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向“法律统治”靠拢:法律的必要性
有意思的是,柏拉图在《政治家篇》中对“优秀的统治者可以不实行法治”这一主张作了上述论证之后,紧接着就开始转向追问——这是 一个极为重要的追问 ——法治的意义和必定性。这个追问,对于置身于雅典城邦法治传统之中的柏拉图来说,是相当自然的。通过这个追问,他要思考在没有“优秀的统治者”时该怎么办的问题:
既然法律不是一种理想的控制手段,为什么还要一个法律的体系呢?我们必须寻找理由,说明法律体系是必要的。( 293D )
法律体系是必要的!对,柏拉图是这么说的。那么,理由是什么?柏拉图寻找到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首先,《政治家篇》坦率承认,在这个“人”的世界上,哲人或者“哲人王”千载难逢,极为罕见,或者说,根本就找不到。柏拉图看到,“得到上苍的恩赐而拥有政治智慧和统治能力”的人,屈指可数,可谓凤毛麟角。故而,能找到一两个或极少数拥有统治技艺的人就不错了。( 参见《政治家篇》,297B,293A )所以,柏拉图不免有些绝望,他说:“人们怀疑是否有任何人足以承担如此完善的统治:最后,人们绝望了,因为找不到任何人愿意并能够实施合乎道德和理智的统治,极为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他不得不面对这个事实,告诫人们:“我们还要实事求是,与蜂群产生蜂王那样的自然过程不同,国王并不会以这种自然的方式在城邦中产生——他的身体和心灵都格外卓越,马上就能掌管各种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轮到法律出场了:“人们只好聚集起来,制定成文的法律,尽快追踪那正在逝去的真正的政制。”( 《政治家篇》,301C—E )这实际上是在承认人类难以建立那种最卓越的政治体制,承认哲人政体是哲学与政治上的一个神话,因而只能退而追求和实行第二位的统治——法律的统治。在此意义上,“《政治家》揭示了《理想国》没有说出的东西,即《理想国》中描述的最好的政治制度的不可能性” 。正是这一没有说出来的“不可能性”,让柏拉图从《理想国》走到了《政治家篇》,并最终走到了《法篇》。
其次,即使很幸运有一位哲学家或精通政治技艺的、优秀的人成为统治者,或者一位当政者偶然成为哲学家,但是他作为立法者(身兼“立法者—王”),也只能或必然是为一般的人制定法律,就像职业教练员向接受训练的所有学员发布普遍性的命令,而不可能精确地针对每个个人作出各别的规定。因此,“他是在一种一般的处境下制定法律的”,他“为所有个别的公民立法”。如果拥有政治技艺的统治者有空对每个人作具体的指引,他当然不会用法典来妨碍自己。但是,人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不制定普遍性的规则,“立法者怎么可能一辈子坐在每个人边上,给他们规定做什么事,告诉他们怎么做呢?”( 《政治家篇》,295B )。一个小土寡民的城邦的统治者尚且做不到这一点,更遑论那些泱泱大国的统治者。
再次,维持与巩固一个卓越政体的前提是统治者始终具有健全的心灵状况,并且坚定地遵循一个伟大的公正原则:“在理智和统治技艺的指引下,始终大公无私地、公正地对待他们的臣民。”( 《政治家篇》,297A—B )然而,能否保证这样的前提,则令人怀疑。“哲人王”如何避免权力的腐蚀与败坏?尽管他轻视政治权力,但毕竟也要掌握和行使政治权力。“哲人王”不仅仅是一个能够保持理性和冷静的“哲人”,他/她还是一个坐在权力宝座上且随时挥动权杖的“王”。这个“王”如何可能不受权力的诱惑和腐蚀而在任何情况下坚定地保持哲学家的理性?对这一问题,柏拉图提出了一种低调的,但也是新的洞见:人们难以完全信任不依法统治的“哲人王”式的统治者,以及现实的政治权力执掌人,“人们确实感到,这样一位拥有绝对权力的人一定会运用他的权力来伤害他的私敌,把他们都铲除掉”( 《政治家篇》,301D )。正如柏拉图一贯比喻的医生和船长的例子:医生可能用手术刀伤害我们,或者收受贿赂等;船长也可能在海上谋财害命,或者将乘客弃之荒野。由此, 柏拉图打开了通往法律或法治的大门 。“假定我们在心中对医生和船长已经有了这种看法,然后我们召集议事会开会,并通过一些法规。”( 《政治家篇》,298B )通过这些法律,可以防止与惩罚医生和船长作恶、渎职。与此相类似的是,虽然这些法规将强迫掌握技艺的人按照法律进行统治,从而导致妨碍其依政治技艺实施良好统治的糟糕状态,但是,如果他既没有以科学的知识为依据,又无视成文的法律而凭个人的好恶行事,那岂不是更糟糕吗?( 参见《政治家篇》,300A )任何政治社会,既然没有知识和智慧的统治,又不想要统治者随心所欲、肆无忌惮的治理,那就只能实行法律的统治了。
