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脱贫攻坚政策和制度体系建立健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围绕脱贫攻坚目标,建立健全责任、政策、投入、动员、监督、考核六大体系,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脱贫攻坚责任体系持续强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了“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予以细化。中央主要负责制定脱贫攻坚大政方针,出台重大政策举措,完善体制机制,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协调全局性重大问题、全国性共性问题,指导各地制定脱贫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按照工作职责,落实脱贫攻坚责任;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并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中西部22个省份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向中央签署脱贫攻坚责任书,立下军令状;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域内跨县扶贫项目,对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强化了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以及社会各界合力攻坚的责任,构建起了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二、脱贫攻坚政策体系不断健全
围绕落实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着力构建适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需要、强力支撑的政策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配套文件19个,启动实施“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出台政策文件或实施方案,形成政策合力。各地也不断完善“1+N”脱贫攻坚系列文件,内容涉及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劳务输出扶贫、交通扶贫、水利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金融扶贫、农村危房改造、土地增减挂钩、资产收益扶贫等,瞄准贫困人口,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三、脱贫攻坚投入体系更加完善
坚持政府投入的主体和主导作用,增加金融对脱贫攻坚的投放,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扶贫开发。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均增长21%(见图3-1),省市县三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也大幅度增长(见图3-2)。2016—2019年,易地扶贫搬迁各类资金下达超过6 000亿元。出台扶贫小额信贷和扶贫再贷款政策,加强资金市场扶贫、保险扶贫和土地政策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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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2012—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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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2012—2019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
四、脱贫攻坚动员体系全面构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细化实化帮扶任务和工作要求。调整完善东西部扶贫协作结对关系,实现对30个民族自治州结对帮扶的全覆盖。东部9省(市)帮扶中西部14个省(区、市),全国支援西藏和新疆,东部343个经济较发达县市区与中西部573个贫困县开展携手奔小康行动。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涉藏州县在现有机制下更加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发力,提高对口支援实效。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推动定点扶贫工作重心下沉,提高精准度和有效性,308家中央单位定点帮扶592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都承担了帮扶贫困县和贫困村的任务。全军部队定点帮扶4 100个贫困村。中央企业设立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开展“百县万村”扶贫行动。民营企业实施“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9.99万家民营企业结对帮扶6.56万个贫困村。2014年,国务院将10月17日确定为扶贫日,每年组织开展扶贫日系列活动。建立扶贫荣誉制度,设立全国脱贫攻坚奖,表彰脱贫攻坚模范,激发全社会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
五、脱贫攻坚监督体系严格执行
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将脱贫攻坚工作纳入14个巡视省(区)监督内容。十九届中央第二轮巡视对13个省(区、市)和11个中央部门、2个中管企业进行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制定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对各地各部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开展督查巡查。督查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8个民主党派中央分别对应8个贫困人口多、贫困发生率高的省份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成为彰显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优势的新实践。扶贫部门加强与审计、财政等部门和媒体、社会等监督力量的全方位合作,综合运用各方面监督结果,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设立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接受全社会监督。
六、脱贫攻坚考核体系规范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从2016年到2019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开展了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帮扶、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内容。建立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严格、规范、透明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改进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由各省(区、市)统一组织,因地制宜制定符合贫困地区实际的检查方案,并对退出贫困县的质量负责。中央结合脱贫攻坚巡查工作,对贫困县退出进行抽查。建立对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扶贫成效的第三方评估机制(见图3-3)。各省(区、市)出台对贫困县扶贫成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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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 脱贫攻坚考核评估体系