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洞罐
7.2.1 洞罐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每种油品的洞罐不宜少于2座;
2 洞罐储油有效容积应根据洞罐容积、水垫层高度、进油速度及油品温度变化范围等因素确定;
3 洞罐储油宜采用固定水位法,储存原油时水垫层高度不宜低于0.5m;储存成品油时不宜高于0.2m。
7.2.2 竖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座洞罐宜设置2个竖井,洞罐进油竖井和出油竖井宜设置在不同的洞室,竖井应满足管道、泵、仪表、电缆等安装及检修的要求;
2 竖井宜直接通向地面,竖井口宜设置在操作便利、地面标高较低的位置,根据环境条件可设置成露天、棚或房等形式;
3 受条件限制时,竖井口可设置在操作巷道内。
7.2.3 操作巷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巷道内空间应满足设备、管道安装、操作和检修的需要;
2 操作巷道宜设不少于2个不同方向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受地形条件限制设置2个安全出口困难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但应按本标准第8.2.5条的规定设置紧急避难设施。
7.2.4 泵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室底部对应出油竖井中心处应设置泵坑,泵坑周围应根据水垫层要求设置混凝土围堰;
2 泵坑有效容积不宜小于单座洞罐12h的设计最大渗水量;
3 泵坑尺寸应满足设备、管道安装要求。
7.2.5 洞罐液位联锁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罐液位应设高、低液位报警,高高、低低液位报警及联锁。
2 高液位报警设定高度不应高于洞罐设计储存高液位,洞罐设计储存高液位应为洞罐达到储油有效容积时的液位。
3 高高液位报警应联锁关闭洞罐竖井进口管道切断阀,联锁报警的设定高度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H 1 ——洞罐高高液位报警设定高度(m);
H 2 ——洞罐设计储存高液位(m);
h 1 ——10min~15min洞罐最大进油量的折算高度(m)。
4 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不应低于洞罐设计储存低液位,洞罐设计储存低液位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H 3 ——洞罐设计储存低液位(m);
H 4 ——洞罐低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m);
h 2 ——10min~15min洞罐最大出油量的折算高度(m)。
5 低低液位报警应联锁潜油泵停泵,同时联锁关闭洞罐竖井口出油管道切断阀,联锁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低于洞罐底部水垫层高度,无水垫层时不应低于泵坑处洞罐底板高度。
7.2.6 洞罐泵坑油水界面联锁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罐泵坑油水界面应设高、低界面报警,高高高、高高、低低界面报警及联锁。
2 高高高界面报警应联锁停潜油泵,报警联锁的设定高度应低于潜油泵吸入口高度0.3m及以上。
3 高高界面报警应联锁启动潜水泵,报警联锁设定高度宜低于高高高界面0.5m及以上。
4 低低界面报警应联锁停潜水泵,报警联锁设定高度宜高于潜水泵吸入口高度0.5m及以上。
5 高界面报警设定高度不应高于泵坑设计油水高界面液位,泵坑设计油水高界面液位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H w2 ——泵坑设计油水高界面液位(m);
H w1 ——泵坑油水高高界面液位设定高度(m);
h w1 ——10min~15min洞罐最大渗水量在泵坑内的折算高度(m)。
6 低界面报警设定高度不应低于泵坑设计油水低界面液位,泵坑设计油水低界面液位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H w3 ——泵坑设计油水低界面液位(m);
H w4 ——泵坑油水低低界面液位设定高度(m);
h w2 ——10min~15min潜水泵总流量在泵坑内的折算高度(m)。
7.2.7 洞罐应设置通气管,储存甲 B 、乙类油品洞罐的通气管上应安装阻火器。
7.2.8 洞罐排出的油气不满足环保排放要求时应采取处理措施,处理后的废气排放应符合本标准第17.1.1条的规定。油气处理装置进出口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
7.2.9 洞罐油气密闭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罐宜设置气相平衡线;
2 储存不同油品的洞罐气相不应直接连通;
3 油气处理装置入口管道应安装阻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