辖
主管,是指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可见,治安管理处罚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除此之外,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还主管对违法行为人决定其他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等案件。
管辖,本义是管理、统辖。公安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违法案件受理范围划分和权限上的分工。明确、具体的公安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规定,有利于防止主体之间相互推诿或越权、滥用职权,也有利于监督公安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理。公安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管辖与主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落实。没有主管就无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主管的确定就丧失其意义。
二、管辖的意义
明确公安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公安机关明确在行政执法中的权限范围。明确、具体的公安机关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规定,有利于公安机关明确自己在处理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权限范围,可以有效地避免越权和滥用职权,避免行政执法中的相互推诿和互相争管案件的情况,为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2)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公正处理。案件受理权限分工明确,避免不必要的推诿移送,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违法行为受到有效的制裁。
(3)有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本身就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明确的管辖分工,还有利于上级部门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监督,提高行政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