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止讼免争和谐相处[讼]
《序卦》曰:“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郑玄解释说:“讼犹争也,言饮食之会,恒多争也。”《需》卦所言“饮食之道”的饮食,我们不能仅仅理解为吃饭喝汤,应该看到《需》卦的“饮食”是一个包含了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条件在内的极其广泛的范畴。具备了这些条件,人类才能生存和发展。但是,自从有人类以来,人们所创造的物质财富总是不能满足每个人的需要。因此,围绕物质财富的分配就会出现争夺和矛盾,争夺和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去打官司。《讼》卦告诉人们的就是如何正确对待因物质的纷争而引起的诉讼问题。
从卦象上看,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讼》卦的上卦为乾,下卦为坎。乾就是天,它的特性是轻而上行;坎就是水,它的特性是重而下行。一个往上升,一个向下降,二者恰好背道而驰,自然就会有对立和矛盾。《象传》说;“天与水违行,讼。”程颐也说“天阳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违,所以成讼也。”说的都是这种情况。第二,《讼》卦的上卦为乾,乾的特性是刚健;下卦为坎,为险,就是俗语所谓“外强中干”。自己软弱无力,外敌刚健强劲,发生争执和诉讼自是在所难免。朱熹在解释《讼》卦的卦象时说:“上乾下坎,乾刚坎险,上刚以制其下,下险以伺其上,又为内险而外健,又为己险而彼健,皆讼之道也。”程颐解释说:“上刚下险,刚险相接,能无讼乎?”又说:“人内险阻而外刚强,所以讼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九五:讼,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原文】
讼①:有孚②。窒③惕④,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译文】
《讼》卦表示:要诚信。是非未决而致窒塞,是非待决而致畏惧。若能守持中道就会有吉利,若争讼不息就会有凶险。利于拜见大人,不利于行涉越大川一类的险难之事。
【注释】
①讼:争论,争辩,诉讼。《说文解字》说:“讼,争也。”
②孚:信诚,信用。《说文解字》说:“孚,信也。”
③窒:堵塞。
④惕:畏惧。
【品鉴】
从言,公声。公开、明白。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曰:“讼,假借为公。”公言,犹明言也。讼就是求辩其曲直于刚明中正之人。所以,求讼,必须有公心、有诚心、有明心。离开了诚信,就是诬妄。所以,讼必有孚。有孚,才可行讼。无信,就不要考虑诉讼了。
止讼免争首先在信,有信才可以行讼争之事。仅就有信来说,这一点和《需》卦同。但不同处在于,《需》卦是天地相通、阴阳相交。《讼》卦则是天地乖背阴阳相违。故曰窒惕。《需》和《讼》的关系是“覆”。此时宜中道而行,适可而止;而不可终究其事,争讼到底。这就是《讼》卦的要义。
孔颖达《正义》曰:“凡讼者,物有不和,情相乖争而致其讼。”诚信丧失了,彼此之间,堵塞不通,此时若能怀惕惧之心,中道而行,适可而止,则可以得吉,故言“中吉”。若得理不饶人,终极其事,必致凶险,故言“终凶”。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应见好就收,不可抓住不放。
《讼》卦要求分辨是非曲直,这就需要有“刚明中正”的大人,故曰“利见大人”。又因为《讼》卦内凶险而外刚健,故切忌被表面的刚健所迷惑,任凭刚健而妄为,久居外地而不返,应择安地而处,避免使自己陷于险地,故曰“不利涉大川”。
【原文】
初六:不永所事①。小有言,终吉。
【译文】
初六:不能长时间纠缠于争执诉讼之事。即使会遭到些小的言语中伤,最终是吉利的。
【注释】
①不永所事:永,长时间。事,诉讼之事。《周易正义》:“永,长也。不可长久为斗讼之事,以讼不可终也。”
【品鉴】
《讼》卦不是教人如何去“争讼”成功,而是教人止讼免争,以致和谐。所以,初六一开始就告诫人不要久缠于争讼之事,尽量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中。这很类似今天民事纷争中的先调停和解,如果还达不成一致,方诉讼于法庭。初六略受言语中伤,来自九四,九四以阳刚居健体,以上凌下,无理取闹,但初六恭敬顺从,不与之对抗争执,本来“山雨欲来风满楼”的紧张氛围顷刻消弥散尽。否则,若起讼强争,即使得理终胜,也免不了一番坎坷辛劳。
《讼》卦倡导止讼免争,和谐相处的思想主旨在一开始就鲜明地体现出来。
【原文】
九二:不克①讼,归而逋②。其邑人三百户,无眚③。
【译文】
