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亚里士多德 现实与理想:法治政体思想的二重展开
亚里士多德区分良序的政制和败坏的政制的标准是什么呢?亚里士多德相信,一个正派的政制秩序必须具备两个特征。首先是法治。一种政制不应当遭受少数人或多数人出于自利的统治之苦,否则就不配称作“政制”。我们后来会看到,法治也不一定能保证正义,但亚里士多德可以肯定的是:正义,以及由此而来的政治正当性,绝不可能脱离法律的框架而存在。法治以及法律对公民所负有的责任,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混合政体”或“宪政”的最低限度的必要条件。良序政制的第二个特征是稳定。
——[美]史蒂芬·B.斯密什:《耶鲁大学公开课:政治哲学》
亚里士多德自幼在雅典求学,入阿卡德米学园师从柏拉图,其后曾游历小亚细亚等地,并担任过马其顿王子亚历山大的老师。公元前355年重回雅典后,他主持吕克昂学园。晚年回到母亲的住屋,直至逝世。他一生著作等身,是古希腊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也是西方政治学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他是第一位把结构和形式赋予了政治科学这门学科的人。他设定了这个学科的基础范畴和概念,详细阐明了它的基本问题和疑难之处,而且第一个使政治语汇具有了概念上的清晰性和严格性。实际上,在我们今日研究的问题当中,没有一个问题不是亚里士多德首先确定下来的。”
这也是我们在探讨政治与法治问题时一再回到亚里士多德的主要原因。
在传承柏拉图法治政体思想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推进了对法治政体问题的认识。“亚里士多德本人的政治思想很大程度上是从柏拉图停止的地方开始的。”
本章旨在从政体论的视野出发,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重新予以认识与阐释。分析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与政体思想,学术界常常采用的一种方式是“关系论”,分两个方面讲:一方面,政体是如何确保法治的;另一方面,法治是如何确保政体的。不过,亚里士多德的相关思考并不完全是按这两个方面运思和论述的,所以,本章偏重“类型学”,而不是“关系论”。当我们从“法治政体”这个概念进入《政治学》之中时,就会对其法治思想有一种新的透视和解读,从而揭示其新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政体问题的讨论,是在其《政治学》中完成的。这一讨论,比他的老师柏拉图显得更加具体和细致,也更加广博、丰满和系统。而首要的一个问题是,对《政治学》的结构和内容,应当如何把握?这是我们理解《政治学》的基本前提。如何把握其结构,关系到对《政治学》的理论内容——包括其“法治政体”思想——的梳理和解读。
而读过《政治学》的人大都知道,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这个问题,中外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例如,德国哲学史家温纳·耶格(Werner Jaeger)的设想是,《政治学》的各卷大体上可以分成两组:第一组,包括第二、三、七、八卷,主要讨论理想的政制以及关于理想政制的一些学说。其中,第二卷是对早期的理论作历史的研究,特别是对柏拉图的批评;第三卷研究城邦的性质及其公民问题,以便阐述理想政制的理论基础;第七、八卷是论理想政制的建设。有鉴于此,许多研究亚里士多德的现代学者建议将第七、八卷放在第四卷之前。第二组,包括第四、五、六卷,主要讨论希腊城邦实际的政制。美国的萨拜因觉得这一说法“最为确当”。
而中国的政治学家吴恩裕在《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文中归纳说,在内容上,《政治学》“基本上包括两种问题的讨论:(一)关于政治理论的讨论;(二)关于现实政制的讨论”
。中国的一些哲学史家则指出,尽管人们对《政治学》的结构安排有不同看法,但按照原书的顺序,主要有三个问题:总论城邦和公民(前三卷是政治学的总论);现实的政制(第四至六卷分析和评论希腊城邦的现实政制);理想的政制和教育(第七、八卷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想)。
总之,人们大多认为,《政治学》主要是围绕着“理论”和“政制”、“现实政制”和“理想政制”这两个核心来展开的。
从法治政体角度来对《政治学》进行阅读与处理,自然不能脱离“现实政制”和“理想政制”这两个核心。这恰好是亚里士多德对其法治政体思想进行阐述的二重结构,并构成本章的基本思路和阐述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