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个“惊人”的计划:“哲学王”的出世
《理想国》的一个主要目标是阐明“最好的”政体或政制,为此,柏拉图论证了“哲人王”或“哲学王”(philosopher-kings)的理想政体,亦即“哲人政体”。这一理想的出世,自有其内在的动因。
根据柏拉图晚年(公元前354年)撰写的“第七封书信”所述,约40岁之前的柏拉图,在经历了城邦政治生活,尤其是“苏格拉底事件”,以及观察其他城邦政制与法律的演变之后,开始“思考所有这一切,思考治理国家的人们以及他们的法律和习俗”。他很失望地看到,“我们的城邦已经不再依照传统的原则和法制行事了”,而且“法律和习俗正以惊人的速度败坏着”,因而深感“要正确安排国家事务确实是件很困难的事”。但柏拉图认为,正确安排国家(城邦)事务又是当务之急,于是,他谋求改进这种状况和改革整个制度。最终,他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所有现存的城邦无一例外都治理得不好,它们的法律制度除非有惊人的计划并伴随好运气,否则是难以治理的。”这个“惊人的计划”,就是他提出和论证的所谓哲人—王的政治理想:“只有正确的哲学才能为我们分辨什么东西对社会和个人是正义的。除非真正的哲学家获得政治权力,或者出于某种神迹,政治家成了真正的哲学家,否则人类就不会有好日子过。”( 第七封书信,325C,3—326B,2 )
对古希腊各城邦的统治者与治邦者来说,这个计划的确惊人。至于是否能“伴随好运气”,则又另当别论了。
阐明和论证哲人政体这种最优政体,是《理想国》的一大主旨。
柏拉图之所以如此推崇哲人政体,一方面在于哲人的统治代表了最高级、最正义的理智、智慧和知识的统治。这是哲人政体或哲人—王统治的根基。柏拉图认为,这种类型的统治是最佳的或最优良的统治,因而超越了任何其他的统治。另一方面,从政治层面来看,理想国家必须由不爱权力的人掌权,以避免为获取职位而争夺权力。柏拉图发现,争权夺位正是城邦腐败、冲突以及崩解——“所有现存的城邦无一例外都治理得不好”——的主要原因。当统治权成了人们凭借各种手段予以争夺的对象时,国家和统治者自身往往会同时遭到破坏与毁灭。所以,“事实是:在凡是被定为统治者的人最不热心权力的城邦里必定有最善最稳定的管理,凡是与此相反的统治者的城邦里其管理必定是恶的”。那么,有谁最不热心权力?在柏拉图看来,唯有哲人或哲学家才最不热心权力:“除了真正的哲学生活而外,你还能举出别的什么能轻视政治权力的?”(
《理想国》,520D―521B
)这其实是说,除了哲人之外,就没有更适宜于掌握政治权力的人。
获得或行使政治权力的哲学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又该是怎样的?在柏拉图的哲人政体之下,法律几乎是无关紧要的,或者城邦并非必须用法律来治理。如同美国政治学家萨拜因所概括的,《理想国》是“略去法律”的;或如麦克里兰所说,“《理想国》中没有任何法律体系”
。这是西方哲学史家与思想史家对其“理想国”较为一致的评论。
《理想国》并不否认法律存在的意义,而且认为哲学家“看来最能守卫城邦的法律和习惯”(
《
理想国》,484B,7
),因为哲学家作为“治理者必须发布命令——在一些事情中按照法律发布命令,在另一些我们让他们自己斟酌的事情中根据法律的精神发布命令”(
《理想国》,458C,2—4
)。但是,柏拉图认为,对于哲人来说,法律并不必定重要。柏拉图设想的哲人统治的城邦,当然有法律,但有法律不等于崇尚法律,更不等于法治。他告诫说,“真正的立法家不应当把力气花在法律和宪法方面做这一类的事情,不论是在政治秩序不好的国家还是在政治秩序良好的国家;因为在政治秩序不良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是无济于事的,而在秩序良好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有的不难设计出来,有的则可以从前人的法律条例中很方便地引申出来”。这样,“在立法方面”,就“没什么还要我们做的”。(
《理想国》,427A—B,2
)如关于市场上的相互交易,关于契约,关于侮辱和伤害的诉讼,关于市场上和海港上必须征收的赋税问题等,不必一一订成法律。
柏拉图断言,“对于优秀的人,把这么许多的法律条文强加给他们是不恰当的”(