九二:打官司失败了,回到家中就逃跑了,他的邑人三百户没有受他牵连而蒙灾。
【注释】
①克:制胜,攻克。
②逋(bū):逃亡,躲避。
③眚(shěng):目疾生翳,引申为灾难。
【品鉴】
九二为何不克讼?王弼说它:“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九二居下卦之中,以刚居柔,是下卦的主爻;上应九五,九五阳刚居尊,居中得正,气势如虹,势不可挡,故九二必败。九五为君,为义。九二阳刚,但位不正,难与九五相抗衡。九二若能权衡利弊,示以柔弱,归窜其邑,亦可无咎。
“其邑人三百户,无眚”一句,是承接“归而逋”来说的。“三百户”,是“小国下大夫之制也”。(见郑注《礼记》)程颐曰:“三百户,邑之至小者。”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国小,贫弱,就可以逃匿。如果食邑超过三百户的人,就是大国之主了,大国之主就是败了也不可逃匿。用今天的话说,穷人打官司,败诉后,主动示弱,示贫,不逞强,可以无咎。
总之,败诉时的关键是以卑小柔弱示人,不可逞强居大。《讼》卦忌刚,怕强。主动惹事,主动出击,必定遭殃。所以,《象传》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意谓不自量力,自下讼上,就像拾掇小物一样,祸患必来。
【原文】
六三:食①旧德②,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③。
【译文】
六三:享受旧日的德业,恪守正道,虽然处境危厉,最终也是吉利的。随从王者做事,功成而不据为己有。
【注释】
①食:食用,享受。
②旧德:旧有的俸禄。
③无成:无成于己,但有成于人。对自己来说是无成的,但对自己追随的王者来说是有成的。
【品鉴】
六三的特点是个老好人。也是一个既得利益者。柔弱居刚,属于既得利益者。顺从上九,与上九为应,这样就可以保全自己。处两刚之中,夹缝中求生存,只有顺应上九,才能安享原有的德业(“食旧德”)。
六三是阴爻,但他的位置好,处于刚位,有一定的实力,又有上九做靠山。在这样的背景下,若能守持正道,随从上九做事,而不敢先成。虽有危厉,最终也是吉利的。
【原文】
九四:不克讼,复①即②命③渝④,安贞吉。
【译文】
九四:打官司失败了,若能反躬自省复归于正道,改变原先主动争讼的心理,安分守正,就会吉利。
【注释】
①复:回归,回复。
②即:就。
③命:理,正道。
④渝:改变(原先诉讼的做法)。
【品鉴】
九二爻“不克讼”,九四又说“不克讼”,但这两个“不克讼”是不一样的。九二不克讼是因为它以下犯上,失时,所处位置不好。不克的原因是“力量”(势)不够。九四爻以阳刚居健体(乾体),与初六争讼,以上讼下,其势不可谓弱。然其失,在理而不在势。你看:它的上面是九五之君,不可能争讼;它的下面是柔弱的六三,也不会和他争讼;它的应爻初六恭敬顺从。所以,九四刚健欲讼,但找不到理由。
可见,九四所处位置极佳,不克讼,是因为他无理取闹。无理取闹,是讼道之大忌,不足取也。《象传》说:“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原文】
九五:讼,元①吉。
【译文】
九五:践履讼道,持中守正,至为吉祥。
【注释】
①元:开始,引申为大。元吉,吉之尽善者也。
【品鉴】
《讼》卦六爻,只有这一爻处于九五之尊位,是治讼者,是判断是非曲直的法官,其余五爻皆“听讼者”,是参与诉讼的人。对于治讼者来说,需要做到两点,一是中,二是正,所以《象传》解释这一爻时,说:“讼,元吉,以中正也。”王弼在解释这一爻时也说:“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无所溺,公无所偏,故‘讼元吉’。”
【原文】
上九:或锡①之鞶带②,终朝三褫③之。
【译文】
上九:打官司偶尔也会得到赏赐,但得到的赏赐往往一天之内多次被剥夺。
【注释】
①锡:通“赐”赐予。
②鞶(pán)带:带有大带的官服,朱熹解释为“命服之饰”。古时依据官品颁赐的不同的腰带。这里引申为厚重的赏赐。
③褫(chǐ):剥去,革除。许慎《说文解字》说:“褫,夺衣也。”
【品鉴】
古人认为,只有有钱有势的人才能打官司,柔弱无势者不讼。你看,初爻与三爻皆为柔爻,初爻因为“不永所事”而终吉,三爻因为“食旧德”而终吉。二爻与四爻皆为刚爻,二爻与五爻对应,揆势不敌而不讼;四爻与初爻对应,顾理不可而不讼。故二爻“无眚”,四爻获“吉”。上九处卦之穷,以刚居上,虽讼而得胜(“或锡之鞶带”),但结果还是不理想(“终朝三褫之”)。
看到《讼》卦,我们以为里面会有许多好看的热闹事,其实不然。
《讼》卦恰恰要求人们止讼免争,和谐相处。上九虽胜犹败,虽锡之鞶带,但终朝三褫之。这就告诫人们尽量免于争讼,能和则和,实在不能和才讼。《论语·颜渊》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止讼免争,和谐相处,这才是《讼》卦思想的终极指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