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总平面布置
6.2.1 水封洞库地上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1的规定。
表6.2.1 水封洞库地上设施的防火间距(m)
续表6.2.1
注:1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见附录A;
2 火炬为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其他火炬与库内地上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
3 焚烧炉应按明火场所确定防火间距;
4 围墙指水封洞库地上设施外边界围墙;
5 表中未列出的地上设施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6.2.2 水封洞库的建筑界限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6.2.3 水封洞库设有地上油罐且计算总容量达到三级及以上石油库等级时,通向外部公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并宜位于不同方位;当水封洞库无地上油罐或地上油罐计算总容量仅达到四级、五级石油库等级,且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应至少设置1处通向外部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和1处人员逃生出入口,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6.2.4 办公室、中心控制室、食堂、倒班宿舍、消防车库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宜布置在地上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2.5 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竖井操作区之间应设置道路;道路宽度不应小于7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并应与其他道路相通;受地形限制时可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2 应设置通向地下水监测孔的人行通道;
3 地上油罐组和装卸区的道路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6.2.6 竖井口周围应设置满足维修的场地。
6.2.7 地上设施区宜绿化,地上生产区不宜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6.2.8 库区排洪及截洪设施不应与库区污水排放管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