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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址选择
4.0.1 水封洞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并应根据气象、水文、交通、供水、供电、通信以及可用土地等条件确定。
4.0.2 库址宜选择靠近原油、成品油需求量大或消费集中的区域,且宜依托现有码头、油库、管道等储运设施。
4.0.3 库址的地质、水文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域地壳稳定,地质构造较简单;
2 围岩岩石坚硬程度为坚硬岩或较坚硬岩;
3 围岩岩石完整程度为完整、较完整,且稳定性良好;
4 岩体透水性弱、有稳定地下水位。
4.0.4 水封洞库不应在下列区域内选址:
1 环境敏感区;
2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区域,活动断裂构造部位或发震断裂带;
3 不良地质作用发育且对洞库稳定性有直接危害或潜在威胁的区域;
4 含过量有害气体与放射性元素的岩体分布区域;
5 岩石矿物成分和地下水对储存原油或成品油质量有严重影响的区域。
4.0.5 水封洞库地上设施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表4.0.5的规定,表中未列设施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以及《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执行。
表4.0.5 水封洞库地上设施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m)
注:1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见附录A;
2 表中工矿企业为除水封洞库以外的企业;
3 对于电压等级大于或等于35kV的架空电力线路,其与竖井的防火间距除应满足1.5倍杆(塔)高外,且不应小于30m;
4 非水封洞库用的库外埋地电缆与水封洞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5 火炬为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其他火炬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
4.0.6 水封洞库地上设施与相邻水封洞库地上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6.2.1的规定增加50%,火炬设施应按本标准表4.0.5执行。
4.0.7 水封洞库地上设施的围墙与库外露天爆破作业场地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当安全距离不满足时,应进行爆破安全性评价。
4.0.8 两个水封洞库同期建设时,不同水封洞库的相邻洞室净间距不应小于最大洞室跨距的2倍;不同期建设时,后期建设的洞室与已建水封洞库洞室的净间距不宜小于100m。两水封洞库之间垂直水幕的设置应根据水力分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