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水封洞库设计库容应根据储存介质种类、用途、年周转量、周转次数、地质水文条件及进出库运输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3.0.2 水封洞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油品应视为甲 B 类油品;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A 类油品应视为乙 A 类油品;
3 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 B 类油品应视为乙 A 类油品;
4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B 类油品应视为乙 B 类油品;
5 闪点小于60℃但不低于55℃的轻柴油,其操作温度不高于40℃时,可视为丙 A 类。
表3.0.2 水封洞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0.3 水封洞库内地面生产性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3.0.3的规定。
表3.0.3 水封洞库内地面生产性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续表3.0.3
注:1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构)筑物的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3.0.4 储备性质的水封洞库储存原油时宜选择低凝低粘原油,储存成品油时宜选择常温储存油品。
3.0.5 水封洞库不应储存具有水溶性、遇水易变质或储存温度接近或高于洞室裂隙水沸点的油品。
3.0.6 水封洞库中不可维修的构件和设备的设计寿命不宜小于50年。
3.0.7 储备性质的水封洞库及其外部连接的储运系统应具备应急投放能力。
3.0.8 水封洞库储油洞罐地面投影界限外50m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封洞库安全的活动。
3.0.9 水力保护界限应根据水封洞库区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不宜小于地下储油洞罐地面投影外扩200m。
3.0.10 水力保护界限内不应设置影响水封洞库水位变化的取水设施。
3.0.11 水封洞库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基础工程设计、详细工程设计应以相应阶段地质勘察成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