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竖向布置
6.3.1 水封洞库地上设施防洪标准应按洪水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
6.3.2 水封洞库地上设施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设施所处场地应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
2 对于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威胁的场地,当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场地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0.5m及以上;当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场地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1.0m及以上。当有波浪侵袭或有壅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最大波浪或壅水高度。
6.3.3 行政管理区、中心控制室、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宜位于相对于地上生产区地势较高的场地,或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流淌火流向该场地的措施。
6.3.4 水封洞库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封洞库地上设置有油罐时,其地上设施的外边界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
2 水封洞库地上无油罐时,其地上设施的外边界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山区或丘陵地带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非实体围墙;
3 水封洞库临海、邻水侧的围墙,1.0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4 行政管理区与地上生产区之间宜设置围墙;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应采取防止流淌火灾漫延至行政管理区的措施;
5 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除集中排水口外,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