《理想国》,425D—E,1
),它如同医生只能根据医方开药治病一样荒谬。
从柏拉图对正义观的论证和“哲学家的统治”的逻辑来看,在他的理想国家和哲人政体之中,原则上是不必定需要法律的,哲人王可以根据智慧而不是法律来解决一切争端,包括判处一切法律案件。在《理想国》中,柏拉图“略而不论”的一个并非最不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律问题。而“柏拉图对这些问题略而不论的做法乃是完全合乎逻辑的,因为如果柏拉图的前提是正确的,那么他的论证就是无可辩驳的”。而且,“用法律规则来束缚哲人王的手脚也是极其愚蠢的,就好像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愚蠢”。但是,问题在于,也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说法实际上是以一种未经证实的假定为根据的”。因为它假定法律的目的“仅仅在于提供一种最不拙劣的能够与一般情势相适应的规则而已。这并不是对实际情形的一种描述,而是对它的一种漫画”
。故而,柏拉图的论证前提是大有疑问的。
法律被假定会束缚具备王者技艺且成为国王的哲学家,是柏拉图反对法律统治的主要理由。这从根本上把法律统治从城邦或国家的必备要素中排除出去了,从而把“哲学家的统治”与“法律的统治”对立起来,并用“哲学家的统治”否定了“法律的统治”。
正因为这一根本观点,哲人政体通常被视作人治而非法治的政治模式。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理想国》亦即“论正义”,但其正义观为何没有发展出一套法律规则? 就像在古代罗马,正义需要且依靠法律:正义恰恰就是以一套法律规则表达和实现的。对此,巴克解释说:
我们已经知道,柏拉图的正义不是某种法律的东西,也不关心任何外在的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设计。它不属于Recht(法规)的范围,而属于Sittlichkeit(社会道德)的范围。它不是一个法律的问题,或单个伦理规范的问题,也不是二者的混合,它是一个社会道德概念,是对社会伦理规则体系的一种界定,这种规则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运行这一方面不亚于法律,甚至更甚于法律。……他没有从以法律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社会的概念出发,没有把正义设想为维护和协调这种权利的一种体制。
巴克还根据维拉莫维茨—莫伦道夫的提示,将希腊人的正义观与罗马人的正义观进行比较:“希腊没有和拉丁文Jus相对应的词,Jus不仅意味着公正,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补救办法,它是某种具体的东西,‘它得到了人类权威的认可,也能够由它来实施’。”所以,“罗马人思考和谈论某种单一的、具体的法(jus),谈论作为其一部分的公法(lex)”。与罗马人不同,“希腊人则思考和谈论一种抽象的、绝对的公正……希腊的风格不像罗马那样在法律上尤为突出,或者,由于这一点,它不关心由法律补救所支持并通过法律程序来执行的法律公正。相反,它特别地形而上”。柏拉图恰好是希腊风格最伟大的代表,他把“正义的第一原则或理念”发展到了极端,“以致抽象的公正被证明对任何具体的法律都是致命的,而存在于哲学王的纯粹理性中的理想正义则不得不去废除所有的法律和所有的立法”。
巴克的比较性分析,为我们理解柏拉图追求正义的“哲人政体”必定轻视法律这一逻辑,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法学论证。
对“哲人政体”这一理想,柏拉图深知其实现具有极大的困难,因为理想国是“我们在理论中建立起来的那个城邦,那个理想中的城邦。但是我想这种城邦在地球上是找不到的”。它是天上的乌托邦。职是之故,人们只能憧憬:“或许天上建有它的一个原型,让凡是希望看见它的人能看到自己在那里定居下来。”( 《理想国》,592A,7—B,4 )柏拉图身为哲学家不可能没有意识到,人类并未“伴随好运气”,否则,为何所有希腊城邦都治理得不好。这使得他心目中最理想的哲人政体在人类的生活中难以出现。不过,柏拉图仍然期待这一理想的实现,认为它并“不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我们关于国家和政治制度的那些意见并非全属空想;它的实现虽然困难,但还是可能的,只要路子走的对,像我们前面说过的那样做。只要让真正的哲学家,或多人或一人,掌握这个国家的政权。他们把今人认为的一切光荣的事情都看作是下贱的无价值的,他们最重视正义和由正义而得到的光荣,把正义看作最重要的和最必要的事情,通过促进和推崇正义使自己的城邦走上轨道。(