最后,法律的优点也是很明显的。柏拉图指出:“已经制定了的法律代表着一种经验的结果——人们必须承认这一点。每一项法律都是由于某些人的倡导,他们足够幸运地使用了正确的推荐方法,说服公民大会通过了这项法律。”( 《政治家篇》,300B )在柏拉图看来,法律不仅概括了人类生活的经验,而且反映了明智者的智慧,并代表了公民意志和自治。不仅如此,更重要的在于,法律还模仿了真理或“真正的政制”。“法律似乎就是覆盖生活各个部门的那些科学真理的复制品,这些复制品的依据则来自那些真正对这些事务拥有科学真理的人发出的指示。”( 《政治家篇》,300C )对这样的法律,绝不许违反和侵犯。
所以,柏拉图认为:“所有这些法治的意义都必须接受,因为唯一可能的替代物是个人的无法的统治,即人治。明智者必须服从法律,不仅要在行为上服从,言论上也要服从,尽管法律在智慧和正义上都低劣于他……法治优于愚人们的无法的统治,因为法律不管多坏,它们都在某种意义上是推理的结果。” 与哲人政治相比,“依法统治”是一种不完美的状态——法治是一个“备胎”;但与“无法的统治”相较,“依法统治”显然又是一种良好的统治。这是一个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式的选择: 法治成了必需品 。
对于法治与政体的关系,《政治家篇》总结说,法治就是各种现实的政体模仿“真正的政制”的一种中介、方式和结果。所谓“真正的政制”,也就是“哲人政体”。柏拉图认为,现实的政体“是一种仿制品,是对真正的政制的模仿”。实际上,只有这些仿制的政制,而非“真正的政制”,“才是有可能出现的政治形式”。( 《政治家篇》,293E )那么,“模仿”到底是什么意思?所谓“模仿”,就是实行法律的统治。柏拉图从立法和法律的权威性两个方面进行论证。从立法上讲,法律统治要“模仿”真正的政制,就必须由有知的人来制定法律。正如前文所引证,“法律似乎就是覆盖生活各个部门的那些科学真理的复制品,这些复制品的依据则采自那些真正对这些事务拥有科学真理的人发出的指示” ( 《政治家篇》,300C )。法律是有知的人制定的,虽然这不等于就是“哲人王”的统治,但可以理所当然地被视为对“真正的政制”的“模仿”。因而在《政治家篇》中,即使是法律的统治,“哲人王”似乎也未退场,甚至仍有其极重要的位置。既然法律是有知的一种体现,那么人们,包括统治者,就必须遵守和服从。柏拉图说:“因为其他政制的保存都依赖于对法典的遵循,取决于严格坚守一条规则,我们承认这些东西是需要的,但并不是理想的。”这一条规则就是,“任何公民都不能冒险去做任何违反法律的事,如果有人敢这样做,那么他会被处死或受到最严厉的惩罚”。这不同于那种理想的“真正的政制”,但确实是现实的选择。所以,“如果我们把刚才已经描述过的那种理想搁在一边,那么这种处于第二位的统治才是最公正的和最需要的”( 《政治家篇》,297C—E )。在这里,《政治家篇》已经明确指出了法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如何判断这些现实的“仿制品”对“真正的政制”仿制得好不好?这种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柏拉图继续沿着法治的思路推进:正是由于无从产生“国王”这样的真正的统治者,“人们只好聚集起来,制定成文的法律,尽快追踪那正在逝去的真正的政制”。
如果那些模仿性的政制要想尽可能建构一种真正的体制,由一名真正的政治家用真正的政治技艺来实行统治,那么他们就必须服从一种单一的统治。他们全都必须严格遵守他们已经立下的法律,决不违反那些成文的法规或已有的民族习俗。( 《政治家篇》,301E;301A )
据此推论,他认为:“那些所谓有法可依的政制要模仿得好些,而其他政制或多或少模仿得很笨拙。”( 《政治家篇》,293E )法律统治模仿的正是神的统治或者政治技艺的统治。这种模仿尽管并不理想,但仍然是较好的,而且只能如此,人类不可能有更好的选择。故而,柏拉图把遵守法律、实行法治的政体称为“哲人政体”之后的“我们次一位的最佳统治方式”:“只要人们执行法律和规范所有生活部门的成文法规,我们次一位的最佳统治方式就是禁止任何个人或团体有任何行为违反这些法律和法规。”( 《政治家篇》, 300C )
法治的意义和地位,无疑在这里开始突显出来;而这也就将政体问题引入法治政体与非法治政体的讨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