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长期借款
一、长期借款概述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一般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对外投资以及长期经营能力的保持等方面。
由于长期借款的使用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效益,企业除了要遵守有关的贷款规定、编制借款计划并要有不同形式的担保外,还应监督借款的使用、按期支付长期借款的利息以及按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等。因此,长期借款会计处理的基本要求是反映和监督企业长期借款的借入、借款利息的结算和借款本息的归还情况,促使企业遵守信贷纪律、提高信用等级,同时也要确保长期借款发挥效益。
二、长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通过“长期借款”科目,贷方登记长期借款本息的增加额,借万登记本息的减少额,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该科目可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借款的账务处理包括取得长期借款、发生利息、归还长期借款等环节。
(一)长期借款取得与使用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
(二)长期借款利息的确认
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如果属于分期付息的,记入“应付利息”科目,如果属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记入“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科目。
长期借款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如果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数应当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等相关资产成本;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记入“应付利息”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归还长期借款
企业归还长期借款的本金时,应按归还的金额,借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归还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