《理想国》,540D—E,3
)
为此,他想象并希望着,假如“能成功地说服一个人,就能保证获得完全成功”(
第七封书信,328C,3
)。于是,他经过反复考虑,终于不惧风险踏上旅程,两次(分别在大约公元前367—前366年和公元前361—前360年)前往意大利西西里岛的叙拉古,试图通过哲学的教诲与驯化,使年轻的统治者狄奥尼修二世“能以某种方式过一种哲学的生活”,以便有朝一日成为“哲人王”。这可以说是一种“叙拉古的诱惑”。
然而,令充满憧憬且采取行动的柏拉图深感失望的是,狄奥尼修二世并不愿意过哲学的生活。
在《政治家篇》中,柏拉图依然坚持最优良政体的信念,即追求真正的、最卓越的政体(柏拉图心目中的完美政体)。在这种政体中,统治者是真正科学地理解统治技艺亦即王者技艺的人,而不是看他们的统治是否依据法律。柏拉图定义说:“真正的国王所拥有的知识就是当一名国王进行统治的知识。”这种知识可以称之为“君王的知识、政治的知识”。“政治技艺和政治家”实际上等同于“国王的技艺和国王”。(
《政治家篇》,259A—D
)因此,柏拉图指出,“最卓越的政治体制,唯一配得上这个名称的政制,其统治者并非是那些特意要显示其政治才干的人,而是真正科学地理解统治技艺的人。所以我们一定不要考虑任何一种所谓健全的判断原则,看他们的统治是否依据法律”,从而,“他们的统治有没有法典也没有什么关系”。(
《政治家篇》,293C—D;293B
)换句话说,这种政体并非必定实行“法律的统治”。但是,这种政制是最高级的,“就像位于凡人中的神”,“高于其他所有体制”。(
《政治家篇》,303B
)这一主张,与他的“哲人王”的统治模式一脉相承,以至于可以说,“《政治家篇》所表现出来的重要性是其明确指出了柏拉图依旧信奉绝对哲学王的理想”
。“理想国”依然在《政治家篇》中存在着:“哲人王”化作了“政治家”。
但是,“没有法律的统治”这一说法毕竟令人费解,让人难以置信,而且,希腊城邦也没有提供这样的范例。柏拉图无法回避这个问题,故而宣布说,这正是我们要讨论的一个棘手问题:“一名优秀的统治者能否不要法律而进行统治。”( 《政治家篇》,294A )在这里,柏拉图坚持认为,有知的、智慧的、政治技艺的统治优于法律统治:
在某种意义上,立法(技艺)属于王者之(技艺),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最好的却不是法治,而是人治—有智慧的国王的统治。
在最卓越的政体之下,为何可以不要法律而进行优良的统治?对这一问题,重复《理想国》中的论证已无必要,所以在《政治家篇》中,柏拉图另外讲述了一番道理。
在柏拉图看来,法律从来都没有,也不可能有能力做到准确区分哪些是对所有人同时最好与最正义的。法律所具有的一般性和稳定性,使得它无法适应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人的行动的差异性以及人类事务的变易性,因而不可能给予人们(每个人)最好的、最正义的东西。所以,依据法律,“想要在所有时候良好地处理所有问题都是不可能的”。此外,法律还有许多禁止性规范,并具有强制性,它强迫人们按照其事先划定的框框和确定的规则行事,“就好像一个一厢情愿的、无知的人,不允许别人做任何事,只能做他允许做的事,还禁止人们对他的命令提出质疑,哪怕出现某些比他立下的法规更好的东西也不行”( 《政治家篇》,294B—C )。由此看来,一方面,柏拉图认定,如同《理想国》所坚信的,智慧的、政治技艺的哲人或国王统治是最好的;另一方面,法律的一般性和“硬性”使得它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与社会事务,无法在任何时候处理任何问题时达成最好与最正义的目标。
因而,人们不应首先考虑实行法律的统治。于是,让法律先靠边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