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古希腊 通过政体定义法律和法治
因为城邦精神只体现在其制度中,制度掌控城邦就像思想支配身体一样。制度会仔细考虑各方面的问题,力求保存好的事物,避免不幸的事情。法律、公共演说家、公民都必然参与其中,城邦所有成员生活的好坏取决于他们是否采取了适宜的制度。
——[古希腊] 伊索克拉底:《演说辞七·战神山议事会辞》
当人们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现行法律就一定要得到遵守?从这一刻开始,希腊的政治哲学就诞生了。是否有一个自古以来就普遍适用的“自然法律”?所有由人类颁布的“人为的法律”,都会随着地点和时间的变化而相应地改变吗?怎样证明一个国家的法治统治是“合法的”?在希腊哲学的古典时期,这些问题都与建立“最好的国家形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应该由国王独裁统治,还是把权力交给所有贵族?或者像雅典一样,建立一个民主模式?应该怎样使国家中不同社会等级之间的关系变得井井有条?
——[德]马丁·摩根史特恩、罗伯特·齐默尔:
《哲学史思路:穿越两千年的欧洲思想史》
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是伦理、政治与法律综合构成的共同体,这是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产生政体与法律思想,包括法治政体思想的客观基础。
对法律问题的思考,无疑是政治哲学的一大起因。不仅如此,在任何一个文明体系与制度、思想传统中,“每一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有过长时间独自登台的机会,所以人们就可以对它加以全面的考虑,从它的最初的原则一直考虑到它终极的后果,把它的理论充分展示出来”
。而各种制度尤其是政制的嬗变与竞艳,正是政治哲学和法治思想诞生与成长的基本土壤。
欧洲的古典时代也不例外,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不仅发明了政治与各种政体,而且也创造了政治哲学、政体学说以及法治思想。
我们先来考察古希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